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內政部重新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益、加強延攬優秀外國人才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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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政院通過內政部重新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益、加強延攬優秀外國人才誘因的上版日期是113-02-29.

標題政院通過內政部重新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益、加強延攬優秀外國人才誘因
內容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內政部重行擬具的「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主要在解決非本國籍無依兒少身分不確定的困境、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所需居留年限,以及有殊勳於我國者申請歸化時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等規定。本法案前已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故再重行提院會討論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意旨,本次修法主要在解決非本國籍無依兒少身分不確定的困境,並兼顧加強延攬優秀外國人才誘因與維護我國國家安全的前提下,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所需居留年限的規定等;另為感謝有殊勳於我國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調整其申請歸化時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以吸引外國人才落腳臺灣。陳院長指出,本法案前已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故再重行提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商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一)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涉及外國人部分均以年齡規範之體例,爰將「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18歲」;未婚且未滿18歲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其監護人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7條)(二)增訂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放寬居留年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9條)(三)增訂有殊勳於我國者申請歸化無須繳納國籍許可證書規費。(修正條文第6條)(四)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及區長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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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內政部重新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益、加強延攬優秀外國人才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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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內政部重行擬具的「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主要在解決非本國籍無依兒少身分不確定的困境、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所需居留年限,以及有殊勳於我國者申請歸化時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等規定。本法案前已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故再重行提院會討論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意旨,本次修法主要在解決非本國籍無依兒少身分不確定的困境,並兼顧加強延攬優秀外國人才誘因與維護我國國家安全的前提下,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所需居留年限的規定等;另為感謝有殊勳於我國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調整其申請歸化時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以吸引外國人才落腳臺灣。陳院長指出,本法案前已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故再重行提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商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一)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涉及外國人部分均以年齡規範之體例,爰將「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18歲」;未婚且未滿18歲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其監護人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7條)(二)增訂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放寬居留年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9條)(三)增訂有殊勳於我國者申請歸化無須繳納國籍許可證書規費。(修正條文第6條)(四)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及區長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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