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社會工作師職務代理人)(應屆畢業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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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聘用人員(社會工作師職務代理人)(應屆畢業生可)的人員區分是其他人員, 徵才機關是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DATE_FROM是1131001, 有效期間是1131016, 工作地址是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資格條件是1.大學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2.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於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相關課程45學分,領有畢業證書與修課證明文件者。 3..., 工作項目是辦理社會救助及交辦事項等相關業務。.
ORG_ID | 382120000J |
徵才機關 |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聘用6等280薪點 |
職稱 | 聘用人員(社會工作師職務代理人)(應屆畢業生可)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RESERVE_NUM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DATE_FROM | 1131001 |
有效期間 | 1131016 |
IS_HANDICAP | Y |
IS_ORIGINAL | Y |
IS_LOCAL_ORIGINAL | N |
IS_TRANING | N |
TYPE | 其他 |
聯絡E-Mail | (空) |
資格條件 | 1.大學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2.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於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相關課程45學分,領有畢業證書與修課證明文件者。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 4.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籍。 |
工作項目 | 辦理社會救助及交辦事項等相關業務。 |
工作地址 |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聯絡方式 | 1.意者請檢附(1)「新北市政府非編制人員甄選報名表」(請於本項徵才資訊下下載)、(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註明-僅供身分查驗用)、(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4)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或修課成績單(含實習學分資料影本)等相關證明資料(資料不齊全者,視同資格不符;資料請使用長尾夾固定即可,勿裝訂);信封上請務必註明「應徵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社會工作師留停職務代理人」,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吳小姐收,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5694,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報名。 2.報名期限至公告迄日止。 3.報名人員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將擇優通知參加專業實務測驗及面試,專業實務測驗佔總成績40%,面試佔總成績60%;於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局得予從缺。 4.未獲甄試或經甄試而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甄試結果將公告本局網站(首頁→訊息公告→徵才資訊→錄取公告)。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於投件時併附足額回郵信封,不足額恕不寄還。 5.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之翌日起3個月內,以遞補本項職缺或等級相同、工作性質相當之職缺為限。 6.進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4年3月19日止(惟被代理人如提前回職復薪,則聘用至回職復薪前1日止;於聘用期限屆滿或聘用原因消失後,無條件解僱。)。 7.薪資待遇:聘用六等280薪點(折合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7,800元整)、年終獎金1.5個月(依實際到職月數比例計支)。 8.名額:正取:1名;備取:1名(候用期限:3個月) |
URL_LINK | (空) |
VIEW_URL |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_1.aspx?work_id=1131000178 |
Work_Type | 3 |
IS_TRANSFER | N |
同步更新日期 | 2024-10-08 |
ORG_ID382120000J |
徵才機關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
官職等聘用6等280薪點 |
職稱聘用人員(社會工作師職務代理人)(應屆畢業生可) |
職系無 |
名額1 |
RESERVE_NUM1 |
性別不拘 |
工作地點,23-新北市 |
DATE_FROM1131001 |
有效期間1131016 |
IS_HANDICAPY |
IS_ORIGINALY |
IS_LOCAL_ORIGINALN |
IS_TRANINGN |
TYPE其他 |
聯絡E-Mail(空) |
資格條件1.大學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2.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於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相關課程45學分,領有畢業證書與修課證明文件者。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 4.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籍。 |
工作項目辦理社會救助及交辦事項等相關業務。 |
工作地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聯絡方式1.意者請檢附(1)「新北市政府非編制人員甄選報名表」(請於本項徵才資訊下下載)、(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註明-僅供身分查驗用)、(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4)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或修課成績單(含實習學分資料影本)等相關證明資料(資料不齊全者,視同資格不符;資料請使用長尾夾固定即可,勿裝訂);信封上請務必註明「應徵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社會工作師留停職務代理人」,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吳小姐收,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5694,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報名。 2.報名期限至公告迄日止。 3.報名人員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將擇優通知參加專業實務測驗及面試,專業實務測驗佔總成績40%,面試佔總成績60%;於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局得予從缺。 4.未獲甄試或經甄試而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甄試結果將公告本局網站(首頁→訊息公告→徵才資訊→錄取公告)。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於投件時併附足額回郵信封,不足額恕不寄還。 5.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之翌日起3個月內,以遞補本項職缺或等級相同、工作性質相當之職缺為限。 6.進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4年3月19日止(惟被代理人如提前回職復薪,則聘用至回職復薪前1日止;於聘用期限屆滿或聘用原因消失後,無條件解僱。)。 7.薪資待遇:聘用六等280薪點(折合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7,800元整)、年終獎金1.5個月(依實際到職月數比例計支)。 8.名額:正取:1名;備取:1名(候用期限:3個月) |
URL_LINK(空) |
VIEW_URL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_1.aspx?work_id=1131000178 |
Work_Type3 |
IS_TRANSFERN |
同步更新日期2024-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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