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員程○○違法以偽冒客戶簽名方式,臨櫃提領客戶存款結清帳戶、進行未經授權交易及更改客戶資料,核有未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員程○○違法以偽冒客戶簽名方式,臨櫃提領客戶存款結清帳戶、進行未經授權交易及更改客戶資料,核有未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程員之職務。的刊登日期是2012-02-09,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2170006&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員程○○違法以偽冒客戶簽名方式,臨櫃提領客戶存款結清帳戶、進行未經授權交易及更改客戶資料,核有未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程員之職務。 |
刊登日期 | 2012-02-09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2170006&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35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28990720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333號13、14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柯勝民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333號13、14樓 主旨:貴行行員程○○違法以偽冒客戶簽名方式,臨櫃提領客戶存款結清帳戶、進行未經授權交易及更改客戶資料,核有未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程員之職務。 事實及理由:貴行行員程○○以偽冒客戶簽名方式臨櫃提領客戶存款、結清帳戶、申請網路銀行加密小精靈與電話理財密碼進行基金贖回及更改客戶資料等違規事項,核有未依循貴行內部規範缺失。貴行作業主管及承辦人員未確實落實覆核督導職能及內部作業規範,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且內部稽核制度亦未能有效評估其運作,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耿培香,聯絡電話:(02)89689811,傳真電話:(02)89691358。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柯勝民)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外國銀行組、會計室、秘書室) 相關圖片:相關檔案: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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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員程○○違法以偽冒客戶簽名方式,臨櫃提領客戶存款結清帳戶、進行未經授權交易及更改客戶資料,核有未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程員之職務。 |
刊登日期2012-02-09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2170006&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35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28990720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333號13、14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柯勝民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333號13、14樓 主旨:貴行行員程○○違法以偽冒客戶簽名方式,臨櫃提領客戶存款結清帳戶、進行未經授權交易及更改客戶資料,核有未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程員之職務。 事實及理由:貴行行員程○○以偽冒客戶簽名方式臨櫃提領客戶存款、結清帳戶、申請網路銀行加密小精靈與電話理財密碼進行基金贖回及更改客戶資料等違規事項,核有未依循貴行內部規範缺失。貴行作業主管及承辦人員未確實落實覆核督導職能及內部作業規範,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且內部稽核制度亦未能有效評估其運作,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耿培香,聯絡電話:(02)89689811,傳真電話:(02)89691358。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柯勝民)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外國銀行組、會計室、秘書室) 相關圖片:相關檔案: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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