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益投信)警告及罰鍰新臺幣120萬元,並命令群益投信解除前基金經理人蔡○○職務。(金管證投罰字第1010057549號)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處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益投信)警告及罰鍰新臺幣120萬元,並命令群益投信解除前基金經理人蔡○○職務。(金管證投罰字第1010057549號)的刊登日期是2012-12-25,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1226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處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益投信)警告及罰鍰新臺幣120萬元,並命令群益投信解除前基金經理人蔡○○職務。(金管證投罰字第1010057549號) |
刊登日期 | 2012-12-25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1226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10057549號受處分人: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9號15樓代表人姓名:陳○○身分證統一號碼:○○○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9號15樓受處分人:蔡○○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略主旨:處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益投信)警告及罰鍰新臺幣120萬元,並命令群益投信解除前基金經理人蔡○○職務。事實及理由:一、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起,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持有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時止,不得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經理人及其關係人從事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交易情形。」、「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警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所定規則有關行為規範或限制、禁止之規定。」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及第111條第7款所明定。又「前項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漏予他人或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活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經理人,…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起,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持有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時止,不得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經理人本人及其關係人從事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交易情形。」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及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二、群益投信及蔡○○君(下稱蔡君)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管理法令之事實如下:(一)蔡君於擔任群益○○基金與群益○○基金經理人期間,使用配偶○○君證券帳戶於100年5月13日至101年10月22日買賣○○等30檔股票,其中28檔股票與前開2檔基金持有標的相同,合計買進○張/○元、賣出○張/○元,金額數量龐大,顯有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及買賣與所管理基金持有相同之有價證券且未向所屬公司申報之情事。此有蔡君101年12月4日陳述意見書承認係借用配偶證券帳戶進行股票交易,核已違反本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二)本會以101年11月1日金管證投字第1010051765號函請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轉知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清查(清查期間100.11.1~101.10.31)是否有基金經理人及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所管理之基金或全權委託資產持有相同有價證券之情事,彼時蔡君尚在職,惟群益投信查復報會資料,僅備註「已離職」,並無蔡君配偶證券帳戶買賣股票相關交易資料,而有未能積極配合本會調查之情事。再者,該公司對於其前任基金經理人蔡君使用其配偶證券帳戶從事多種與所管理基金相同股票之買賣交易活動且未依規定申報等之違規情事,亦未盡積極督導之責,核有明顯違失。三、綜具前述,群益投信及前受僱人蔡君之違規事實,其違規行為已影響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本法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規定處分如主旨。法令依據: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及第111條第7款。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三、本案聯絡人:邱○○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注意事項:一、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 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69號15樓>、蔡○○君<略>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室、秘書室、投信投顧組)主任委員 陳 裕 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
category.theme | 540 |
category.cake | 48Z |
category.service | 822 |
標題處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益投信)警告及罰鍰新臺幣120萬元,並命令群益投信解除前基金經理人蔡○○職務。(金管證投罰字第1010057549號) |
刊登日期2012-12-25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1226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10057549號受處分人: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9號15樓代表人姓名:陳○○身分證統一號碼:○○○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9號15樓受處分人:蔡○○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略主旨:處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益投信)警告及罰鍰新臺幣120萬元,並命令群益投信解除前基金經理人蔡○○職務。事實及理由:一、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起,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持有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時止,不得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經理人及其關係人從事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交易情形。」、「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警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所定規則有關行為規範或限制、禁止之規定。」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及第111條第7款所明定。又「前項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漏予他人或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活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經理人,…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起,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持有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時止,不得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經理人本人及其關係人從事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交易情形。」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及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二、群益投信及蔡○○君(下稱蔡君)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管理法令之事實如下:(一)蔡君於擔任群益○○基金與群益○○基金經理人期間,使用配偶○○君證券帳戶於100年5月13日至101年10月22日買賣○○等30檔股票,其中28檔股票與前開2檔基金持有標的相同,合計買進○張/○元、賣出○張/○元,金額數量龐大,顯有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及買賣與所管理基金持有相同之有價證券且未向所屬公司申報之情事。此有蔡君101年12月4日陳述意見書承認係借用配偶證券帳戶進行股票交易,核已違反本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二)本會以101年11月1日金管證投字第1010051765號函請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轉知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清查(清查期間100.11.1~101.10.31)是否有基金經理人及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所管理之基金或全權委託資產持有相同有價證券之情事,彼時蔡君尚在職,惟群益投信查復報會資料,僅備註「已離職」,並無蔡君配偶證券帳戶買賣股票相關交易資料,而有未能積極配合本會調查之情事。再者,該公司對於其前任基金經理人蔡君使用其配偶證券帳戶從事多種與所管理基金相同股票之買賣交易活動且未依規定申報等之違規情事,亦未盡積極督導之責,核有明顯違失。三、綜具前述,群益投信及前受僱人蔡君之違規事實,其違規行為已影響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本法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規定處分如主旨。法令依據: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及第111條第7款。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三、本案聯絡人:邱○○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64,傳真電話:(02)87734134。注意事項:一、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 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69號15樓>、蔡○○君<略>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室、秘書室、投信投顧組)主任委員 陳 裕 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
category.theme540 |
category.cake48Z |
category.service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