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亞產物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美亞產物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的刊登日期是2012-11-26,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1126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美亞產物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 |
刊登日期 | 2012-11-26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1126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美亞產物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今日對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0年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之情事,共核處罰鍰新臺幣278萬元整。一、 裁罰時間:101年11月26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2項、第46條及第48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及第171條之1第5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6條第3項及第81條第1項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業務,未確實依理賠給付標準核算理賠金額,及短計住院期間膳食費,核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及第3條,及同法第46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不符;該公司透過保險經紀人招攬之保險案件,有簽署人未於要保書上簽署,及業務員未於要保書上親簽並記載其登錄字號,核有未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17條,執行同辦法第7條第4款第5目規定之情事;與大陸地區保險業為再保險業務往來,有未事前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核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不符,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278萬元整。五、 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強制汽車保險業務、保險業務及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應確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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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2012-11-26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1126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美亞產物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今日對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0年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之情事,共核處罰鍰新臺幣278萬元整。一、 裁罰時間:101年11月26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2項、第46條及第48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及第171條之1第5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6條第3項及第81條第1項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業務,未確實依理賠給付標準核算理賠金額,及短計住院期間膳食費,核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及第3條,及同法第46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不符;該公司透過保險經紀人招攬之保險案件,有簽署人未於要保書上簽署,及業務員未於要保書上親簽並記載其登錄字號,核有未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17條,執行同辦法第7條第4款第5目規定之情事;與大陸地區保險業為再保險業務往來,有未事前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核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不符,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278萬元整。五、 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強制汽車保險業務、保險業務及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應確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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