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等5戶同一關係人自然人授信案,授信總餘額超逾該行淨值6%,違反銀行法第33條之3及「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第4款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4款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等5戶同一關係人自然人授信案,授信總餘額超逾該行淨值6%,違反銀行法第33條之3及「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第4款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的刊登日期是2013-01-16,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0116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等5戶同一關係人自然人授信案,授信總餘額超逾該行淨值6%,違反銀行法第33條之3及「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第4款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 | 2013-01-16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0116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16000523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97172648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2號3樓之1、32號4樓之1、32號5樓之1、32號4、5、20、21樓及36號4、5、20、21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增昌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同上主旨:貴行辦理○○○等5戶同一關係人自然人授信案,授信總餘額超逾貴行淨值6%,違反銀行法第33條之3及「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第4款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事實及理由:貴行於99年6月至11月間核准北三重分行○○○等5戶同一關係人授信額度1,476,000千元,並於100年11月1日全數動撥完畢,授信餘額超逾貴行上一會計年度(99年度)決算後淨值6%,經核違反銀行法第33條之3及「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第4款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4款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增昌)副本: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秘書室、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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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等5戶同一關係人自然人授信案,授信總餘額超逾該行淨值6%,違反銀行法第33條之3及「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第4款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2013-01-16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0116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16000523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97172648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2號3樓之1、32號4樓之1、32號5樓之1、32號4、5、20、21樓及36號4、5、20、21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增昌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同上主旨:貴行辦理○○○等5戶同一關係人自然人授信案,授信總餘額超逾貴行淨值6%,違反銀行法第33條之3及「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第4款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事實及理由:貴行於99年6月至11月間核准北三重分行○○○等5戶同一關係人授信額度1,476,000千元,並於100年11月1日全數動撥完畢,授信餘額超逾貴行上一會計年度(99年度)決算後淨值6%,經核違反銀行法第33條之3及「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第4款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4款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增昌)副本: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秘書室、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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