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的刊登日期是2012-09-15,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1031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
刊登日期 | 2012-09-15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1031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9月14日對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0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及資金運用作業,有違反保險法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情事,應核處罰鍰新臺幣29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另請該公司就相關缺失懲處失職人員,及通盤檢討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由稽核主管出具報告提董事會後具報,並加強業務員從事招攬作業之教育訓練。一、裁罰時間:101年9月14日二、受裁罰之對象: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8款及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規定。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業務員代領取空白送金單並代直屬主管簽名者暨有保險代理人公司業務員遺失送金單尚未說明理由並作成書面紀錄前,仍再發給空白送金單之情事,核與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6點及第9點規定不符;另查該公司投資利害關係人為發行人之股票,有未經董事會法定程序決議,以及該公司董事長聘任與其有利害關係之二親等內血親為助理未予迴避逕予核定,且未經董事會法定程序決議,核與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並違反本會96年9月29日裁處書之處分限制事項;該公司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未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與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不符。以上缺失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8款及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規定,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29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另請該公司就相關缺失懲處失職人員,及通盤檢討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由稽核主管出具報告提董事會後具報,並加強業務員從事招攬作業之教育訓練。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及資金運用作業,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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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2012-09-15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1031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9月14日對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0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及資金運用作業,有違反保險法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情事,應核處罰鍰新臺幣29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另請該公司就相關缺失懲處失職人員,及通盤檢討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由稽核主管出具報告提董事會後具報,並加強業務員從事招攬作業之教育訓練。一、裁罰時間:101年9月14日二、受裁罰之對象: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8款及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規定。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業務員代領取空白送金單並代直屬主管簽名者暨有保險代理人公司業務員遺失送金單尚未說明理由並作成書面紀錄前,仍再發給空白送金單之情事,核與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6點及第9點規定不符;另查該公司投資利害關係人為發行人之股票,有未經董事會法定程序決議,以及該公司董事長聘任與其有利害關係之二親等內血親為助理未予迴避逕予核定,且未經董事會法定程序決議,核與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並違反本會96年9月29日裁處書之處分限制事項;該公司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未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與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不符。以上缺失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8款及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規定,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29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另請該公司就相關缺失懲處失職人員,及通盤檢討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由稽核主管出具報告提董事會後具報,並加強業務員從事招攬作業之教育訓練。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及資金運用作業,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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