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的刊登日期是2012-04-20,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5170006&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
刊登日期 | 2012-04-20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5170006&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99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予以處分。一、裁罰時間:101年4月20日二、受裁罰之對象: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資金運用作業,經查該公司有未確實建立及更新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對象之歸戶制度資料,且投資利害關係人股票,僅由副總經理核決,有未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及新增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等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7條規定不符,並違反本會96年5月28日裁處書「依保險法第149條第2項第4款規定限制該公司自文到日起不得與關係人新增交易」之交易限制處分,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8款規定處罰鍰計新臺幣180萬元整,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予以糾正並命該公司於文到1個月內檢討行為時相關失職人員違失責任並懲處具報。另該公司辦理團險保費收取作業,經查已蓋妥公司收費章之空白團體保險保費收據,有置於辦公場所之開放空間,未連續編號亦未設簿控管使用情形,亦未建立定期盤點自行查核制度,核與「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及資金運用,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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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2012-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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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99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予以處分。一、裁罰時間:101年4月20日二、受裁罰之對象: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資金運用作業,經查該公司有未確實建立及更新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對象之歸戶制度資料,且投資利害關係人股票,僅由副總經理核決,有未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及新增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等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7條規定不符,並違反本會96年5月28日裁處書「依保險法第149條第2項第4款規定限制該公司自文到日起不得與關係人新增交易」之交易限制處分,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8款規定處罰鍰計新臺幣180萬元整,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予以糾正並命該公司於文到1個月內檢討行為時相關失職人員違失責任並懲處具報。另該公司辦理團險保費收取作業,經查已蓋妥公司收費章之空白團體保險保費收據,有置於辦公場所之開放空間,未連續編號亦未設簿控管使用情形,亦未建立定期盤點自行查核制度,核與「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及資金運用,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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