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員朱○○以信用卡相關作業流程之漏洞挪用資金,核有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未能具體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相關查核失效,及未能有效釐清案情全貌,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能力顯有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員朱○○以信用卡相關作業流程之漏洞挪用資金,核有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未能具體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相關查核失效,及未能有效釐清案情全貌,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能力顯有不足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朱員職務。的刊登日期是2013-02-26,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0226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員朱○○以信用卡相關作業流程之漏洞挪用資金,核有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未能具體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相關查核失效,及未能有效釐清案情全貌,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能力顯有不足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朱員職務。 |
刊登日期 | 2013-02-26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0226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25000038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46479103地址:新竹市北區中央路106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曾璟璇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新竹市北區中央路106號主旨:貴行行員朱○○以信用卡相關作業流程之漏洞挪用資金,核有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未能具體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相關查核失效,及未能有效釐清案情全貌,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能力顯有不足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朱員職務。事實及理由:本案貴行內部控制制度無適當之職務分工及牽制覆核機制,內部控制制度未落實貴行相關內部作業規定,內部稽核效能不彰,自行查核流於形式,且未能有效釐清案情全貌,賴主管機關指出陳述意見之疏漏及疑點後,歷經多次陳述意見始逐步釐清案情,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能力顯有不足,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朱員職務。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璟璇)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外國銀行組、秘書室、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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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員朱○○以信用卡相關作業流程之漏洞挪用資金,核有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未能具體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相關查核失效,及未能有效釐清案情全貌,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能力顯有不足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朱員職務。 |
刊登日期2013-02-26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0226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25000038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46479103地址:新竹市北區中央路106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曾璟璇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新竹市北區中央路106號主旨:貴行行員朱○○以信用卡相關作業流程之漏洞挪用資金,核有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未能具體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相關查核失效,及未能有效釐清案情全貌,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能力顯有不足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朱員職務。事實及理由:本案貴行內部控制制度無適當之職務分工及牽制覆核機制,內部控制制度未落實貴行相關內部作業規定,內部稽核效能不彰,自行查核流於形式,且未能有效釐清案情全貌,賴主管機關指出陳述意見之疏漏及疑點後,歷經多次陳述意見始逐步釐清案情,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能力顯有不足,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朱員職務。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璟璇)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外國銀行組、秘書室、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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