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爭「AQUAGEN」商標商品,係異議人利用「γ-PGA(聚麩胺酸)」作為材料所研發出的新一代複合保濕原料,除於2006年6月1日取得我國第I255824號發明專利外,亦取得英國、瑞士、美國等多國專利,並於94年至99年間將「AQUAGEN」商品販售至日本、南韓、荷蘭、瑞典、英國、大陸地區等地(附件19)。又基於據爭商標商品為保濕原料之特性,異議人將之作為保養品原料之一,與異議人另一「BI‵ZIN」商標以上下排列之方式,共同標示於所產製之眼霜、乳液等保養品商品包裝盒上,而於「AQUAGEN」文字旁皆標示「○R」,使消費者認知(附件12、13)。再查,異議人上開保養品商品2006年5月上市,其商品發表會之舞台布幕即標有大字型之「AQUAGEN(r)」(附件16),異議人亦邀請知名藝人如劉真、郭靜純等代言,並持續將上開保養品商品刊登於2006年9月21日、28日「壹週刊」,2009年3月、4月、6月「美麗佳人 marie claire」,2009年5月、6月、7月「柯夢波丹 COSMOPOLITAN」,2008年8月、2009年6月、7月、8月「薇薇」,2009年4月「TVBS」,2009年7月「FG」,2009年11/12月「茉莉Jasmine」等雜誌廣告行銷,雜誌上除商品包裝圖片皆可見標有「AQUAGEN(r)」外,其內文亦經常提及據爭商標,如2006年9月21日、28日「壹週刊」第278、279期內頁廣告,即有大字型且寓目明顯之「AQUAGEN(r) 水循環渙膚」、「AQUAGEN(r) 全方位啟動肌膚NMF自我保濕機制」等文字(附件15),另2012年6月10日至12日連續3日在東森購物台以電視購物方式行銷販售眼霜等商品時,主持人就「AQUAGEN」商標之保濕原料商品多有介紹,且因異議人研發結果,「AQUAGEN」一字已列入美國PCPC(Personal Care Products Council)之「國際化妝品成分字典和手?」(附件14);再觀異議人保養品商品於屈臣氏、電視購物頻道等處皆可購得,且有多位知名人士推薦,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不乏消費者於網路上討論異議人保養品商品,其中即有消費者載「...裡面有加Aquagen的保濕成分...」(附件20),基上,應堪推認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102年5月17日)前,據爭「AQUAGEN」商標保濕原料商品,經長期單獨或與異議人化妝品商品結合使用,已為我國相關業者及消費者普遍認知而為著名商標。
據爭「AQUAGEN」商標商品,係異議人利用「γ-PGA(聚麩胺酸)」作為材料所研發出的新一代複合保濕原料,除於2006年6月1日取得我國第I255824號發明專利外,亦取得英國、瑞士、美國等多國專利,並於94年至99年間將「AQUAGEN」商品販售至日本、南韓、荷蘭、瑞典、英國、大陸地區等地(附件19)。又基於據爭商標商品為保濕原料之特性,異議人將之作為保養品原料之一,與異議人另一「BI‵ZIN」商標以上下排列之方式,共同標示於所產製之眼霜、乳液等保養品商品包裝盒上,而於「AQUAGEN」文字旁皆標示「○R」,使消費者認知(附件12、13)。再查,異議人上開保養品商品2006年5月上市,其商品發表會之舞台布幕即標有大字型之「AQUAGEN(r)」(附件16),異議人亦邀請知名藝人如劉真、郭靜純等代言,並持續將上開保養品商品刊登於2006年9月21日、28日「壹週刊」,2009年3月、4月、6月「美麗佳人 marie claire」,2009年5月、6月、7月「柯夢波丹 COSMOPOLITAN」,2008年8月、2009年6月、7月、8月「薇薇」,2009年4月「TVBS」,2009年7月「FG」,2009年11/12月「茉莉Jasmine」等雜誌廣告行銷,雜誌上除商品包裝圖片皆可見標有「AQUAGEN(r)」外,其內文亦經常提及據爭商標,如2006年9月21日、28日「壹週刊」第278、279期內頁廣告,即有大字型且寓目明顯之「AQUAGEN(r) 水循環渙膚」、「AQUAGEN(r) 全方位啟動肌膚NMF自我保濕機制」等文字(附件15),另2012年6月10日至12日連續3日在東森購物台以電視購物方式行銷販售眼霜等商品時,主持人就「AQUAGEN」商標之保濕原料商品多有介紹,且因異議人研發結果,「AQUAGEN」一字已列入美國PCPC(Personal Care Products Council)之「國際化妝品成分字典和手?」(附件14);再觀異議人保養品商品於屈臣氏、電視購物頻道等處皆可購得,且有多位知名人士推薦,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不乏消費者於網路上討論異議人保養品商品,其中即有消費者載「...裡面有加Aquagen的保濕成分...」(附件20),基上,應堪推認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102年5月17日)前,據爭「AQUAGEN」商標保濕原料商品,經長期單獨或與異議人化妝品商品結合使用,已為我國相關業者及消費者普遍認知而為著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