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行員保管客戶空白交易書件及電話理財密碼並代客操作等案,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併依同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行員保管客戶空白交易書件及電話理財密碼並代客操作等案,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違法行員職務的刊登日期是2012-02-29,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302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行員保管客戶空白交易書件及電話理財密碼並代客操作等案,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違法行員職務 |
刊登日期 | 2012-02-29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302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01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46479103地址:新竹市中央路106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曾璟璇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新竹市中央路106號主旨:貴行行員許○○及游○○保管客戶空白交易書件及電話理財密碼並代客操作等案,核有未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許員之職務。事實及理由:貴行行員許○○違法保管客戶所交付已簽署之空白交易書件、代客操作、私自移動客戶資金並提供自行製作之投資說明予客戶,及行員游○○違法保管客戶電話理財密碼並代客操作,兩者皆未依循貴行內部規範。貴行屢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且內部稽核制度亦未能評估其有效運作,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璟璇)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外國銀行組、秘書室、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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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行員保管客戶空白交易書件及電話理財密碼並代客操作等案,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違法行員職務 |
刊登日期2012-02-29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302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01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46479103地址:新竹市中央路106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曾璟璇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新竹市中央路106號主旨:貴行行員許○○及游○○保管客戶空白交易書件及電話理財密碼並代客操作等案,核有未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許員之職務。事實及理由:貴行行員許○○違法保管客戶所交付已簽署之空白交易書件、代客操作、私自移動客戶資金並提供自行製作之投資說明予客戶,及行員游○○違法保管客戶電話理財密碼並代客操作,兩者皆未依循貴行內部規範。貴行屢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且內部稽核制度亦未能評估其有效運作,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璟璇)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外國銀行組、秘書室、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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