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本件據異議人檢附之我國註冊第00553531、01562307號「RAIN-X」商標註冊資料;據爭商標簡介及據爭商標商品介紹網頁資料;據爭商標商品之銷售據點;世界各國商標註冊資料;據爭商標商品之台灣代理經銷商公司簡介、名片、據爭商標商品介紹及線上型錄頁面資料;據爭商標商品在台灣銷售據點列表及網路銷售通路之網頁資料;台灣代理經銷商於1998年至2015年向異議人訂購據爭商標商品之訂貨單、請款單、進口報單及據爭商標商品銷售發票;2006年5月份「一手車訊 CAR NEWS」雜誌及2015年8月21日第612期「Caz Buyer 車買家」雜誌廣告及報導;消費者於網誌及網路論壇之心得分享資料等證據資料影本觀之(異議附件3及理由附件1至9),可知據爭「RAIN-X」、「rain。x」等商標係異議人前手美商優內爾寇公司(UNELKO CORPORATION)於西元1972年所創使用於一系列具防水功能之商品,如防水塗料、家用和車用清潔用品、家用和車用拋光液、清潔用密封劑、家用和車用表面亮光保護劑等各種適用於家庭或行車用清潔及養護產品,歷經多次移轉後,於2011年移轉予異議人美商.伊利諾工具工程公司(ILLINOIS TOOL WORKS INC.),發展至今已拓展到不同類型的車用養護品及各種車用零件,如玻離養護品、車用檔風玻離養護品、塑料清潔品、洗車用品、車用蠟、車用雨刷片、車燈修理套件等,據爭「RAIN-X」、「rain。x」等商標並於美國、阿根廷、澳洲、加拿大、中國、歐盟、法國、德國、南韓、義大利、新加坡等世界各國獲准註冊(理由附件3),且早於民國81年起陸續在我國獲准註冊第00553531、01562307號「RAIN-X」商標,分別指定使用於「防污膜劑」及「汽車及器具用亮光蠟、粉、水、防霧劑、汽車擋風玻璃防霧蠟」商品(異議附件3),據爭「RAIN-X」、「rain。x」等商標表彰使用於防水、防霧、撥水、車用套件及養護產品等相關商品,經異議人自1972年開始於全球長期廣泛使用(美國註冊證上即有記載其最早使用日期為1972年1月20日),至今已45年,並將據爭商標標示在撥水劑、撥水劑(紙巾包裝)、防霧劑、玻璃清潔劑等商品及商品型錄、宣傳文宣、衣服及帽子等物品上宣傳促銷,除於官方網站上有展示各項商品介紹外,並透過全球大型零售商之網路及實體店面等銷售通路廣泛販售。在台灣,異議人自1998年開始至2015年持續多年透過台灣代理經銷商「兆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Exe Corporation)」進口據爭商標商品在台灣宣傳推廣及銷售(理由附件5~7),2006年5月份「一手車訊 CAR NEWS」雜誌及2015年8月21日第612期「Caz Buyer 車買家」雜誌並有刊登據爭商標商品廣告及相關報導(理由附件8),此外,自據爭商標商品推出後,眾多消費者於2004年至2015年持續多年均紛紛於網誌、網路論壇、影片分享網站等網路平台上分享介紹據爭「RAIN-X」、「rain。x」等商標系列商品,亦不乏網友將其相關使用教學、心得、評比等分享於網路上,讓眾多使用者或有興趣的消費者聚集討論(理由附件9)。據此,堪認於本件系爭「RAINX OUTDOOR及圖」商標105年5月24日申請註冊時,據爭「RAIN-X」、「rain。x」等商標經異議人持續多年廣泛使用於防水、防霧、撥水、車用套件及養護產品等相關商品之信譽應已廣為我國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知悉並達著名之程度。
查本件據異議人檢附之我國註冊第00553531、01562307號「RAIN-X」商標註冊資料;據爭商標簡介及據爭商標商品介紹網頁資料;據爭商標商品之銷售據點;世界各國商標註冊資料;據爭商標商品之台灣代理經銷商公司簡介、名片、據爭商標商品介紹及線上型錄頁面資料;據爭商標商品在台灣銷售據點列表及網路銷售通路之網頁資料;台灣代理經銷商於1998年至2015年向異議人訂購據爭商標商品之訂貨單、請款單、進口報單及據爭商標商品銷售發票;2006年5月份「一手車訊 CAR NEWS」雜誌及2015年8月21日第612期「Caz Buyer 車買家」雜誌廣告及報導;消費者於網誌及網路論壇之心得分享資料等證據資料影本觀之(異議附件3及理由附件1至9),可知據爭「RAIN-X」、「rain。x」等商標係異議人前手美商優內爾寇公司(UNELKO CORPORATION)於西元1972年所創使用於一系列具防水功能之商品,如防水塗料、家用和車用清潔用品、家用和車用拋光液、清潔用密封劑、家用和車用表面亮光保護劑等各種適用於家庭或行車用清潔及養護產品,歷經多次移轉後,於2011年移轉予異議人美商.伊利諾工具工程公司(ILLINOIS TOOL WORKS INC.),發展至今已拓展到不同類型的車用養護品及各種車用零件,如玻離養護品、車用檔風玻離養護品、塑料清潔品、洗車用品、車用蠟、車用雨刷片、車燈修理套件等,據爭「RAIN-X」、「rain。x」等商標並於美國、阿根廷、澳洲、加拿大、中國、歐盟、法國、德國、南韓、義大利、新加坡等世界各國獲准註冊(理由附件3),且早於民國81年起陸續在我國獲准註冊第00553531、01562307號「RAIN-X」商標,分別指定使用於「防污膜劑」及「汽車及器具用亮光蠟、粉、水、防霧劑、汽車擋風玻璃防霧蠟」商品(異議附件3),據爭「RAIN-X」、「rain。x」等商標表彰使用於防水、防霧、撥水、車用套件及養護產品等相關商品,經異議人自1972年開始於全球長期廣泛使用(美國註冊證上即有記載其最早使用日期為1972年1月20日),至今已45年,並將據爭商標標示在撥水劑、撥水劑(紙巾包裝)、防霧劑、玻璃清潔劑等商品及商品型錄、宣傳文宣、衣服及帽子等物品上宣傳促銷,除於官方網站上有展示各項商品介紹外,並透過全球大型零售商之網路及實體店面等銷售通路廣泛販售。在台灣,異議人自1998年開始至2015年持續多年透過台灣代理經銷商「兆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Exe Corporation)」進口據爭商標商品在台灣宣傳推廣及銷售(理由附件5~7),2006年5月份「一手車訊 CAR NEWS」雜誌及2015年8月21日第612期「Caz Buyer 車買家」雜誌並有刊登據爭商標商品廣告及相關報導(理由附件8),此外,自據爭商標商品推出後,眾多消費者於2004年至2015年持續多年均紛紛於網誌、網路論壇、影片分享網站等網路平台上分享介紹據爭「RAIN-X」、「rain。x」等商標系列商品,亦不乏網友將其相關使用教學、心得、評比等分享於網路上,讓眾多使用者或有興趣的消費者聚集討論(理由附件9)。據此,堪認於本件系爭「RAINX OUTDOOR及圖」商標105年5月24日申請註冊時,據爭「RAIN-X」、「rain。x」等商標經異議人持續多年廣泛使用於防水、防霧、撥水、車用套件及養護產品等相關商品之信譽應已廣為我國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知悉並達著名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