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準則」未經本會核准即予施行,致實際承作部位超過核備限額,違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2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國際金融業務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準則」未經本會核准即予施行,致實際承作部位超過核備限額,違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2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的刊登日期是2012-03-30,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330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準則」未經本會核准即予施行,致實際承作部位超過核備限額,違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2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 | 2012-03-30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330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10001860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03750168地址:台北市仁愛路4段169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蔡明忠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台北市仁愛路4段169號主旨:貴行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準則」未經本會核准即予施行,致實際承作部位超過核備限額,違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2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事實及理由:貴行96年度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準則」,未報經本會核准即對內公告實施,於函報本會後,因故撤件,之後未再向本會申請核准,亦未將已對內公告之修正準則撤銷,導致貴行相關單位仍依未經本會核准之準則辦理投資限額之控管,使實際承作部位超過核備限額,違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2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法令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忠)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會計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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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準則」未經本會核准即予施行,致實際承作部位超過核備限額,違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2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2012-03-30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330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10001860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03750168地址:台北市仁愛路4段169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蔡明忠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台北市仁愛路4段169號主旨:貴行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準則」未經本會核准即予施行,致實際承作部位超過核備限額,違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2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事實及理由:貴行96年度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準則」,未報經本會核准即對內公告實施,於函報本會後,因故撤件,之後未再向本會申請核准,亦未將已對內公告之修正準則撤銷,導致貴行相關單位仍依未經本會核准之準則辦理投資限額之控管,使實際承作部位超過核備限額,違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2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法令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忠)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會計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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