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技術員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資料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職稱聘用技術員的人員區分是聘用人員, 徵才機關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DATE_FROM是1131008, 有效期間是1131018, 工作地址是工作地點: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90號3樓。, 資格條件是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有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名)。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2、國內外大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 工作項目是申租案件審辦未結案件:審辦民眾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等事宜。.
ORG_ID | A07090100D |
徵才機關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官職等 | (空) |
職稱 | 聘用技術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RESERVE_NUM | 2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DATE_FROM | 1131008 |
有效期間 | 1131018 |
IS_HANDICAP | Y |
IS_ORIGINAL | Y |
IS_LOCAL_ORIGINAL | N |
IS_TRANING | N |
TYPE | 其他 |
聯絡E-Mail | af9900@fnpn.gov.tw |
資格條件 |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有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名)。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2、國內外大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3、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
工作項目 | 申租案件審辦未結案件:審辦民眾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等事宜。 |
工作地址 | 工作地點: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90號3樓。 |
聯絡方式 | (一)聘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聘用至116年12月31日止,契約期滿予以解聘,此期間契約一年一簽,年終評核成績優良者,隔年度始予續聘。 (二)薪資:每月薪資報酬為7等328薪點起支,折合新臺幣44,280元、其他勞健保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應徵方式:有意者請填寫報名表及個人履歷表(表件如附件檔案,請自行下載;履歷表須附照片、簡要自述500字以上,另請將報名表可編輯電子檔寄至af9900@fnpn.gov.tw,以利彙整),並檢具以下文件:(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3)工作經歷證明文件(請開立具工作內容之服務(或離職)證明書)、以下資料如無免附:(4)有助甄選之證照、(5)有助甄選之訓練學習證明或證明文件、(6)最近3年獎懲紀錄及考核紀錄證明。於113年10月18日(星期五)前,親送或掛號郵寄(請自行計算送達時間)至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人事室(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路290號5樓),信封請務必註明:「應徵租賃科聘用技術員」,逾期不予受理。 (四)持外國學經歷者,需附外文證書及中文譯本並均經我國駐外有關機構或指定機構認證等證明文件,且學歷部分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五)經書面審查後,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應檢具資料缺漏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正取1名,得視甄選情形增列候補人員,名額不得逾職缺數2倍,候補期間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為限。如本次甄試無合適者,得予從缺。 (六)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疑問請電洽人事室蔡小姐,(02)2781-4750轉2403。關於工作內容事宜,請洽(02)2781-4750轉1418 張小姐。 |
URL_LINK | (空) |
VIEW_URL |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_1.aspx?work_id=1131000803 |
Work_Type | 2 |
IS_TRANSFER | N |
同步更新日期 | 2024-10-08 |
ORG_IDA07090100D |
徵才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人員區分聘用人員 |
官職等(空) |
職稱聘用技術員 |
職系無 |
名額1 |
RESERVE_NUM2 |
性別不拘 |
工作地點,10-臺北市 |
DATE_FROM1131008 |
有效期間1131018 |
IS_HANDICAPY |
IS_ORIGINALY |
IS_LOCAL_ORIGINALN |
IS_TRANINGN |
TYPE其他 |
聯絡E-Mailaf9900@fnpn.gov.tw |
資格條件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有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名)。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2、國內外大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3、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
工作項目申租案件審辦未結案件:審辦民眾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等事宜。 |
工作地址工作地點: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90號3樓。 |
聯絡方式(一)聘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聘用至116年12月31日止,契約期滿予以解聘,此期間契約一年一簽,年終評核成績優良者,隔年度始予續聘。 (二)薪資:每月薪資報酬為7等328薪點起支,折合新臺幣44,280元、其他勞健保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應徵方式:有意者請填寫報名表及個人履歷表(表件如附件檔案,請自行下載;履歷表須附照片、簡要自述500字以上,另請將報名表可編輯電子檔寄至af9900@fnpn.gov.tw,以利彙整),並檢具以下文件:(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3)工作經歷證明文件(請開立具工作內容之服務(或離職)證明書)、以下資料如無免附:(4)有助甄選之證照、(5)有助甄選之訓練學習證明或證明文件、(6)最近3年獎懲紀錄及考核紀錄證明。於113年10月18日(星期五)前,親送或掛號郵寄(請自行計算送達時間)至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人事室(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路290號5樓),信封請務必註明:「應徵租賃科聘用技術員」,逾期不予受理。 (四)持外國學經歷者,需附外文證書及中文譯本並均經我國駐外有關機構或指定機構認證等證明文件,且學歷部分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五)經書面審查後,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應檢具資料缺漏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正取1名,得視甄選情形增列候補人員,名額不得逾職缺數2倍,候補期間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為限。如本次甄試無合適者,得予從缺。 (六)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疑問請電洽人事室蔡小姐,(02)2781-4750轉2403。關於工作內容事宜,請洽(02)2781-4750轉1418 張小姐。 |
URL_LINK(空) |
VIEW_URL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_1.aspx?work_id=1131000803 |
Work_Type2 |
IS_TRANSFERN |
同步更新日期2024-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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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點: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90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