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人壽出席被投資公司龍邦興業102年5月7日股東常會行使表決權處分案」公告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國寶人壽出席被投資公司龍邦興業102年5月7日股東常會行使表決權處分案」公告的刊登日期是2013-05-10,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0510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國寶人壽出席被投資公司龍邦興業102年5月7日股東常會行使表決權處分案」公告 |
刊登日期 | 2013-05-10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0510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寶人壽)出席被投資公司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邦興業)102年5月7日股東常會行使表決權有資金運用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輕忽廢弛情形,有礙公司健全經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處分一、處分時間:102年5月10日。二、受處分之對象: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四、違反事實理由:國寶人壽出席被投資公司龍邦興業102年5月7日股東常會行使表決權有資金運用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輕忽廢弛、罔顧保戶及公司之權益與金融秩序之維護,確有礙健全經營。五、處分結果:為維護公眾利益及考量該公司可能因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而蒙受損害,基於情況急迫並避免該公司再有類似情況發生致有損害保戶及公司權益之虞,限制該公司資金運用範圍,自102年5月11日起,除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1項所列之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不包含可轉換公司債)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外,不得新增購買國內有價證券(含賣出再買進),且除逐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新增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之國外投資,另自102年5月11日起不得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表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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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寶人壽出席被投資公司龍邦興業102年5月7日股東常會行使表決權處分案」公告 |
刊登日期2013-05-10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0510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寶人壽)出席被投資公司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邦興業)102年5月7日股東常會行使表決權有資金運用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輕忽廢弛情形,有礙公司健全經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處分一、處分時間:102年5月10日。二、受處分之對象: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四、違反事實理由:國寶人壽出席被投資公司龍邦興業102年5月7日股東常會行使表決權有資金運用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輕忽廢弛、罔顧保戶及公司之權益與金融秩序之維護,確有礙健全經營。五、處分結果:為維護公眾利益及考量該公司可能因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而蒙受損害,基於情況急迫並避免該公司再有類似情況發生致有損害保戶及公司權益之虞,限制該公司資金運用範圍,自102年5月11日起,除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1項所列之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不包含可轉換公司債)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外,不得新增購買國內有價證券(含賣出再買進),且除逐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新增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之國外投資,另自102年5月11日起不得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表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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