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高級辦事員方○○君挪用客戶款項案,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高級辦事員方○○君挪用客戶款項案,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方君之職務。的刊登日期是2013-07-04,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0704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高級辦事員方○○君挪用客戶款項案,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方君之職務。 |
刊登日期 | 2013-07-04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0704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22000252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03700301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6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王耀興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6號主旨:貴行屏東分行高級辦事員方○○君挪用客戶款項案,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方君之職務。事實及理由:本案方君利用擔任「港西村代聖府管理委員會」(下稱廟方)第四及第五屆會計兼出納職務,私自代客保管存摺,挪用廟方存款計37筆7,912,638元,相關開戶過程及申請書之檢附未依貴行內部規定辦理,顯見貴行內部控制制度未落實執行,核屬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等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三、本案聯絡人:林庭陞,聯絡電話:(02)89689670,傳真電話:(02)89691354。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耀興)副本: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國銀行組、秘書室、會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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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高級辦事員方○○君挪用客戶款項案,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方君之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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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22000252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03700301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6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王耀興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6號主旨:貴行屏東分行高級辦事員方○○君挪用客戶款項案,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方君之職務。事實及理由:本案方君利用擔任「港西村代聖府管理委員會」(下稱廟方)第四及第五屆會計兼出納職務,私自代客保管存摺,挪用廟方存款計37筆7,912,638元,相關開戶過程及申請書之檢附未依貴行內部規定辦理,顯見貴行內部控制制度未落實執行,核屬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等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三、本案聯絡人:林庭陞,聯絡電話:(02)89689670,傳真電話:(02)89691354。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耀興)副本: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國銀行組、秘書室、會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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