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政院通過「律師法」第9條修正草案 完善我國律師資格及執業行為標準規範的上版日期是113-08-01.
標題 | 政院通過「律師法」第9條修正草案 完善我國律師資格及執業行為標準規範 |
內容 | 為完善我國律師資格及執業行為標準之規範,並兼顧律師自律自治,行政院會今(1)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律師法」第9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正明定由法務部廢止律師證書的行為樣態,及於廢止律師證書前應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以完善我國律師資格及執業行為標準之規範,並兼顧律師自律自治,有其必要。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本案修正要點如下:一、定明律師於未加入律師公會時之行為,有第5條第1項第1款或第8款情形之一者,法務部應廢止其律師證書。二、為期法務部廢止律師證書之標準與律師執業行為之標準相符,並兼顧律師自律自治,爰增訂該等情形法務部應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 |
上版日期 | 113-08-01 |
標題政院通過「律師法」第9條修正草案 完善我國律師資格及執業行為標準規範 |
內容為完善我國律師資格及執業行為標準之規範,並兼顧律師自律自治,行政院會今(1)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律師法」第9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正明定由法務部廢止律師證書的行為樣態,及於廢止律師證書前應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以完善我國律師資格及執業行為標準之規範,並兼顧律師自律自治,有其必要。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本案修正要點如下:一、定明律師於未加入律師公會時之行為,有第5條第1項第1款或第8款情形之一者,法務部應廢止其律師證書。二、為期法務部廢止律師證書之標準與律師執業行為之標準相符,並兼顧律師自律自治,爰增訂該等情形法務部應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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