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及水路副調查官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資料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職稱飛航及水路副調查官的人員區分是聘用人員, 徵才機關是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DATE_FROM是1130910, 有效期間是1131010, 工作地址是231007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1樓, 資格條件是1.具以下學經歷之一: (1) 國內外大學畢業,具從事軍航/民航/太空相關專長經歷 (飛行、工程、維修、飛航管制、適航、航電、機場設施、安全管理、航電系統、飛機結構/材料或航空發動機等) 之一,且具六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2)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2..., 工作項目是1. 蒐集國內外飛航事故調查資料並執行相關事故調查等事項。 2. 蒐集國內外飛航事故調查、維修技術與程序。 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ORG_ID | A00030000H |
徵才機關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官職等 | 聘用 |
職稱 | 飛航及水路副調查官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RESERVE_NUM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DATE_FROM | 1130910 |
有效期間 | 1131010 |
IS_HANDICAP | Y |
IS_ORIGINAL | Y |
IS_LOCAL_ORIGINAL | N |
IS_TRANING | N |
TYPE | 其他 |
聯絡E-Mail | bene5@ttsb.gov.tw |
資格條件 | 1.具以下學經歷之一: (1) 國內外大學畢業,具從事軍航/民航/太空相關專長經歷 (飛行、工程、維修、飛航管制、適航、航電、機場設施、安全管理、航電系統、飛機結構/材料或航空發動機等) 之一,且具六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2)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2.具英語口語溝通、電腦操作及中、英文寫作能力者為佳。可提供英文多益測驗或其他英文檢定測驗成績如托福、雅思、全民英檢者列為加分項目。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不含第9款)不得任用之情事。 4.具工作熱忱及社會使命感之特質。 5.如有下列證明文件者尤佳: (1) 經相關航空類別考試、國家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獲有證書者。 (2) 具與上述相關工作所具備之專業證照、專業訓練證書/證明者。 6.通過筆試、口試後,需經體格檢查符合標準者,始予錄用。 |
工作項目 | 1. 蒐集國內外飛航事故調查資料並執行相關事故調查等事項。 2. 蒐集國內外飛航事故調查、維修技術與程序。 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231007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1樓 |
聯絡方式 | 1.請檢附履歷表(附貼最近照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相關經歷證明等資料影本,於113年10月10日前郵寄至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1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人事室廖主任收,聯絡電話(02)7727-6211,另信封請註明「應徵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航空調查組副調查官」字樣(以郵戳及郵件日期為憑,逾期或資料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2.初審合格者,必要時,得擇優通知面試及測驗。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請勿來電詢問。檢送之應徵資料亦不退件,僅作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3.本次徵才得列候補名額1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依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第2項規定,本會聘用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離職前5年內曾調查或處理之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URL_LINK | (空) |
VIEW_URL |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_1.aspx?work_id=1130901567 |
Work_Type | 2 |
IS_TRANSFER | N |
同步更新日期 | 2024-10-08 |
ORG_IDA00030000H |
徵才機關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人員區分聘用人員 |
官職等聘用 |
職稱飛航及水路副調查官 |
職系無 |
名額1 |
RESERVE_NUM1 |
性別不拘 |
工作地點,23-新北市 |
DATE_FROM1130910 |
有效期間1131010 |
IS_HANDICAPY |
IS_ORIGINALY |
IS_LOCAL_ORIGINALN |
IS_TRANINGN |
TYPE其他 |
聯絡E-Mailbene5@ttsb.gov.tw |
資格條件1.具以下學經歷之一: (1) 國內外大學畢業,具從事軍航/民航/太空相關專長經歷 (飛行、工程、維修、飛航管制、適航、航電、機場設施、安全管理、航電系統、飛機結構/材料或航空發動機等) 之一,且具六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2)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2.具英語口語溝通、電腦操作及中、英文寫作能力者為佳。可提供英文多益測驗或其他英文檢定測驗成績如托福、雅思、全民英檢者列為加分項目。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不含第9款)不得任用之情事。 4.具工作熱忱及社會使命感之特質。 5.如有下列證明文件者尤佳: (1) 經相關航空類別考試、國家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獲有證書者。 (2) 具與上述相關工作所具備之專業證照、專業訓練證書/證明者。 6.通過筆試、口試後,需經體格檢查符合標準者,始予錄用。 |
工作項目1. 蒐集國內外飛航事故調查資料並執行相關事故調查等事項。 2. 蒐集國內外飛航事故調查、維修技術與程序。 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231007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1樓 |
聯絡方式1.請檢附履歷表(附貼最近照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相關經歷證明等資料影本,於113年10月10日前郵寄至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1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人事室廖主任收,聯絡電話(02)7727-6211,另信封請註明「應徵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航空調查組副調查官」字樣(以郵戳及郵件日期為憑,逾期或資料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2.初審合格者,必要時,得擇優通知面試及測驗。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請勿來電詢問。檢送之應徵資料亦不退件,僅作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3.本次徵才得列候補名額1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依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第2項規定,本會聘用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離職前5年內曾調查或處理之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URL_LINK(空) |
VIEW_URL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_1.aspx?work_id=1130901567 |
Work_Type2 |
IS_TRANSFERN |
同步更新日期2024-10-08 |
飛航及水路副調查官地圖 [ 導航 ]
飛航及水路副調查官的地址位於
231007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