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com
- 近5年著名商標名錄及案件彙編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著名商標Eta-com的文號是104,民公上,6, 著名商標所有人(含國籍)是荷蘭商.C&S電子國際有限公司, 案件性質是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法條是商30-1-11, 商品或服務是電力傳導、轉換、蓄積或調節用裝置及儀器,即匯流排(條),包括鑄型樹脂絕緣匯流排(條),相隔離式匯流排(條),金屬封閉匯流排(條), 日期是20161117.
著名商標 | Eta-com |
商品或服務 | 電力傳導、轉換、蓄積或調節用裝置及儀器,即匯流排(條),包括鑄型樹脂絕緣匯流排(條),相隔離式匯流排(條),金屬封閉匯流排(條) |
著名商標所有人(含國籍) | 荷蘭商.C&S電子國際有限公司 |
日期 | 20161117 |
文號 | 104,民公上,6 |
認定機關 |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
案件性質 | 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
法條 | 商30-1-11 |
認定理由 | 3.經查:(1)系爭商標「Eta-com」經國內外報章、雜誌報導等證據(審查基準2.1.2.2第2點):Eta-com集團向來於業界夙享盛名,並屢獲能源商業期刊(EnergyBusinessReview)報導,經印度電氣供應領導商C&SElectric集團合併後,更結合C&SElectric集團之技術與資源站穩業界領導地位等情,有艾泰康公司所提出之有關系爭商標之相關新聞報導,包括C&SElectricLtd.併購Eta-com集團之新聞及Eta-com集團廣告文宣在卷足憑(原審卷一第258至265頁)。(2)系爭商標所表彰之商品/服務之銷售據點及其銷售管道、場所之配置情形(審查基準2.1.2.2第3點):■Eta-com集團為國際知名跨國集團,在世界各國(包括英國、法國、荷蘭、奧地利、巴西、埃及、挪威、馬來西亞、義大利、瑞士、印尼、泰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以及我國等)皆設有公司、代理人或經銷商等提供相關產品及服務。網路使用者只要鍵入「Eta-com」,即能搜索到介紹艾泰康公司產品、服務、新聞與活動、代理商之聯絡資料等(http://www.etacomcs.com/en/about-us-2.htm)。■Eta-com集團於世界各國包括英國、德國、法國、比利時、丹麥、愛爾蘭、挪威、印度、印尼、義大利、土耳其、韓國、馬來西亞、波蘭、俄羅斯、新加坡、泰國、中國以及我國等多達48國均有由Eta-com集團所提供產品與服務所完成之各項一般工程與電力工程,有Eta-com集團2005年全球工程表以及2006年全球電力工程表,其中詳列Eta-com集團自1991年起於全球各地提供產品及服務之案件之資料存卷可參(原審卷二第19至22頁)。再者,Eta-com集團深耕臺灣市場多年,早於將近20年前,自1997年起即向諸多臺灣公司就多項工程提供產品及服務,有早期於臺灣進行之工程清單附卷足稽(原審卷二第24頁參),該等文書均清楚標示Eta-com商標。(3)系爭商標創用時間及其持續使用等資料(審查基準2.1.2.2第5點):■艾泰康公司隸屬之Eta-com集團創立自西元1979年並致力於製造、銷售高品質之匯流排(用以供電之相關軟、硬體設施)及其相關產品,業已成為世界領導廠商,因Eta-com集團多年所投注之心力,系爭商標已於相關領域建立極高之商譽,並成為具有極高識別性之商標,且於亞洲、歐洲、美洲及中東地區建立完整之行銷網絡,因此享譽全球,而Eta-com集團之重要商業名稱及表徵亦即系爭商標自1979持續使用至今,此外,Eta-com集團於英國(2006年9月)、荷蘭(2010年3月)及比利時(2010年3月)均有發送產品型錄,該等行銷文書均清楚標示系爭商標圖樣Eta-com,此亦有卷附Eta-com集團官網資料、英國、荷蘭及比利時之產品型錄存卷可考(原卷一第17至18頁、第83至257頁)。■Eta-com集團於1999年,透過訴外人艾達康Beheer公司與台安公司合資成立安達康公司,授權安達康公司為Eta-com集團在臺灣之獨家代理商,使用系爭商標與betobar-r商標及商業名稱向我國消費者提供產品及服務,且持續以網站、廣告及發行型錄等方式,向我國消費者介紹Eta-com集團及其系爭商標與betobar-r商標,包括Eta-com集團2003年及2010年發行且發送之產品型錄(見原審卷二第25至62頁、第63至96頁),該等行銷文書均清楚標示Eta-com商標,且上揭型錄,除了向臺灣相關產業及消費者宣傳Eta-com集團之產品以及Eta-com集團於臺灣的成果,亦可見Eta-com集團以Agent(代理商)或J.V.Taiwan(在臺灣之合資公司)向臺灣消費者介紹安達康公司(見原審卷二第25頁反面),並標識安達康公司英文名稱「TAIAN-ETACOMTECHNOLOGYCoLtd」於該等型錄(見原審卷二第62頁、第95頁反面),使臺灣相關業者及消費者清楚知道「betobar-r」以及「Eta-com」均源自於Eta-com集團,並可透過安達康公司取得Eta-com集團之產品或相關服務。承上,足認Eta-com集團以及系爭商標已經由Eta-com集團以及授權安達康公司於臺灣之長期行銷及使用,於我國相關產業界及消費者間享有盛名。■Eta-com集團為了使臺灣消費者能更瞭解Eta-com集團所提供之產品及服務,授權安達康公司以Eta-com集團之產品型錄為範本,製作中文版本之型錄。該中文版型錄封面除了有安達康公司名稱,其設計均與Eta-com集團之產品型錄相同,亦即於型錄封面均同時使用系爭商標與「betobar-r」商標及商業名稱,其內頁更有安達康公司之「TAIAN-ETACOM」英文名稱,該中文型錄與原證8Eta-com集團於英國、荷蘭及比利時之產品型錄均屬相同設計,有原證20Eta-Com集團授權安達康公司印製之2009年2月中文產品型錄、原證8英國、荷蘭及比利時之產品型錄附卷足稽(分別見原審卷二第97至113頁、原審卷一第83至257頁)。足證安達康公司之英文名稱確與Eta-com集團有關,而使相關業者及消費者產生認識安達康公司為Eta-com集團之一員。■又上揭中文產品型錄之前言指出:「東元電機公司集團遂於1988年引進領先世界開發之全模鑄式匯流排製造商:比利時(荷商)Eta-combetobar-r之全模鑄式匯流排」、「同時TET(即安達康公司之縮寫)亦成為Eta-combetobar-r在亞洲區生產及服務基地」等語,可知安達康公司向我國消費者介紹「betobar-r」品牌時,均同時使用「Eta-com」,使我國消費者不僅認知「betobar-r」產品係來自於Eta-com集團,更清楚知道安達康公司係Eta-com集團在臺灣之獨家代理商,及在亞洲區之生產與服務之基地。(4)系爭商標在國內外之註冊資料,例如註冊證或世界各國註冊一覽表等(審查基準2.1.2.2第6點):系爭商標除了於我國註冊以外,於中國、歐盟、印度、馬來西亞、南韓、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挪威、俄羅斯、烏克蘭等國家均取得註冊,有原證7系爭商標於各國註冊資料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115至182頁)。(5)其他證明系爭商標「Eta-com」著名之資料,例如在國內外展覽會、展示會展示商品或促銷服務等證據資料(審查基準2.1.2.2第9點):Eta-com集團於2003年參加美國達拉斯工業展,於2003年與2005年參加荷蘭工業展,其間亦參加新加坡之工業展,足證Eta-com集團積極參加各項重要工業展覽,並以系爭商標作為重要標識,有原證21參加美國達拉斯工業展、參加荷蘭工業展之參展照片以及原證22參加新加坡工業展之參展照片附卷足稽(原審卷二第114至123頁、第124至126頁),堪認我國之相關業者及參展業者對系爭商標極為熟悉。4.承上,足認艾泰康公司所提出之使用證據可證明系爭商標在我國為著名商標。 |
著名商標Eta-com |
商品或服務電力傳導、轉換、蓄積或調節用裝置及儀器,即匯流排(條),包括鑄型樹脂絕緣匯流排(條),相隔離式匯流排(條),金屬封閉匯流排(條) |
著名商標所有人(含國籍)荷蘭商.C&S電子國際有限公司 |
日期20161117 |
文號104,民公上,6 |
認定機關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
案件性質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
法條商30-1-11 |
認定理由3.經查:(1)系爭商標「Eta-com」經國內外報章、雜誌報導等證據(審查基準2.1.2.2第2點):Eta-com集團向來於業界夙享盛名,並屢獲能源商業期刊(EnergyBusinessReview)報導,經印度電氣供應領導商C&SElectric集團合併後,更結合C&SElectric集團之技術與資源站穩業界領導地位等情,有艾泰康公司所提出之有關系爭商標之相關新聞報導,包括C&SElectricLtd.併購Eta-com集團之新聞及Eta-com集團廣告文宣在卷足憑(原審卷一第258至265頁)。(2)系爭商標所表彰之商品/服務之銷售據點及其銷售管道、場所之配置情形(審查基準2.1.2.2第3點):■Eta-com集團為國際知名跨國集團,在世界各國(包括英國、法國、荷蘭、奧地利、巴西、埃及、挪威、馬來西亞、義大利、瑞士、印尼、泰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以及我國等)皆設有公司、代理人或經銷商等提供相關產品及服務。網路使用者只要鍵入「Eta-com」,即能搜索到介紹艾泰康公司產品、服務、新聞與活動、代理商之聯絡資料等(http://www.etacomcs.com/en/about-us-2.htm)。■Eta-com集團於世界各國包括英國、德國、法國、比利時、丹麥、愛爾蘭、挪威、印度、印尼、義大利、土耳其、韓國、馬來西亞、波蘭、俄羅斯、新加坡、泰國、中國以及我國等多達48國均有由Eta-com集團所提供產品與服務所完成之各項一般工程與電力工程,有Eta-com集團2005年全球工程表以及2006年全球電力工程表,其中詳列Eta-com集團自1991年起於全球各地提供產品及服務之案件之資料存卷可參(原審卷二第19至22頁)。再者,Eta-com集團深耕臺灣市場多年,早於將近20年前,自1997年起即向諸多臺灣公司就多項工程提供產品及服務,有早期於臺灣進行之工程清單附卷足稽(原審卷二第24頁參),該等文書均清楚標示Eta-com商標。(3)系爭商標創用時間及其持續使用等資料(審查基準2.1.2.2第5點):■艾泰康公司隸屬之Eta-com集團創立自西元1979年並致力於製造、銷售高品質之匯流排(用以供電之相關軟、硬體設施)及其相關產品,業已成為世界領導廠商,因Eta-com集團多年所投注之心力,系爭商標已於相關領域建立極高之商譽,並成為具有極高識別性之商標,且於亞洲、歐洲、美洲及中東地區建立完整之行銷網絡,因此享譽全球,而Eta-com集團之重要商業名稱及表徵亦即系爭商標自1979持續使用至今,此外,Eta-com集團於英國(2006年9月)、荷蘭(2010年3月)及比利時(2010年3月)均有發送產品型錄,該等行銷文書均清楚標示系爭商標圖樣Eta-com,此亦有卷附Eta-com集團官網資料、英國、荷蘭及比利時之產品型錄存卷可考(原卷一第17至18頁、第83至257頁)。■Eta-com集團於1999年,透過訴外人艾達康Beheer公司與台安公司合資成立安達康公司,授權安達康公司為Eta-com集團在臺灣之獨家代理商,使用系爭商標與betobar-r商標及商業名稱向我國消費者提供產品及服務,且持續以網站、廣告及發行型錄等方式,向我國消費者介紹Eta-com集團及其系爭商標與betobar-r商標,包括Eta-com集團2003年及2010年發行且發送之產品型錄(見原審卷二第25至62頁、第63至96頁),該等行銷文書均清楚標示Eta-com商標,且上揭型錄,除了向臺灣相關產業及消費者宣傳Eta-com集團之產品以及Eta-com集團於臺灣的成果,亦可見Eta-com集團以Agent(代理商)或J.V.Taiwan(在臺灣之合資公司)向臺灣消費者介紹安達康公司(見原審卷二第25頁反面),並標識安達康公司英文名稱「TAIAN-ETACOMTECHNOLOGYCoLtd」於該等型錄(見原審卷二第62頁、第95頁反面),使臺灣相關業者及消費者清楚知道「betobar-r」以及「Eta-com」均源自於Eta-com集團,並可透過安達康公司取得Eta-com集團之產品或相關服務。承上,足認Eta-com集團以及系爭商標已經由Eta-com集團以及授權安達康公司於臺灣之長期行銷及使用,於我國相關產業界及消費者間享有盛名。■Eta-com集團為了使臺灣消費者能更瞭解Eta-com集團所提供之產品及服務,授權安達康公司以Eta-com集團之產品型錄為範本,製作中文版本之型錄。該中文版型錄封面除了有安達康公司名稱,其設計均與Eta-com集團之產品型錄相同,亦即於型錄封面均同時使用系爭商標與「betobar-r」商標及商業名稱,其內頁更有安達康公司之「TAIAN-ETACOM」英文名稱,該中文型錄與原證8Eta-com集團於英國、荷蘭及比利時之產品型錄均屬相同設計,有原證20Eta-Com集團授權安達康公司印製之2009年2月中文產品型錄、原證8英國、荷蘭及比利時之產品型錄附卷足稽(分別見原審卷二第97至113頁、原審卷一第83至257頁)。足證安達康公司之英文名稱確與Eta-com集團有關,而使相關業者及消費者產生認識安達康公司為Eta-com集團之一員。■又上揭中文產品型錄之前言指出:「東元電機公司集團遂於1988年引進領先世界開發之全模鑄式匯流排製造商:比利時(荷商)Eta-combetobar-r之全模鑄式匯流排」、「同時TET(即安達康公司之縮寫)亦成為Eta-combetobar-r在亞洲區生產及服務基地」等語,可知安達康公司向我國消費者介紹「betobar-r」品牌時,均同時使用「Eta-com」,使我國消費者不僅認知「betobar-r」產品係來自於Eta-com集團,更清楚知道安達康公司係Eta-com集團在臺灣之獨家代理商,及在亞洲區之生產與服務之基地。(4)系爭商標在國內外之註冊資料,例如註冊證或世界各國註冊一覽表等(審查基準2.1.2.2第6點):系爭商標除了於我國註冊以外,於中國、歐盟、印度、馬來西亞、南韓、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挪威、俄羅斯、烏克蘭等國家均取得註冊,有原證7系爭商標於各國註冊資料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115至182頁)。(5)其他證明系爭商標「Eta-com」著名之資料,例如在國內外展覽會、展示會展示商品或促銷服務等證據資料(審查基準2.1.2.2第9點):Eta-com集團於2003年參加美國達拉斯工業展,於2003年與2005年參加荷蘭工業展,其間亦參加新加坡之工業展,足證Eta-com集團積極參加各項重要工業展覽,並以系爭商標作為重要標識,有原證21參加美國達拉斯工業展、參加荷蘭工業展之參展照片以及原證22參加新加坡工業展之參展照片附卷足稽(原審卷二第114至123頁、第124至126頁),堪認我國之相關業者及參展業者對系爭商標極為熟悉。4.承上,足認艾泰康公司所提出之使用證據可證明系爭商標在我國為著名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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