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同意會銜考試院「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盼提升公務人員結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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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政院同意會銜考試院「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盼提升公務人員結社權益的上版日期是113-07-11.

標題政院同意會銜考試院「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盼提升公務人員結社權益
內容為提升公務人員結社權益,完善制度及保障,考試院擬具的「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由本院同意會銜,考試院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為提升公務人員結社權益,完善制度及保障,與時俱進,回應各界相關訴求,讓公務人員協會充分發揮積極性功能,促進公部門勞動關係的和諧,打造更有效能的政府。本案送審後,請行政院人事總處配合考試院、銓敘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充分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一、增加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組織模式:增訂特種公務人員協會(司法、主計、關務、警察及醫事人員,又適用同一特種人事法律,如因專業及工作差異,得報經銓敘部同意,分別組織協會,例如警消)及中央三級機關協會。(修正條文第4條)二、擴大協會建議及參與範圍:協會得就與其會員權益有關之事項提出建議或參與有關之組織、會議。(修正條文第6條)三、放寬協會協商事項:將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及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及非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福利措施等納入得協商事項;另刪除現行「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不得協商之規定,並將「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不得協商,修正為「足以影響國防及公共安全之情況」。(修正條文第7條)四、強化會務自主:增訂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不得組織、加入協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五、調降協會成立門檻:中央二級以上、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協會成立門檻由800人調降為300人,並分別增訂特種協會及中央三級機關協會之成立門檻為300人及150人。(修正條文第11條)六、完善協商處理機制:增訂接獲協商案件之主管機關如認有不得提出協商情形時,應依限通知協會,協會得申請爭議裁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8條)七、調整爭議裁決委員會組成:刪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本總處各指派1人為當然委員之規定,並配合將委員人數由9 人調整為7人;另明定銓敘部指派之當然委員為會議主席。(修正條文第39條)八、增訂課責機制:為保護參與協會事務之人員,增訂對機關之課責機制。(修正條文第49條)九、增訂會務公假核給上限:公務人員同時擔任不同層級協會職務,公假時數得分別計算,惟每月總數以60小時為限。(修正條文第50條)
上版日期11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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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同意會銜考試院「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盼提升公務人員結社權益

內容

為提升公務人員結社權益,完善制度及保障,考試院擬具的「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由本院同意會銜,考試院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為提升公務人員結社權益,完善制度及保障,與時俱進,回應各界相關訴求,讓公務人員協會充分發揮積極性功能,促進公部門勞動關係的和諧,打造更有效能的政府。本案送審後,請行政院人事總處配合考試院、銓敘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充分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一、增加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組織模式:增訂特種公務人員協會(司法、主計、關務、警察及醫事人員,又適用同一特種人事法律,如因專業及工作差異,得報經銓敘部同意,分別組織協會,例如警消)及中央三級機關協會。(修正條文第4條)二、擴大協會建議及參與範圍:協會得就與其會員權益有關之事項提出建議或參與有關之組織、會議。(修正條文第6條)三、放寬協會協商事項:將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及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及非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福利措施等納入得協商事項;另刪除現行「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不得協商之規定,並將「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不得協商,修正為「足以影響國防及公共安全之情況」。(修正條文第7條)四、強化會務自主:增訂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不得組織、加入協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五、調降協會成立門檻:中央二級以上、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協會成立門檻由800人調降為300人,並分別增訂特種協會及中央三級機關協會之成立門檻為300人及150人。(修正條文第11條)六、完善協商處理機制:增訂接獲協商案件之主管機關如認有不得提出協商情形時,應依限通知協會,協會得申請爭議裁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8條)七、調整爭議裁決委員會組成:刪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本總處各指派1人為當然委員之規定,並配合將委員人數由9 人調整為7人;另明定銓敘部指派之當然委員為會議主席。(修正條文第39條)八、增訂課責機制:為保護參與協會事務之人員,增訂對機關之課責機制。(修正條文第49條)九、增訂會務公假核給上限:公務人員同時擔任不同層級協會職務,公假時數得分別計算,惟每月總數以60小時為限。(修正條文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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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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