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僱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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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約僱科員的人員區分是約僱人員, 徵才機關是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DATE_FROM是1131001, 有效期間是1131009, 工作地址是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 資格條件是(一)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 (二)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三)對社會救助業務具熱忱,或有社會福利經濟補助..., 工作項目是(一)辦理社會救助審查相關作業(含低收及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查、受理申復、陳情回覆、訴願及行政救濟案件答辯) 及區公所審查輔導。 (二)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ORG_ID | 379120000J |
徵才機關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官職等 | 280薪點,約新臺幣37,800元 |
職稱 | 約僱科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RESERVE_NUM | (空)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DATE_FROM | 1131001 |
有效期間 | 1131009 |
IS_HANDICAP | Y |
IS_ORIGINAL | Y |
IS_LOCAL_ORIGINAL | N |
IS_TRANING | N |
TYPE | 其他 |
聯絡E-Mail | hydekid@gov.taipei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 (二)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三)對社會救助業務具熱忱,或有社會福利經濟補助審查業務、社會福利方案執行經驗及溝通協調能力者為優。 |
工作項目 | (一)辦理社會救助審查相關作業(含低收及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查、受理申復、陳情回覆、訴願及行政救濟案件答辯) 及區公所審查輔導。 (二)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 |
聯絡方式 | (一)意者請檢附履歷表(含自傳)、學歷證明文件(外國學歷須經駐外單位驗證並加附經認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與資格條件相符之證照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載明訓練或工作經驗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外國工作經驗須加附中文譯本)等其他相關證件影本(請合併成1份PDF檔上傳),於113年10月9日前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上該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 (二)未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而僅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投件或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三)資格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成績達80分以上者方得錄取。另視本次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得增列備取1至2名,並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其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代聘僱職缺;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投件如有疑義,請撥電話:02-27256982洽詢人事室黃先生,詢問相關業務問題請電洽救助科翁曼婷股長(電話:02-27208889轉6959)。 備註: (一)進用期間:實際到職日至11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 (二)本職缺為職務代理人,代理期限屆滿或原因消失即應無條件解僱。 (三)本項工作需熟諳電腦文書操作,以有政府部門行政經驗者優先。 (四)本項薪資為280薪點(新臺幣37,800元),請自備悠遊卡以利門禁設定。 (五)履歷表可不貼照片,惟面試時需檢附個人照片證件供面試人員進行身分確認。 |
URL_LINK | (空) |
VIEW_URL |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_1.aspx?work_id=1131000058 |
Work_Type | 2 |
IS_TRANSFER | N |
同步更新日期 | 2024-10-08 |
ORG_ID379120000J |
徵才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
官職等280薪點,約新臺幣37,800元 |
職稱約僱科員 |
職系無 |
名額1 |
RESERVE_NUM(空) |
性別不拘 |
工作地點,10-臺北市 |
DATE_FROM1131001 |
有效期間1131009 |
IS_HANDICAPY |
IS_ORIGINALY |
IS_LOCAL_ORIGINALN |
IS_TRANINGN |
TYPE其他 |
聯絡E-Mailhydekid@gov.taipei |
資格條件(一)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 (二)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三)對社會救助業務具熱忱,或有社會福利經濟補助審查業務、社會福利方案執行經驗及溝通協調能力者為優。 |
工作項目(一)辦理社會救助審查相關作業(含低收及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查、受理申復、陳情回覆、訴願及行政救濟案件答辯) 及區公所審查輔導。 (二)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
工作地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 |
聯絡方式(一)意者請檢附履歷表(含自傳)、學歷證明文件(外國學歷須經駐外單位驗證並加附經認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與資格條件相符之證照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載明訓練或工作經驗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外國工作經驗須加附中文譯本)等其他相關證件影本(請合併成1份PDF檔上傳),於113年10月9日前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上該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 (二)未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而僅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投件或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三)資格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成績達80分以上者方得錄取。另視本次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得增列備取1至2名,並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其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代聘僱職缺;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投件如有疑義,請撥電話:02-27256982洽詢人事室黃先生,詢問相關業務問題請電洽救助科翁曼婷股長(電話:02-27208889轉6959)。 備註: (一)進用期間:實際到職日至11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 (二)本職缺為職務代理人,代理期限屆滿或原因消失即應無條件解僱。 (三)本項工作需熟諳電腦文書操作,以有政府部門行政經驗者優先。 (四)本項薪資為280薪點(新臺幣37,800元),請自備悠遊卡以利門禁設定。 (五)履歷表可不貼照片,惟面試時需檢附個人照片證件供面試人員進行身分確認。 |
URL_LINK(空) |
VIEW_URL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_1.aspx?work_id=1131000058 |
Work_Type2 |
IS_TRANSFERN |
同步更新日期2024-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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