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商業銀行前行員謝○○挪用客戶貸款,核有內部控制制度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並命令該行解除謝員之職務。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安泰商業銀行前行員謝○○挪用客戶貸款,核有內部控制制度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並命令該行解除謝員之職務。的刊登日期是2012-08-09,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809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安泰商業銀行前行員謝○○挪用客戶貸款,核有內部控制制度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並命令該行解除謝員之職務。 |
刊登日期 | 2012-08-09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809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12000423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6928561地址: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40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齊百邁(Mark Zoltan Chiba)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40樓主旨:貴行前行員謝○○挪用客戶信用貸款乙案,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謝員之職務。 事實及理由:貴行前行員謝○○挪用客戶貸款,基於下列缺失事項,顯見貴行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屬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一、未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貴行對授信案延長動用期限未訂有規範,致於不須填具申請書並重新送審,或經照會客戶確認知悉且同意情況下,前行員謝○○得以簽報延長貸款動撥期限方式挪用貸款。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一) 謝員於「開戶總申請書」及「信用貸款契約書」填寫對保日期分別為100年9月22日及23日,惟「員工外出登記簿」及「車輛調度紀錄表」並無謝君外出及派車登記資料,貴行對行員赴外對保之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執行。(二) 貴行作業主管未確認借款申請書(留存借戶手機號碼)與印鑑卡(謝員留存自己手機號碼)之電話號碼是否相同,逕以印鑑卡上手機號碼進行照會,未照會借戶本人,致謝員得以借戶金融卡挪用貸款,貴行開戶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執行。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等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齊百邁)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國銀行組、會計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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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安泰商業銀行前行員謝○○挪用客戶貸款,核有內部控制制度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並命令該行解除謝員之職務。 |
刊登日期2012-08-09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809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12000423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6928561地址: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40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齊百邁(Mark Zoltan Chiba)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40樓主旨:貴行前行員謝○○挪用客戶信用貸款乙案,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謝員之職務。 事實及理由:貴行前行員謝○○挪用客戶貸款,基於下列缺失事項,顯見貴行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屬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一、未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貴行對授信案延長動用期限未訂有規範,致於不須填具申請書並重新送審,或經照會客戶確認知悉且同意情況下,前行員謝○○得以簽報延長貸款動撥期限方式挪用貸款。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一) 謝員於「開戶總申請書」及「信用貸款契約書」填寫對保日期分別為100年9月22日及23日,惟「員工外出登記簿」及「車輛調度紀錄表」並無謝君外出及派車登記資料,貴行對行員赴外對保之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執行。(二) 貴行作業主管未確認借款申請書(留存借戶手機號碼)與印鑑卡(謝員留存自己手機號碼)之電話號碼是否相同,逕以印鑑卡上手機號碼進行照會,未照會借戶本人,致謝員得以借戶金融卡挪用貸款,貴行開戶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執行。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等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齊百邁)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國銀行組、會計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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