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行員○○○代客戶保管存摺及辦理存款相關業務並挪用客戶存款乙案,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之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行員○○○代客戶保管存摺及辦理存款相關業務並挪用客戶存款乙案,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之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之職務。的刊登日期是2013-06-24,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0624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行員○○○代客戶保管存摺及辦理存款相關業務並挪用客戶存款乙案,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之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之職務。 |
刊登日期 | 2013-06-24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0624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163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51816908地址:台中市西區民權路87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蘇金豐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台中市西區民權路87號主旨:貴行前行員○○○代客戶保管存摺及辦理存款相關業務並挪用客戶存款乙案,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之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該行員之職務。事實及理由:貴行前行員○○○藉其職務之便,挪用客戶存款,違規期間相關承辦人員未確實依作業規定執行業務,顯見貴行有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未落實執行之缺失:一、該行員以預蓋客戶印章之定期存款解約傳票及取款憑條,私自辦理解約並私自開立客戶存款帳戶,供挪用客戶存款不法使用,且有櫃員對於要件不全傳票(未蓋客戶印章),聽從指示辦理支出交易等情事,致○○○等10位客戶存款遭挪用,金額達新臺幣28,361仟元,相關承辦人員未確實執行覆核及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二、貴行清水等3家分行內部管理不善,行員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上開分行櫃員未妥善管理端末機及保管個人印章、存單副署印章、空白存單及印鑑卡等重要物品單據,致發生遭偷拿或偷蓋於相關單據並辦理相關交易等情事,案關交易由擔任襄理(屬作業主管層級)之該行員本身覆核,缺乏內控牽制機制,分行經、副理等主管未落實督導職責。三、該行員代客戶保管存摺及辦理存款作業,違反財政部85年12月4日台財融字第85354873號函及本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二)字第09720001001號函有關嚴禁金融機構職員代客辦理存、提款或代客保管印鑑、存摺規定。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等。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金豐)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信託票券組、秘書室、會計室) |
category.theme | 540 |
category.cake | 470 |
category.service | 800 |
標題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行員○○○代客戶保管存摺及辦理存款相關業務並挪用客戶存款乙案,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之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之職務。 |
刊登日期2013-06-24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0624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163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51816908地址:台中市西區民權路87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蘇金豐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台中市西區民權路87號主旨:貴行前行員○○○代客戶保管存摺及辦理存款相關業務並挪用客戶存款乙案,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之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該行員之職務。事實及理由:貴行前行員○○○藉其職務之便,挪用客戶存款,違規期間相關承辦人員未確實依作業規定執行業務,顯見貴行有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未落實執行之缺失:一、該行員以預蓋客戶印章之定期存款解約傳票及取款憑條,私自辦理解約並私自開立客戶存款帳戶,供挪用客戶存款不法使用,且有櫃員對於要件不全傳票(未蓋客戶印章),聽從指示辦理支出交易等情事,致○○○等10位客戶存款遭挪用,金額達新臺幣28,361仟元,相關承辦人員未確實執行覆核及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二、貴行清水等3家分行內部管理不善,行員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上開分行櫃員未妥善管理端末機及保管個人印章、存單副署印章、空白存單及印鑑卡等重要物品單據,致發生遭偷拿或偷蓋於相關單據並辦理相關交易等情事,案關交易由擔任襄理(屬作業主管層級)之該行員本身覆核,缺乏內控牽制機制,分行經、副理等主管未落實督導職責。三、該行員代客戶保管存摺及辦理存款作業,違反財政部85年12月4日台財融字第85354873號函及本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二)字第09720001001號函有關嚴禁金融機構職員代客辦理存、提款或代客保管印鑑、存摺規定。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等。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金豐)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信託票券組、秘書室、會計室) |
category.theme540 |
category.cake470 |
category.service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