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會對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0H055),該行對海外子公司未建立完善之監督管理機制,致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難以有效發揮功能,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有關本會對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0H055),該行對海外子公司未建立完善之監督管理機制,致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難以有效發揮功能,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的刊登日期是2013-03-07,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0307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有關本會對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0H055),該行對海外子公司未建立完善之監督管理機制,致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難以有效發揮功能,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 | 2013-03-07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0307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20001716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統一編號:11147207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25號地下1樓、1樓至16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木在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25號地下1樓、1樓至16樓主旨:有關本會對貴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0H055),貴行對海外子公司未建立完善之監督管理機制,致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難以有效發揮功能,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事實及理由:貴行對海外子公司未建立完善之監督管理機制, 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一、貴行海外子公司績效獎金之提撥程序,核與金控母公司訂定之「績效獎金發放準則」規定不符;績效獎金審議之相關利益迴避機制未妥適建立;且未明定績效指標達成率所連結獎金核發之標準,致實際發放金額無客觀標準,無法判斷是否已與績效連結。二、貴行海外子公司CCIC聘任○○○等3人為顧問,惟CCIC並未就顧問聘任必要性、期間、費用合理性、成本效益、考核標準等詳為評估,且聘任該等顧問之目的包括籌設香港分行等非屬CCIC之業務範疇。本案聘任顧問之成效未定,且多屬無具體指標可以衡量者,相關委聘顧問之決策機制及作業程序欠審慎周延。三、貴行訂有「聯屬事業自行查核辦法」,作為海外子公司辦理自行查核之依據,且貴行稽核處亦定期對海外子公司之相關業務辦理查核。惟海外子公司CI Ⅱ逕以簽報金控母公司投資長同意變更原投審會通過之交易方式,自新加坡證交所集中市場購入股票,核與本會97年7月8日金管銀(六)字第09700250000號函同意該子公司業務範圍僅為未上市櫃公司之長期投資、IPO與上市櫃公司之私募、洽特定人交易及股債混合式之長期投資規定不符;案關投資逾1年餘始發現投資方式逾越業務範圍,CI Ⅱ及貴行稽核處之相關內部稽核作業未有效發揮功效。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木在)副本: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木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會計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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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本會對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0H055),該行對海外子公司未建立完善之監督管理機制,致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難以有效發揮功能,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2013-03-07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0307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20001716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統一編號:11147207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25號地下1樓、1樓至16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木在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25號地下1樓、1樓至16樓主旨:有關本會對貴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0H055),貴行對海外子公司未建立完善之監督管理機制,致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難以有效發揮功能,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事實及理由:貴行對海外子公司未建立完善之監督管理機制, 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一、貴行海外子公司績效獎金之提撥程序,核與金控母公司訂定之「績效獎金發放準則」規定不符;績效獎金審議之相關利益迴避機制未妥適建立;且未明定績效指標達成率所連結獎金核發之標準,致實際發放金額無客觀標準,無法判斷是否已與績效連結。二、貴行海外子公司CCIC聘任○○○等3人為顧問,惟CCIC並未就顧問聘任必要性、期間、費用合理性、成本效益、考核標準等詳為評估,且聘任該等顧問之目的包括籌設香港分行等非屬CCIC之業務範疇。本案聘任顧問之成效未定,且多屬無具體指標可以衡量者,相關委聘顧問之決策機制及作業程序欠審慎周延。三、貴行訂有「聯屬事業自行查核辦法」,作為海外子公司辦理自行查核之依據,且貴行稽核處亦定期對海外子公司之相關業務辦理查核。惟海外子公司CI Ⅱ逕以簽報金控母公司投資長同意變更原投審會通過之交易方式,自新加坡證交所集中市場購入股票,核與本會97年7月8日金管銀(六)字第09700250000號函同意該子公司業務範圍僅為未上市櫃公司之長期投資、IPO與上市櫃公司之私募、洽特定人交易及股債混合式之長期投資規定不符;案關投資逾1年餘始發現投資方式逾越業務範圍,CI Ⅱ及貴行稽核處之相關內部稽核作業未有效發揮功效。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木在)副本: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木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會計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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