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核准期限完成處分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稱臺灣企銀)持股,且未提出於一定期限內確保完成處分之後續具體計畫,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並依同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核准期限完成處分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稱臺灣企銀)持股,且未提出於一定期限內確保完成處分之後續具體計畫,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停止貴公司依同法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申請投資六個月,若六個月屆滿,仍未依貴公司101年6月22日兆展字第1010001503號函所報之處分方案完成交付信託,繼續停止投資申請至完成交付信託為止。上該停止申請投資包括代直接或間接控制之關係企業依第36條規定申請之投資,但前揭投資係為維持原持股比率而參與之現金增資,不在此限。的刊登日期是2012-10-04,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824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核准期限完成處分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稱臺灣企銀)持股,且未提出於一定期限內確保完成處分之後續具體計畫,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停止貴公司依同法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申請投資六個月,若六個月屆滿,仍未依貴公司101年6月22日兆展字第1010001503號函所報之處分方案完成交付信託,繼續停止投資申請至完成交付信託為止。上該停止申請投資包括代直接或間接控制之關係企業依第36條規定申請之投資,但前揭投資係為維持原持股比率而參與之現金增資,不在此限。 |
刊登日期 | 2012-10-04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824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10020404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70796754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2段123號14樓、16-20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董事長蔡友才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2段123號14樓、16-20樓主旨: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核准期限完成處分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稱臺灣企銀)持股,且未提出於一定期限內確保完成處分之後續具體計畫,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停止貴公司依同法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申請投資六個月,若六個月屆滿,仍未依貴公司101年6月22日兆展字第1010001503號函所報之處分方案完成交付信託,繼續停止投資申請至完成交付信託為止。上該停止申請投資包括代直接或間接控制之關係企業依第36條規定申請之投資,但前揭投資係為維持原持股比率而參與之現金增資,不在此限。事實及理由:貴公司經核有未於核准期限內完成臺灣企銀持股之處分,且未提出於一定期限內確保完成處分之後續具體計畫等缺失,核屬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之有礙健全經營情形:一、金融控股公司係以投資並管理子公司為主要業務。故金融控股公司於核准投資期限內,未取得被投資事業控制權,須提出後續處理規畫;若規劃不繼續進行併購,須於一定期限內將持股處分完畢,合先敘明。二、查貴公司前經核准投資臺灣企銀,核准期限屆滿未取得臺灣企銀控制權,貴公司於99年4月8日函報處分持股規畫,經本會99年6月28日金管銀控字第09900143360號函核復應依所報規畫至遲於臺灣企銀101年6月董事、監察人改選前處分持股完畢。惟迄至臺灣企銀101年股東常會召開日101年5月25日止,貴公司未能依本會核定期限完成處分持股事宜,亦未提出於一定期限內確保完成處分之後續具體計畫。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及同條項第7款規定。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正本: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友才)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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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核准期限完成處分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稱臺灣企銀)持股,且未提出於一定期限內確保完成處分之後續具體計畫,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停止貴公司依同法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申請投資六個月,若六個月屆滿,仍未依貴公司101年6月22日兆展字第1010001503號函所報之處分方案完成交付信託,繼續停止投資申請至完成交付信託為止。上該停止申請投資包括代直接或間接控制之關係企業依第36條規定申請之投資,但前揭投資係為維持原持股比率而參與之現金增資,不在此限。 |
刊登日期2012-10-04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824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10020404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70796754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2段123號14樓、16-20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董事長蔡友才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2段123號14樓、16-20樓主旨: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核准期限完成處分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稱臺灣企銀)持股,且未提出於一定期限內確保完成處分之後續具體計畫,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停止貴公司依同法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申請投資六個月,若六個月屆滿,仍未依貴公司101年6月22日兆展字第1010001503號函所報之處分方案完成交付信託,繼續停止投資申請至完成交付信託為止。上該停止申請投資包括代直接或間接控制之關係企業依第36條規定申請之投資,但前揭投資係為維持原持股比率而參與之現金增資,不在此限。事實及理由:貴公司經核有未於核准期限內完成臺灣企銀持股之處分,且未提出於一定期限內確保完成處分之後續具體計畫等缺失,核屬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之有礙健全經營情形:一、金融控股公司係以投資並管理子公司為主要業務。故金融控股公司於核准投資期限內,未取得被投資事業控制權,須提出後續處理規畫;若規劃不繼續進行併購,須於一定期限內將持股處分完畢,合先敘明。二、查貴公司前經核准投資臺灣企銀,核准期限屆滿未取得臺灣企銀控制權,貴公司於99年4月8日函報處分持股規畫,經本會99年6月28日金管銀控字第09900143360號函核復應依所報規畫至遲於臺灣企銀101年6月董事、監察人改選前處分持股完畢。惟迄至臺灣企銀101年股東常會召開日101年5月25日止,貴公司未能依本會核定期限完成處分持股事宜,亦未提出於一定期限內確保完成處分之後續具體計畫。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及同條項第7款規定。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正本: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友才)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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