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租稅公平及納稅者權益 政院通過「土地稅法」第5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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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維護租稅公平及納稅者權益 政院通過「土地稅法」第5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的上版日期是113-09-12.

標題維護租稅公平及納稅者權益 政院通過「土地稅法」第5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容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納稅者權益,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土地稅法」第5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納稅者權益,本次修正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將按照固定比率及倍數裁罰的規定,修正為按彈性比率及倍數,以完善稅制。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上述三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一、有關「土地稅法」第54條修正草案部分: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固定罰鍰之規定,為利稽徵機關得就該違章情形,審酌個案情節處罰,將罰度修正為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以下」。二、有關「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修正草案部分:(一)有關未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逾上開牌照使用期限之交通工具經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者,除適用第28條第2項或第30條之情形外,其罰鍰裁處倍數由應納稅額「1倍」修正為「1倍以下」。(修正條文第29條)(二)新購、新進口、新裝配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經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其罰鍰裁處倍數由應納稅額「1倍」修正為「1倍以下」。(修正條文第30條)(三)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之罰鍰裁罰倍數,由應納稅額「2倍」修正為「2倍以下」。(修正條文第31條)三、有關「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刪除有關加徵滯納金之計徵方式與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及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經核定延期或分期繳納免加徵滯納金等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並定明應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為「各年度1月1日」。(修正條文第18條)(二)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按補徵金額裁處罰鍰之倍數由「1倍至3倍」修正為「3倍以下」。(修正條文第19條)(三)刪除配合91年1月1日廢止菸酒專賣制度所定就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之罰則。(修正條文第21條)
上版日期11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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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租稅公平及納稅者權益 政院通過「土地稅法」第5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容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納稅者權益,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土地稅法」第5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納稅者權益,本次修正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將按照固定比率及倍數裁罰的規定,修正為按彈性比率及倍數,以完善稅制。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上述三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一、有關「土地稅法」第54條修正草案部分: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固定罰鍰之規定,為利稽徵機關得就該違章情形,審酌個案情節處罰,將罰度修正為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以下」。二、有關「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修正草案部分:(一)有關未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逾上開牌照使用期限之交通工具經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者,除適用第28條第2項或第30條之情形外,其罰鍰裁處倍數由應納稅額「1倍」修正為「1倍以下」。(修正條文第29條)(二)新購、新進口、新裝配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經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其罰鍰裁處倍數由應納稅額「1倍」修正為「1倍以下」。(修正條文第30條)(三)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之罰鍰裁罰倍數,由應納稅額「2倍」修正為「2倍以下」。(修正條文第31條)三、有關「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刪除有關加徵滯納金之計徵方式與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及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經核定延期或分期繳納免加徵滯納金等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並定明應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為「各年度1月1日」。(修正條文第18條)(二)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按補徵金額裁處罰鍰之倍數由「1倍至3倍」修正為「3倍以下」。(修正條文第19條)(三)刪除配合91年1月1日廢止菸酒專賣制度所定就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之罰則。(修正條文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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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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