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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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的人員區分是其他人員, 徵才機關是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DATE_FROM是1131001, 有效期間是1131018, 工作地址是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一四三號, 資格條件是(一)甄選類別:聘用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 (二)聘用資格: 1.具中華民國之國籍且不具其他國籍者,領有本國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證書,具有危機處遇及青少年相關實務工作經驗兩年以上者尤佳。 2.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9 條所規定之情事者..., 工作項目是(一)提供教師與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二)協助宣導教師心理健康、壓力調適、情緒管理、性侵、家暴、精神疾患等議題相關知能。 (三)協助學校輔導室進行個案諮商(輔導)與團體諮商(輔導)。 (四)協助學校評估高風險學生。 (五)協助個案管理。 (六)參與個案輔導會議。 (七)學生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
ORG_ID | A09530100U |
徵才機關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空) |
職稱 |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RESERVE_NUM | (空)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DATE_FROM | 1131001 |
有效期間 | 1131018 |
IS_HANDICAP | Y |
IS_ORIGINAL | Y |
IS_LOCAL_ORIGINAL | N |
IS_TRANING | N |
TYPE | 其他 |
聯絡E-Mail | tlai308@gs.hs.ntnu.edu.tw |
資格條件 | (一)甄選類別:聘用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 (二)聘用資格: 1.具中華民國之國籍且不具其他國籍者,領有本國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證書,具有危機處遇及青少年相關實務工作經驗兩年以上者尤佳。 2.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9 條所規定之情事者。(請檢附具結書) 3.中華民國國民。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年以上。 |
工作項目 | (一)提供教師與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二)協助宣導教師心理健康、壓力調適、情緒管理、性侵、家暴、精神疾患等議題相關知能。 (三)協助學校輔導室進行個案諮商(輔導)與團體諮商(輔導)。 (四)協助學校評估高風險學生。 (五)協助個案管理。 (六)參與個案輔導會議。 (七)學生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八)提供學校輔導諮詢服務。 (九)學習診斷與輔導。 (十) 進行特殊個案學生之安置。 (十一) 個案資源運用與整合。 (十二) 偏差行為學生危機處理及資源轉介服務。 (十三) 輔導主任交辦之其他輔導相關工作事項。 (十四) 接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託之教育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新竹女中)業務調派,以協助國立政治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處遇性輔導工作及支援校園安心輔導服務。 (十五) 接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籌調派與臨時交辦任務。 (十六) 為促進輔導人員專業增能,須參加教育部輔導諮商中心學校辦理之輔導人員督導、研習及行政會議。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一四三號 |
聯絡方式 | 詳見簡章。 |
URL_LINK | (空) |
VIEW_URL |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_1.aspx?work_id=1131000086 |
Work_Type | 2 |
IS_TRANSFER | N |
同步更新日期 | 2024-10-08 |
ORG_IDA09530100U |
徵才機關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
官職等(空) |
職稱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 |
職系無 |
名額1 |
RESERVE_NUM(空) |
性別不拘 |
工作地點,10-臺北市 |
DATE_FROM1131001 |
有效期間1131018 |
IS_HANDICAPY |
IS_ORIGINALY |
IS_LOCAL_ORIGINALN |
IS_TRANINGN |
TYPE其他 |
聯絡E-Mailtlai308@gs.hs.ntnu.edu.tw |
資格條件(一)甄選類別:聘用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 (二)聘用資格: 1.具中華民國之國籍且不具其他國籍者,領有本國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證書,具有危機處遇及青少年相關實務工作經驗兩年以上者尤佳。 2.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9 條所規定之情事者。(請檢附具結書) 3.中華民國國民。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年以上。 |
工作項目(一)提供教師與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二)協助宣導教師心理健康、壓力調適、情緒管理、性侵、家暴、精神疾患等議題相關知能。 (三)協助學校輔導室進行個案諮商(輔導)與團體諮商(輔導)。 (四)協助學校評估高風險學生。 (五)協助個案管理。 (六)參與個案輔導會議。 (七)學生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八)提供學校輔導諮詢服務。 (九)學習診斷與輔導。 (十) 進行特殊個案學生之安置。 (十一) 個案資源運用與整合。 (十二) 偏差行為學生危機處理及資源轉介服務。 (十三) 輔導主任交辦之其他輔導相關工作事項。 (十四) 接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託之教育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新竹女中)業務調派,以協助國立政治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處遇性輔導工作及支援校園安心輔導服務。 (十五) 接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籌調派與臨時交辦任務。 (十六) 為促進輔導人員專業增能,須參加教育部輔導諮商中心學校辦理之輔導人員督導、研習及行政會議。 |
工作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一四三號 |
聯絡方式詳見簡章。 |
URL_LINK(空) |
VIEW_URL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_1.aspx?work_id=1131000086 |
Work_Type2 |
IS_TRANSFERN |
同步更新日期2024-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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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一四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