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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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駕駛的人員區分是駕駛, 徵才機關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DATE_FROM是1131007, 有效期間是1131011, 工作地址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台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資格條件是(一)須為中央機關學校(超額或非超額)之現職駕駛。 (二)具高中職(或同等學力)以上畢業,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三)積極任事、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身心健康,並經醫療院所體檢合格,足以勝任駕駛勤務者。 (四)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五)具職業小客車以上..., 工作項目是(一)工作項目: 1.警備車、公務車駕駛工作。 2.車輛及環境清理維護。 3.公文、卷宗等遞送工作,及其他交辦事項。 (二)薪俸待遇:月薪新臺幣41,200元至42,230元(以薪點170點為例,依個人服務年資核定辦理),餘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勞動基準法及工友管理要點等辦理。.
ORG_ID | 501010000F |
徵才機關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人員區分 | 駕駛 |
官職等 | 無 |
職稱 | 駕駛 |
職系 | 無 |
名額 | 2 |
RESERVE_NUM | (空)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DATE_FROM | 1131007 |
有效期間 | 1131011 |
IS_HANDICAP | Y |
IS_ORIGINAL | Y |
IS_LOCAL_ORIGINAL | N |
IS_TRANING | N |
TYPE | 其他 |
聯絡E-Mail | (空) |
資格條件 | (一)須為中央機關學校(超額或非超額)之現職駕駛。 (二)具高中職(或同等學力)以上畢業,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三)積極任事、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身心健康,並經醫療院所體檢合格,足以勝任駕駛勤務者。 (四)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五)具職業小客車以上駕駛執照者(如具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者為優)。 |
工作項目 | (一)工作項目: 1.警備車、公務車駕駛工作。 2.車輛及環境清理維護。 3.公文、卷宗等遞送工作,及其他交辦事項。 (二)薪俸待遇:月薪新臺幣41,200元至42,230元(以薪點170點為例,依個人服務年資核定辦理),餘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勞動基準法及工友管理要點等辦理。 |
工作地址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台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
聯絡方式 | (一)報名方式及檢附證件: 1.報名日期:請於113年10月11日下午5時00分前送達或以掛號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至台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總務科張書記官收,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駕駛甄 選」。 2.應檢附證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並貼妥2吋半身照片。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4)公立醫療院所體檢表正本。 (5)最近3年考核證明書影本。 (6)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7)男性請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無者免附)。 (8)相關技術執照或其他工作資歷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9)取得原服務機關之移撥同意書面。 (二)以上各項文件於參加遴選時,均應提出正本供審查,並請以A4紙張格式依序裝訂,資料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 (三)資格條件經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甄選(甄選日期另行電話通知),經甄選錄取並經同意移撥之人員,由雙方機關依程序辦理移撥手續;錄取人員依本院通知日期到職任用;資格不符、 未獲遴選錄取或逾期報到者,恕不退件。 (四)辦理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其他本簡章未載之事項,悉依工友管理相關法規辦理。 (五)本次甄選聯絡人:總務科張書記官,電話02-2833-3822轉755。 |
URL_LINK | (空) |
VIEW_URL |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_1.aspx?work_id=1131000519 |
Work_Type | 3 |
IS_TRANSFER | N |
同步更新日期 | 2024-10-08 |
ORG_ID501010000F |
徵才機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人員區分駕駛 |
官職等無 |
職稱駕駛 |
職系無 |
名額2 |
RESERVE_NUM(空) |
性別不拘 |
工作地點,10-臺北市 |
DATE_FROM1131007 |
有效期間1131011 |
IS_HANDICAPY |
IS_ORIGINALY |
IS_LOCAL_ORIGINALN |
IS_TRANINGN |
TYPE其他 |
聯絡E-Mail(空) |
資格條件(一)須為中央機關學校(超額或非超額)之現職駕駛。 (二)具高中職(或同等學力)以上畢業,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三)積極任事、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身心健康,並經醫療院所體檢合格,足以勝任駕駛勤務者。 (四)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五)具職業小客車以上駕駛執照者(如具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者為優)。 |
工作項目(一)工作項目: 1.警備車、公務車駕駛工作。 2.車輛及環境清理維護。 3.公文、卷宗等遞送工作,及其他交辦事項。 (二)薪俸待遇:月薪新臺幣41,200元至42,230元(以薪點170點為例,依個人服務年資核定辦理),餘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勞動基準法及工友管理要點等辦理。 |
工作地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台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
聯絡方式(一)報名方式及檢附證件: 1.報名日期:請於113年10月11日下午5時00分前送達或以掛號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至台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總務科張書記官收,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駕駛甄 選」。 2.應檢附證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並貼妥2吋半身照片。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4)公立醫療院所體檢表正本。 (5)最近3年考核證明書影本。 (6)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7)男性請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無者免附)。 (8)相關技術執照或其他工作資歷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9)取得原服務機關之移撥同意書面。 (二)以上各項文件於參加遴選時,均應提出正本供審查,並請以A4紙張格式依序裝訂,資料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 (三)資格條件經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甄選(甄選日期另行電話通知),經甄選錄取並經同意移撥之人員,由雙方機關依程序辦理移撥手續;錄取人員依本院通知日期到職任用;資格不符、 未獲遴選錄取或逾期報到者,恕不退件。 (四)辦理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其他本簡章未載之事項,悉依工友管理相關法規辦理。 (五)本次甄選聯絡人:總務科張書記官,電話02-2833-3822轉755。 |
URL_LINK(空) |
VIEW_URL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_1.aspx?work_id=1131000519 |
Work_Type3 |
IS_TRANSFERN |
同步更新日期2024-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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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的地址位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台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