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的刊登日期是2013-05-22,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06110003&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
刊登日期 | 2013-05-22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06110003&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於102年5月22日對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1年度專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辦理資金運用作業有諸多缺失涉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暨該公司所持有臺中市烏日區光日段154地號土地、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207地號等16筆土地及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5小段39-7地號土地違反本會100年3月3日金管保財字第10002502412號裁處書而未於期限內改正等二案,相關缺失顯示公司法令遵循機制與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發揮且存有重大缺失,公司治理效能不彰,有礙公司健全經營,應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一、裁罰時間:102年 5 月 22 日二、受裁罰之對象: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68條第4項第1款、第2款、第5款、第8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一) 有關101年度專案檢查缺失乙案:1. 事實與理由:經查該公司仍有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對象之歸戶資料未建檔、不動產交易涉有違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單一交易限額情事、投資國內受益憑證總額逾法定限額、國外投資逾法定限額、辦理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難以認定係為從事避險目的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有間接與利害關係人交易涉違反本會裁處限制處分等六項缺失,另該公司內部控制亦有多項缺失,如公司員工有兼任董事長個人所屬關係企業及公司辦公場所有提供董事長個人所屬基金會使用情事等缺失。2. 裁罰結果:該公司多項資金運用及內部控制缺失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且公司辦理不動產投資迭有違反「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以及未積極遵循本會裁處書等情事,顯示公司資金運用相關部門與法令遵循單位之法遵機制與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發揮且存有重大缺失,公司治理效能不彰,相關部門之督導主管難辭其咎,有礙公司健全經營,爰依保險法相關規定,(1)核處罰鍰計新臺幣84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2)除本會96年9月29日限制關係人交易外,再限制公司不得以間接方式進行關係人交易;(3)自102年5月23日起,不得新增購買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1項第3款「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含賣出再買進)、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等投資;(4)辦理保險法第146條之4國外投資之項目以外匯存款、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外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本國企業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本國銀行發行以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外幣計價商業本票與公司債之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等機構發行或保證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為限;(5)命公司解除投資系統主管、不動產投資主管及法令遵循主管等4位經理人之職務,並懲處法務室主管。另為強化該公司董事會監督功能及落實公司治理,金管會要求該公司除存款、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公司債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投資外,於辦理其他資金運用之個別項目,其投資或處分之單一金額或總金額達1千萬元以上者,應逐案提報董事會討論。(二) 有關該公司所持有案關土地經金管會100年3月3日金管保財字第10002502412號裁處書予以懲處,並要求該公司限期予以處分或開發乙案,鑑於該公司並未依限及其承諾期限內完成相關核處事宜,爰命該公司自102年5月23日起,除現有土地開發及既有建物之改良維護外,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並限公司就臺中市烏日區土地、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207地號等16筆土地,以及淡水區水仙段212、212-4、218-2、218-4、208、206、209地號等7筆土地,除於102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照並進行開發者外,應於102年12月31日前完成處分。案關不動產缺失需改正完畢並經金管會認可後,始得新增不動產投資,且該公司應回復國外投資額度至可運用資金25%,於符合前開25%限額前,不得再進行國外投資。金管會並要求公司應將缺失改正計畫逐次提報董事會,由董事會督導確實進行缺失之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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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
刊登日期2013-05-22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06110003&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於102年5月22日對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1年度專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辦理資金運用作業有諸多缺失涉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暨該公司所持有臺中市烏日區光日段154地號土地、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207地號等16筆土地及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5小段39-7地號土地違反本會100年3月3日金管保財字第10002502412號裁處書而未於期限內改正等二案,相關缺失顯示公司法令遵循機制與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發揮且存有重大缺失,公司治理效能不彰,有礙公司健全經營,應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一、裁罰時間:102年 5 月 22 日二、受裁罰之對象: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68條第4項第1款、第2款、第5款、第8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一) 有關101年度專案檢查缺失乙案:1. 事實與理由:經查該公司仍有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對象之歸戶資料未建檔、不動產交易涉有違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單一交易限額情事、投資國內受益憑證總額逾法定限額、國外投資逾法定限額、辦理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難以認定係為從事避險目的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有間接與利害關係人交易涉違反本會裁處限制處分等六項缺失,另該公司內部控制亦有多項缺失,如公司員工有兼任董事長個人所屬關係企業及公司辦公場所有提供董事長個人所屬基金會使用情事等缺失。2. 裁罰結果:該公司多項資金運用及內部控制缺失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且公司辦理不動產投資迭有違反「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以及未積極遵循本會裁處書等情事,顯示公司資金運用相關部門與法令遵循單位之法遵機制與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發揮且存有重大缺失,公司治理效能不彰,相關部門之督導主管難辭其咎,有礙公司健全經營,爰依保險法相關規定,(1)核處罰鍰計新臺幣84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2)除本會96年9月29日限制關係人交易外,再限制公司不得以間接方式進行關係人交易;(3)自102年5月23日起,不得新增購買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1項第3款「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含賣出再買進)、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等投資;(4)辦理保險法第146條之4國外投資之項目以外匯存款、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外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本國企業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本國銀行發行以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外幣計價商業本票與公司債之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等機構發行或保證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為限;(5)命公司解除投資系統主管、不動產投資主管及法令遵循主管等4位經理人之職務,並懲處法務室主管。另為強化該公司董事會監督功能及落實公司治理,金管會要求該公司除存款、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公司債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投資外,於辦理其他資金運用之個別項目,其投資或處分之單一金額或總金額達1千萬元以上者,應逐案提報董事會討論。(二) 有關該公司所持有案關土地經金管會100年3月3日金管保財字第10002502412號裁處書予以懲處,並要求該公司限期予以處分或開發乙案,鑑於該公司並未依限及其承諾期限內完成相關核處事宜,爰命該公司自102年5月23日起,除現有土地開發及既有建物之改良維護外,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並限公司就臺中市烏日區土地、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207地號等16筆土地,以及淡水區水仙段212、212-4、218-2、218-4、208、206、209地號等7筆土地,除於102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照並進行開發者外,應於102年12月31日前完成處分。案關不動產缺失需改正完畢並經金管會認可後,始得新增不動產投資,且該公司應回復國外投資額度至可運用資金25%,於符合前開25%限額前,不得再進行國外投資。金管會並要求公司應將缺失改正計畫逐次提報董事會,由董事會督導確實進行缺失之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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