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信用貸款業務核有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能具體落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另併依銀行法第6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信用貸款業務核有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能具體落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另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對該行信用貸款業務核予限制性措施。的刊登日期是2012-08-24,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1004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信用貸款業務核有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能具體落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另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對該行信用貸款業務核予限制性措施。 |
刊登日期 | 2012-08-24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1004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281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46479103地址:新竹市中央路106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曾璟璇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新竹市中央路106號主旨:貴行辦理信用貸款業務核有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能具體落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另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對貴行信用貸款業務核予限制性措施。事實及理由:貴行辦理信用貸款業務,核有客戶資料控管欠妥、行員受理代辦公司轉來申請案件、對保流程欠缺牽制及覆核機制、相關徵審作業不確實、內部稽核未能有效偵測違規情形等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能具體落實之多項缺失;且未適時評估既有制度是否有效運作,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經核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另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10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間,對貴行信用貸款業務核予限制性措施(每月新案件成案(核准)件數不得超過貴行自100年7月至101年6月間每月成案(核准)件數之平均值5成,並暫停以傳真方式進件)。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璟璇)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外國銀行組、秘書室、會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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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信用貸款業務核有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能具體落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另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對該行信用貸款業務核予限制性措施。 |
刊登日期2012-08-24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1004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281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46479103地址:新竹市中央路106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曾璟璇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新竹市中央路106號主旨:貴行辦理信用貸款業務核有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能具體落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另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對貴行信用貸款業務核予限制性措施。事實及理由:貴行辦理信用貸款業務,核有客戶資料控管欠妥、行員受理代辦公司轉來申請案件、對保流程欠缺牽制及覆核機制、相關徵審作業不確實、內部稽核未能有效偵測違規情形等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能具體落實之多項缺失;且未適時評估既有制度是否有效運作,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經核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另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10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間,對貴行信用貸款業務核予限制性措施(每月新案件成案(核准)件數不得超過貴行自100年7月至101年6月間每月成案(核准)件數之平均值5成,並暫停以傳真方式進件)。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璟璇)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外國銀行組、秘書室、會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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