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用人員(觀護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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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約用人員(觀護心理師)的人員區分是其他人員, 徵才機關是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DATE_FROM是1131007, 有效期間是1131025, 工作地址是本署觀護人室(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85之2號)或其他依指示辦理與觀護業務相關事項之地點,本署得因業務需要隨時調整。, 資格條件是(一)需具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男女不拘,男性需役畢或免役,具電腦操作、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身心健康足以勝任指派工作,認真負責,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甄選;已報名者,取消應試資格;已任用者,應予解聘: (1)未滿18歲。 (..., 工作項目是(一)擔任觀護心理師之角色:個別晤談、團體心理治療/諮商。 1、個別晤談(含個別心理治療/諮商與初步精神疾病篩檢。 2、團體心理治療/諮商:視地檢署需求開辦不同類型團體(如:家暴、性侵、藥/酒癮、成長團體……)。 (二)辦理地檢署觀護心理師相關行政業務: 1、盤點地檢署現....
ORG_ID | A11101200F |
徵才機關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無資位 |
職稱 | 約用人員(觀護心理師)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RESERVE_NUM | (空)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42-臺中市 |
DATE_FROM | 1131007 |
有效期間 | 1131025 |
IS_HANDICAP | Y |
IS_ORIGINAL | Y |
IS_LOCAL_ORIGINAL | N |
IS_TRANING | N |
TYPE | 其他 |
聯絡E-Mail | (空) |
資格條件 | (一)需具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男女不拘,男性需役畢或免役,具電腦操作、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身心健康足以勝任指派工作,認真負責,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甄選;已報名者,取消應試資格;已任用者,應予解聘: (1)未滿18歲。 (2)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 (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國籍資格不符合國籍法第20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及其他相關法令。 |
工作項目 | (一)擔任觀護心理師之角色:個別晤談、團體心理治療/諮商。 1、個別晤談(含個別心理治療/諮商與初步精神疾病篩檢。 2、團體心理治療/諮商:視地檢署需求開辦不同類型團體(如:家暴、性侵、藥/酒癮、成長團體……)。 (二)辦理地檢署觀護心理師相關行政業務: 1、盤點地檢署現有年度心理師相關業務。 2、規劃年度心理師相關業務。 3、協助心理師相關業務之行政事務(如:核銷、成果報告….)。 4、協助性侵害案件相關會議。 (三) 其他交辦之觀護、司法保護業務事項。 |
工作地址 | 本署觀護人室(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85之2號)或其他依指示辦理與觀護業務相關事項之地點,本署得因業務需要隨時調整。 |
聯絡方式 | (一)、報名期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13年10月25日止受理報名。 請將報名資料於113年10月25日(星期五)前一律以(A4信封)掛號郵寄: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並於信封註明(應徵觀護心理師約用人員),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不受理現場報名)。 (二)、報名應繳交資料: 1、資格審查表(如附件1)。 2、報名表(如附件2,請自行粘貼最近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 3、具結書(如附件3)。 4、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A4格式,正反面印在同一面) 。 5、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A4格式) 。 6、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等專業證照影本(A4格式) 。 7、男性請檢附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 8、汽車或機車駕照影本。 ※以上資料請依序裝訂,報名人員所附全部報名資料概不退還,檢附之文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資料不齊者(包括文件影本未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通知參加測試。 (三)、表件下載,請至本署網站(電子公布欄): https://www.tcc.moj.gov.tw (四)、測試項目:報名資格經審查符合者,通知參加甄試。甄試成績以100分為滿分。總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並依分數高低依序錄取人員。 (五)、每月薪津:約新臺幣47,840元。 (六)、進用期間: 擬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開始僱用,試用期間為3個月,經考核通過則予以正式僱用,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約用人員額統籌運用及管理作業方式、勞動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甄選結果公告 1、甄選結果正、備取名單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電子公佈欄。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2、甄選正取人員擬於113年12月1日起任用。 (八)、其他未盡事宜,請隨時注意本署網站公告事項。 (九)、本項甄選聯絡人:請洽本署觀護人室圓股賴臨床心理師;聯絡電話:04-22232311轉5412。 |
URL_LINK | (空) |
VIEW_URL |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_1.aspx?work_id=1131000732 |
Work_Type | 3 |
IS_TRANSFER | N |
同步更新日期 | 2024-10-08 |
ORG_IDA11101200F |
徵才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
官職等無資位 |
職稱約用人員(觀護心理師) |
職系無 |
名額1 |
RESERVE_NUM(空) |
性別不拘 |
工作地點,42-臺中市 |
DATE_FROM1131007 |
有效期間1131025 |
IS_HANDICAPY |
IS_ORIGINALY |
IS_LOCAL_ORIGINALN |
IS_TRANINGN |
TYPE其他 |
聯絡E-Mail(空) |
資格條件(一)需具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男女不拘,男性需役畢或免役,具電腦操作、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身心健康足以勝任指派工作,認真負責,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甄選;已報名者,取消應試資格;已任用者,應予解聘: (1)未滿18歲。 (2)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 (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國籍資格不符合國籍法第20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及其他相關法令。 |
工作項目(一)擔任觀護心理師之角色:個別晤談、團體心理治療/諮商。 1、個別晤談(含個別心理治療/諮商與初步精神疾病篩檢。 2、團體心理治療/諮商:視地檢署需求開辦不同類型團體(如:家暴、性侵、藥/酒癮、成長團體……)。 (二)辦理地檢署觀護心理師相關行政業務: 1、盤點地檢署現有年度心理師相關業務。 2、規劃年度心理師相關業務。 3、協助心理師相關業務之行政事務(如:核銷、成果報告….)。 4、協助性侵害案件相關會議。 (三) 其他交辦之觀護、司法保護業務事項。 |
工作地址本署觀護人室(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85之2號)或其他依指示辦理與觀護業務相關事項之地點,本署得因業務需要隨時調整。 |
聯絡方式(一)、報名期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13年10月25日止受理報名。 請將報名資料於113年10月25日(星期五)前一律以(A4信封)掛號郵寄: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並於信封註明(應徵觀護心理師約用人員),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不受理現場報名)。 (二)、報名應繳交資料: 1、資格審查表(如附件1)。 2、報名表(如附件2,請自行粘貼最近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 3、具結書(如附件3)。 4、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A4格式,正反面印在同一面) 。 5、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A4格式) 。 6、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等專業證照影本(A4格式) 。 7、男性請檢附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 8、汽車或機車駕照影本。 ※以上資料請依序裝訂,報名人員所附全部報名資料概不退還,檢附之文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資料不齊者(包括文件影本未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通知參加測試。 (三)、表件下載,請至本署網站(電子公布欄): https://www.tcc.moj.gov.tw (四)、測試項目:報名資格經審查符合者,通知參加甄試。甄試成績以100分為滿分。總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並依分數高低依序錄取人員。 (五)、每月薪津:約新臺幣47,840元。 (六)、進用期間: 擬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開始僱用,試用期間為3個月,經考核通過則予以正式僱用,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約用人員額統籌運用及管理作業方式、勞動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甄選結果公告 1、甄選結果正、備取名單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電子公佈欄。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2、甄選正取人員擬於113年12月1日起任用。 (八)、其他未盡事宜,請隨時注意本署網站公告事項。 (九)、本項甄選聯絡人:請洽本署觀護人室圓股賴臨床心理師;聯絡電話:04-22232311轉5412。 |
URL_LINK(空) |
VIEW_URL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_1.aspx?work_id=1131000732 |
Work_Type3 |
IS_TRANSFERN |
同步更新日期2024-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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