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客戶保管箱備份鑰匙遺失衍生客訴案」暨「苓雅分行保管箱保管物遺失案」有關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客戶保管箱備份鑰匙遺失衍生客訴案」暨「苓雅分行保管箱保管物遺失案」有關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的刊登日期是2012-11-20,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1120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客戶保管箱備份鑰匙遺失衍生客訴案」暨「苓雅分行保管箱保管物遺失案」有關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 | 2012-11-20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1120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10027467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05052322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30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蔡慶年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30號主旨:貴行「城東分行客戶保管箱備份鑰匙遺失衍生客訴案」暨「苓雅分行保管箱保管物遺失案」有關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事實及理由:貴行發生保管箱備份鑰匙遺失及簽封作業不完整情事、未妥適建立保管箱備份鑰匙之內部稽核制度、保管箱開箱人員身分核對作業規定未臻明確等三項缺失,致無法有效管理保管箱備份鑰匙及確實留存保管箱之開箱軌跡,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三、本案聯絡人:陳昇龍,聯絡電話:(02)89689835,傳真電話:(02)89691359。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慶年)副本: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慶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會計室、秘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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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客戶保管箱備份鑰匙遺失衍生客訴案」暨「苓雅分行保管箱保管物遺失案」有關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2012-11-20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1120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10027467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05052322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30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蔡慶年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30號主旨:貴行「城東分行客戶保管箱備份鑰匙遺失衍生客訴案」暨「苓雅分行保管箱保管物遺失案」有關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事實及理由:貴行發生保管箱備份鑰匙遺失及簽封作業不完整情事、未妥適建立保管箱備份鑰匙之內部稽核制度、保管箱開箱人員身分核對作業規定未臻明確等三項缺失,致無法有效管理保管箱備份鑰匙及確實留存保管箱之開箱軌跡,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三、本案聯絡人:陳昇龍,聯絡電話:(02)89689835,傳真電話:(02)89691359。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慶年)副本: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慶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會計室、秘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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