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部大樓有出租他人使用,致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超逾銀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30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部大樓有出租他人使用,致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超逾銀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30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的刊登日期是2012-02-17,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2170007&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部大樓有出租他人使用,致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超逾銀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30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 | 2012-02-17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2170007&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000042120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16093877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68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董事長劉炳輝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68號 主旨:貴行總部大樓有出租他人使用,致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超逾銀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30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依據本會對貴行專案檢查報告(報告編號:100L020)所列缺失,經查迄100年10月31日止,貴行總部大樓辦公棟之7~11樓與地下室B5~B7,及住宅棟1、3、4樓之商場,合計面積25,936.95㎡(含公設),已出租他人。經核計全行已出租他人部分之土地及建物成本,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之總額為18.33億元,占淨值21.31%,超逾銀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75條第3項及第130條第4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卓玟玲,聯絡電話:(02)89689716,傳真電話:(02)89691356。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炳輝)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會計室、秘書室) 主任委員 陳 裕 璋 相關圖片:相關檔案: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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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2012-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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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000042120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16093877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68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董事長劉炳輝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68號 主旨:貴行總部大樓有出租他人使用,致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超逾銀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30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依據本會對貴行專案檢查報告(報告編號:100L020)所列缺失,經查迄100年10月31日止,貴行總部大樓辦公棟之7~11樓與地下室B5~B7,及住宅棟1、3、4樓之商場,合計面積25,936.95㎡(含公設),已出租他人。經核計全行已出租他人部分之土地及建物成本,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之總額為18.33億元,占淨值21.31%,超逾銀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75條第3項及第130條第4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卓玟玲,聯絡電話:(02)89689716,傳真電話:(02)89691356。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炳輝)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會計室、秘書室) 主任委員 陳 裕 璋 相關圖片:相關檔案: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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