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資料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職稱船員的人員區分是約僱人員, 徵才機關是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DATE_FROM是1131004, 有效期間是1131018, 工作地址是本分署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台中市清水區海濱里15鄰北堤路1-3號), 資格條件是(一)凡品性端正,身體健康符合標準、具工作熱忱、服從性高且具團隊意識,適於海上工作之中華民國國民,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學、經歷: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或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 2、持有有效期限內之商船船員服務手冊。 3、具游泳技能,不..., 工作項目是配合本分署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執行相關勤務。.
ORG_ID | A47010700C |
徵才機關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官職等 | 約僱 |
職稱 | 船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RESERVE_NUM | 2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42-臺中市 |
DATE_FROM | 1131004 |
有效期間 | 1131018 |
IS_HANDICAP | N |
IS_ORIGINAL | Y |
IS_LOCAL_ORIGINAL | N |
IS_TRANING | N |
TYPE | 其他 |
聯絡E-Mail | shengsin8144@gmail.com |
資格條件 | (一)凡品性端正,身體健康符合標準、具工作熱忱、服從性高且具團隊意識,適於海上工作之中華民國國民,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學、經歷: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或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 2、持有有效期限內之商船船員服務手冊。 3、具游泳技能,不限姿勢、不限時間連續游完200公尺者。 4、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優先進用。 5、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證明符合船員服務規則健康標準者。 6、未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7條、第28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測驗方式: 1、艦上基本實作:應考人於「甲板船員」項目應試。 2、口試。 3、游泳。 |
工作項目 | 配合本分署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執行相關勤務。 |
工作地址 | 本分署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台中市清水區海濱里15鄰北堤路1-3號) |
聯絡方式 | (一)檢具相關文件 1、履歷表(附彩色照片)、國民身分證、商船船員手冊、最高學歷證明、退伍令影本、經歷證明及其他相關證照。 2、檢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證明,符合船員服務規則健康標準者,地區醫院(含)以上醫院檢查合格之「船員體格(健康)檢查證明書」正本1份。 (二)請於113年10月14日前(郵戳為憑)逕寄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3樓人事室王先生收(信封上請註明「應徵中機隊約僱船員」,並提供日、夜間聯絡電話或手機號碼;請自行斟酌以上資料準備時間,證件不齊或逾期報名均不予受理,不再通知補件。 (三)本分署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等資格條件,擇優電話通知口試,未獲遴用者恕不通知及退件。 (四) 月酬薪點:參照「各機關海上船舶約聘、僱船務人員薪級薪點表」及「本分署海上船舶約聘僱船務人員薪點折合率表」規定,以船員十級335薪點支薪,月支報酬新臺幣38,692元 (五)備取人員造列候用名冊(依面試成績排定順序名次),俟同職務人員出缺時進用,自甄選結果確認之翌日起算6個月為限。 (六) 經錄取通知進用人員應在指定之日期完成報到簽約手續,否則以棄權論。 (七)簽約手續分二階段進行,完成第一階段試用簽約手續後,試用3個月,經考核不適任勤務職者,即予解約;經考核合格者,繼續僱用。 聯絡人:王先生 聯絡電話:02-28053990 #362707 |
URL_LINK | (空) |
VIEW_URL |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_1.aspx?work_id=1131000304 |
Work_Type | 2 |
IS_TRANSFER | N |
同步更新日期 | 2024-10-08 |
ORG_IDA47010700C |
徵才機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
官職等約僱 |
職稱船員 |
職系無 |
名額1 |
RESERVE_NUM2 |
性別不拘 |
工作地點,42-臺中市 |
DATE_FROM1131004 |
有效期間1131018 |
IS_HANDICAPN |
IS_ORIGINALY |
IS_LOCAL_ORIGINALN |
IS_TRANINGN |
TYPE其他 |
聯絡E-Mailshengsin8144@gmail.com |
資格條件(一)凡品性端正,身體健康符合標準、具工作熱忱、服從性高且具團隊意識,適於海上工作之中華民國國民,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學、經歷: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或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並具有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 2、持有有效期限內之商船船員服務手冊。 3、具游泳技能,不限姿勢、不限時間連續游完200公尺者。 4、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優先進用。 5、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證明符合船員服務規則健康標準者。 6、未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7條、第28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測驗方式: 1、艦上基本實作:應考人於「甲板船員」項目應試。 2、口試。 3、游泳。 |
工作項目配合本分署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執行相關勤務。 |
工作地址本分署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台中市清水區海濱里15鄰北堤路1-3號) |
聯絡方式(一)檢具相關文件 1、履歷表(附彩色照片)、國民身分證、商船船員手冊、最高學歷證明、退伍令影本、經歷證明及其他相關證照。 2、檢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證明,符合船員服務規則健康標準者,地區醫院(含)以上醫院檢查合格之「船員體格(健康)檢查證明書」正本1份。 (二)請於113年10月14日前(郵戳為憑)逕寄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3樓人事室王先生收(信封上請註明「應徵中機隊約僱船員」,並提供日、夜間聯絡電話或手機號碼;請自行斟酌以上資料準備時間,證件不齊或逾期報名均不予受理,不再通知補件。 (三)本分署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等資格條件,擇優電話通知口試,未獲遴用者恕不通知及退件。 (四) 月酬薪點:參照「各機關海上船舶約聘、僱船務人員薪級薪點表」及「本分署海上船舶約聘僱船務人員薪點折合率表」規定,以船員十級335薪點支薪,月支報酬新臺幣38,692元 (五)備取人員造列候用名冊(依面試成績排定順序名次),俟同職務人員出缺時進用,自甄選結果確認之翌日起算6個月為限。 (六) 經錄取通知進用人員應在指定之日期完成報到簽約手續,否則以棄權論。 (七)簽約手續分二階段進行,完成第一階段試用簽約手續後,試用3個月,經考核不適任勤務職者,即予解約;經考核合格者,繼續僱用。 聯絡人:王先生 聯絡電話:02-28053990 #362707 |
URL_LINK(空) |
VIEW_URL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_1.aspx?work_id=1131000304 |
Work_Type2 |
IS_TRANSFERN |
同步更新日期2024-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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