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助理人員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資料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職稱特殊教育助理人員的人員區分是其他人員, 徵才機關是國立曾文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DATE_FROM是1131007, 有效期間是1131015, 工作地址是台南市麻豆區和平路9號, 資格條件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如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設籍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資格。 (二)思想純正、品德優良、具愛心、耐心。 (三)具有特教、教保相關背景或工作經歷者為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用;已進用者,學校應予以解僱: (一..., 工作項目是在教師督導之下,協助特殊個案學生學習與生活自理、校園生活及安全維護等工作。.
ORG_ID | A10700000V |
徵才機關 | 國立曾文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空) |
職稱 | 特殊教育助理人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RESERVE_NUM | 3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72-臺南市 |
DATE_FROM | 1131007 |
有效期間 | 1131015 |
IS_HANDICAP | Y |
IS_ORIGINAL | Y |
IS_LOCAL_ORIGINAL | N |
IS_TRANING | N |
TYPE | 其他 |
聯絡E-Mail | twvs104105@gmail.com |
資格條件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如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設籍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資格。 (二)思想純正、品德優良、具愛心、耐心。 (三)具有特教、教保相關背景或工作經歷者為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用;已進用者,學校應予以解僱: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9條、第10條及第12條之情事者。 (四)應試者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已應聘者,應予解聘;並應負行政、民事或刑事等相關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
工作項目 | 在教師督導之下,協助特殊個案學生學習與生活自理、校園生活及安全維護等工作。 |
工作地址 | 台南市麻豆區和平路9號 |
聯絡方式 | 報名者應檢附下列應繳證件,以A4紙張影本並依序裝訂(一)履歷表1份(請貼妥照片)。(如附件1)(二)切結書1份。(如附件2)(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四)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1份。 (伍)其他證明影本(專長證照、兵役證明、身心障礙或原住民族等相關證明,無則免附)。※證件正本俟錄取後驗證。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銷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報考人自行負責,請於113年10月15日(星期二)前(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以掛號郵逕寄臺南市麻豆區和平路9號國立曾文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輔導室 收(請註明應徵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甄選日期:10月18日(星期五) |
URL_LINK | (空) |
VIEW_URL |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_1.aspx?work_id=1131000848 |
Work_Type | 2 |
IS_TRANSFER | N |
同步更新日期 | 2024-10-08 |
ORG_IDA10700000V |
徵才機關國立曾文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
官職等(空) |
職稱特殊教育助理人員 |
職系無 |
名額1 |
RESERVE_NUM3 |
性別不拘 |
工作地點,72-臺南市 |
DATE_FROM1131007 |
有效期間1131015 |
IS_HANDICAPY |
IS_ORIGINALY |
IS_LOCAL_ORIGINALN |
IS_TRANINGN |
TYPE其他 |
聯絡E-Mailtwvs104105@gmail.com |
資格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如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設籍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資格。 (二)思想純正、品德優良、具愛心、耐心。 (三)具有特教、教保相關背景或工作經歷者為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用;已進用者,學校應予以解僱: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9條、第10條及第12條之情事者。 (四)應試者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已應聘者,應予解聘;並應負行政、民事或刑事等相關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
工作項目在教師督導之下,協助特殊個案學生學習與生活自理、校園生活及安全維護等工作。 |
工作地址台南市麻豆區和平路9號 |
聯絡方式報名者應檢附下列應繳證件,以A4紙張影本並依序裝訂(一)履歷表1份(請貼妥照片)。(如附件1)(二)切結書1份。(如附件2)(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四)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1份。 (伍)其他證明影本(專長證照、兵役證明、身心障礙或原住民族等相關證明,無則免附)。※證件正本俟錄取後驗證。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銷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報考人自行負責,請於113年10月15日(星期二)前(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以掛號郵逕寄臺南市麻豆區和平路9號國立曾文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輔導室 收(請註明應徵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甄選日期:10月18日(星期五) |
URL_LINK(空) |
VIEW_URL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_1.aspx?work_id=1131000848 |
Work_Type2 |
IS_TRANSFERN |
同步更新日期2024-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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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助理人員的地址位於
台南市麻豆區和平路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