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間與○○○等利害關係人共4人,進行6筆「股權連結結構型商品(ELN)」之交易,事先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核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核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間與○○○等利害關係人共4人,進行6筆「股權連結結構型商品(ELN)」之交易,事先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核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的刊登日期是2012-10-04,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1004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間與○○○等利害關係人共4人,進行6筆「股權連結結構型商品(ELN)」之交易,事先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核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 | 2012-10-04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1004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如正、副本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受處分人名稱: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03098908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85號5樓代表人姓名:唐承健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85號5樓主旨:貴公司於99年間與○○○等利害關係人共4人,進行6筆「股權連結結構型商品(ELN)」之交易,事先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核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事實及理由:一、依據本會檢查局於101年2月間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1S005)所提意見二、(二)顯示,貴公司於99年1月至99年7月間,分別與○○○等四人,進行6筆「股權連結結構型商品(ELN)」之交易,未事先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三以上同意,核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之規定。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就上開事實,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貴公司係初次違反上項規定,且積極辦理改善,爰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三、本案聯絡人:陳俊明,聯絡電話:(02)89689842,傳真電話:(02)89691359。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唐承健)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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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間與○○○等利害關係人共4人,進行6筆「股權連結結構型商品(ELN)」之交易,事先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核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2012-10-04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1004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如正、副本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受處分人名稱: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03098908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85號5樓代表人姓名:唐承健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85號5樓主旨:貴公司於99年間與○○○等利害關係人共4人,進行6筆「股權連結結構型商品(ELN)」之交易,事先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核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事實及理由:一、依據本會檢查局於101年2月間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1S005)所提意見二、(二)顯示,貴公司於99年1月至99年7月間,分別與○○○等四人,進行6筆「股權連結結構型商品(ELN)」之交易,未事先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三以上同意,核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之規定。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就上開事實,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貴公司係初次違反上項規定,且積極辦理改善,爰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三、本案聯絡人:陳俊明,聯絡電話:(02)89689842,傳真電話:(02)89691359。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唐承健)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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