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的刊登日期是2012-06-29,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6290003&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
刊登日期 | 2012-06-29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6290003&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0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依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51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處分。一、裁罰時間:101年6月21日二、受裁罰之對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37條第2項、第146條之2第2項、第146條之3第3項、第146條之7第1項及第3項、第148條之3第1項及第2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經查該公司有佣金支付予非要保書所載業務員、辦理合作推廣業務,未確實執行所訂招攬作業準則、有規避利害關係人交易及對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管理機制明顯不足、與利害關係人合作開發案有未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取得不動產有未經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對同一關係人為不動產交易有超逾法定限額、有於本會限制該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後仍與關係人簽訂契約暨電話行銷招攬等六項缺失,未有效建立或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或內部稽核制度等情事,應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51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限制該公司於文到之日起六個月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在建工程或交易對象為政府單位除外)及於文到之日起三個月不得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或其他交易,且須於上開期限屆滿後提報改善計畫並經本會核定後方可解除交易限制。另就六項缺失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予以糾正,及就四項缺失請公司於文到一個月內懲處相關失職人員或提具改善計畫具報。併請公司於文到二個月內通盤檢討其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並由稽核主管出具報告提董事會後具報。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及資金運用,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
category.theme | 500 |
category.cake | JZ0 |
category.service | IZ0 |
標題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
刊登日期2012-06-29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6290003&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0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依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51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處分。一、裁罰時間:101年6月21日二、受裁罰之對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37條第2項、第146條之2第2項、第146條之3第3項、第146條之7第1項及第3項、第148條之3第1項及第2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經查該公司有佣金支付予非要保書所載業務員、辦理合作推廣業務,未確實執行所訂招攬作業準則、有規避利害關係人交易及對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管理機制明顯不足、與利害關係人合作開發案有未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取得不動產有未經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對同一關係人為不動產交易有超逾法定限額、有於本會限制該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後仍與關係人簽訂契約暨電話行銷招攬等六項缺失,未有效建立或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或內部稽核制度等情事,應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51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限制該公司於文到之日起六個月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在建工程或交易對象為政府單位除外)及於文到之日起三個月不得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或其他交易,且須於上開期限屆滿後提報改善計畫並經本會核定後方可解除交易限制。另就六項缺失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予以糾正,及就四項缺失請公司於文到一個月內懲處相關失職人員或提具改善計畫具報。併請公司於文到二個月內通盤檢討其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並由稽核主管出具報告提董事會後具報。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及資金運用,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
category.theme500 |
category.cakeJZ0 |
category.serviceIZ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