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ITTER
- 近5年著名商標名錄及案件彙編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著名商標TWITTER的文號是核駁第T0397181號, 著名商標所有人(含國籍)是美商.推特公司, 案件性質是商標核駁, 法條是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 商品或服務是電腦軟體;透過網際網路及其他通訊網路以傳輸、存取、組織、管理文字訊息、即時訊息、線上部落格網誌、文字、網路連結及影像之軟體及軟體應用程式;用於增進其他軟體及不可下載線上軟體之功能與特性之電腦軟體;用於存取全球電腦網路上資訊之軟體;可經由網際網路及無線裝置下載之軟體;用於存取、發送、接收全球電腦網路上..., 日期是20190516.

著名商標TWITTER
商品或服務電腦軟體;透過網際網路及其他通訊網路以傳輸、存取、組織、管理文字訊息、即時訊息、線上部落格網誌、文字、網路連結及影像之軟體及軟體應用程式;用於增進其他軟體及不可下載線上軟體之功能與特性之電腦軟體;用於存取全球電腦網路上資訊之軟體;可經由網際網路及無線裝置下載之軟體;用於存取、發送、接收全球電腦網路上資訊之軟體;便於電腦、可攜式手持數位電子通訊裝置、行動裝置、有線和無線通訊裝置進行社交網路方面之通訊及資料傳輸之軟體;行動應用程式性質之軟體;配合電腦、可攜式手持數位電子通訊裝置、行動裝置、有線和無線通訊裝置使用,便於其進行通訊之行動應用程式性質軟體;用於社交網路連結之行動應用程式性質軟體;用於即時傳送資料、訊息、位置、照片、連結、文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行動應用程式性質軟體;用以促進線上廣告、業務推廣、連結社交網路使用者與企業、追踪使用者及他人廣告,以提供策略、觀點、行銷及消費者行為預測之軟體;作為應用程式介面(API)使用之電腦軟體;磁鐵。電腦硬體;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網際網路設備;通訊器材;網際網路電話;電腦韌體;從網際網路下載之書籍;從網際網路下載之圖片;從網際網路下載之影片;從網際網路下載之音樂;從網際網路下載之影像檔案;從網際網路下載之遊戲程式;電腦遊戲程式;監控程式;已錄電腦程式;已錄電腦操作程式;用於行動通訊裝置之電腦軟體平台。市場行銷;廣告服務;線上廣告;市場研究及分析;促銷宣傳服務;藉由網路提供企業資訊;商情提供;專業企業諮詢;行銷顧問;網路廣告看板租賃;行銷研究諮詢顧問;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為他人提供電腦資料庫檢索。電信通訊傳輸服務;電信通訊服務,即提供電腦、行動及手持電腦、及有線和無線通訊裝置之使用者之線上及電信通訊即時傳輸;讓個人可以透過電子郵件、文字訊息、行動應用程式、即時訊息或網站發送及接收訊息;提供線上聊天室及電子佈告欄,供使用者就一般興趣相關主題互相傳送訊息;提供使用者分享有關好惡、日常活動之資訊、照片、音訊及視訊之線上資訊傳輸;訊息傳輸;電子訊息之寄送、接收及轉寄;為建立虛擬聊天室藉由電子訊息及文字訊息傳送之電子通訊服務;提供線上論壇,供電腦使用者互相傳輸訊息;資料之電子傳輸;電信傳輸;藉由網路日誌(部落格)提供訊息傳輸;提供使用者網際網路連結以與他人即時分享訊息。出版線上日誌,即標榜使用者定義內容之部落格日誌之線上出版。電腦服務,即供已註冊之使用者創造虛擬社群、參與討論,以及從事社交、商業及社群網路連結之不可下載電腦軟體之暫時使用服務;電腦網站代管;建置或設計網路平台或部落格服務;提供用以設立線上期刊和部落格之線上不可下載電腦軟體之暫時使用服務;軟體即服務(SAAS)之服務,該軟體係用於代管他人使用之軟體,讓他人利用電腦及行動裝置,透過無線及有線網路從事人及組織間之通訊;電腦服務,亦即提供可讓網際網路使用者發布、上傳、瀏覽、分享資料、資訊及多媒體內容之線上不可下載電腦軟體之暫時使用服務;電腦服務,亦即提供註冊使用者參與線上社群、獲得同儕回饋、形成虛擬社群及參與社交網路之不可下載電腦軟體之暫時使用服務;代管互動式網站及用於即時傳送資料、訊息、位置、照片、連結、文字、其他資料之線上不可下載軟體之暫時使用。藉由網際網路、行動裝置及全球電腦網路提供網路社交服務;藉由網際網路提供社交網路服務;藉由線上電腦資料庫及可查詢線上資料庫提供社交服務;提供與社交相關之資訊。
著名商標所有人(含國籍)美商.推特公司
日期20190516
文號核駁第T0397181號
認定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案件性質商標核駁
法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
認定理由經查「TWITTER」為設立於2006年的美商推特公司所擁有的商標,是一個著名的微網誌平台,它提供一個社群網路與微部落格服務,用戶可以經由SMS、即時通訊、電郵、Twitter網站或Twitter第三方應用發布更新。這個服務是由傑克·多西在2006年3月創辦並在當年7月啟動的。Twitter風行於全世界多個國家,是網際網路上瀏覽量最大的十個網站之一。據Twitter現任執行長迪克·科斯特洛(Dick Costolo)宣布,截至2018年3月,Twitter共有3.36億活躍用戶,這些用戶每天會發表約3.4億條推文。同時,Twitter每天還會處理約16億的網路搜尋請求。公司總部設立在美國舊金山,其部分辦公室及伺服器位於紐約。2013年9月,在歷過近十年的發展後,Twitter已成為現今全球新聞、娛樂和評論的重要來源,也是目前最有效的資訊傳播通路。「TWITTER」商標除在世界多國獲准註冊外,其所提供之社交網路等服務並廣泛為政府機關作為政令宣導工具、報業作為即時新聞發布平台、知名企業及品牌作為宣傳促銷其商品/服務及國內外知名人物亦藉TWITTER 帳號與粉絲互動,是「TWITTER」已被普遍使用,潛在無限商機。自「Twitter」推出以來對全球影響力深遠,在2009 年被素有「網路界的奧斯卡獎」之稱的威比獎(Webby Awards)選為10 年來網路10 大事件之一,使用至今已列為全球十大社群網站之一。綜前說明,足堪認定據以核商標表彰於提供即時通訊、電信傳輸、廣告、社交等相關服務經美商推特公司持續廣泛使用已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熟知而達高度著名之程度。

著名商標

TWITTER

商品或服務

電腦軟體;透過網際網路及其他通訊網路以傳輸、存取、組織、管理文字訊息、即時訊息、線上部落格網誌、文字、網路連結及影像之軟體及軟體應用程式;用於增進其他軟體及不可下載線上軟體之功能與特性之電腦軟體;用於存取全球電腦網路上資訊之軟體;可經由網際網路及無線裝置下載之軟體;用於存取、發送、接收全球電腦網路上資訊之軟體;便於電腦、可攜式手持數位電子通訊裝置、行動裝置、有線和無線通訊裝置進行社交網路方面之通訊及資料傳輸之軟體;行動應用程式性質之軟體;配合電腦、可攜式手持數位電子通訊裝置、行動裝置、有線和無線通訊裝置使用,便於其進行通訊之行動應用程式性質軟體;用於社交網路連結之行動應用程式性質軟體;用於即時傳送資料、訊息、位置、照片、連結、文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行動應用程式性質軟體;用以促進線上廣告、業務推廣、連結社交網路使用者與企業、追踪使用者及他人廣告,以提供策略、觀點、行銷及消費者行為預測之軟體;作為應用程式介面(API)使用之電腦軟體;磁鐵。電腦硬體;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網際網路設備;通訊器材;網際網路電話;電腦韌體;從網際網路下載之書籍;從網際網路下載之圖片;從網際網路下載之影片;從網際網路下載之音樂;從網際網路下載之影像檔案;從網際網路下載之遊戲程式;電腦遊戲程式;監控程式;已錄電腦程式;已錄電腦操作程式;用於行動通訊裝置之電腦軟體平台。市場行銷;廣告服務;線上廣告;市場研究及分析;促銷宣傳服務;藉由網路提供企業資訊;商情提供;專業企業諮詢;行銷顧問;網路廣告看板租賃;行銷研究諮詢顧問;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為他人提供電腦資料庫檢索。電信通訊傳輸服務;電信通訊服務,即提供電腦、行動及手持電腦、及有線和無線通訊裝置之使用者之線上及電信通訊即時傳輸;讓個人可以透過電子郵件、文字訊息、行動應用程式、即時訊息或網站發送及接收訊息;提供線上聊天室及電子佈告欄,供使用者就一般興趣相關主題互相傳送訊息;提供使用者分享有關好惡、日常活動之資訊、照片、音訊及視訊之線上資訊傳輸;訊息傳輸;電子訊息之寄送、接收及轉寄;為建立虛擬聊天室藉由電子訊息及文字訊息傳送之電子通訊服務;提供線上論壇,供電腦使用者互相傳輸訊息;資料之電子傳輸;電信傳輸;藉由網路日誌(部落格)提供訊息傳輸;提供使用者網際網路連結以與他人即時分享訊息。出版線上日誌,即標榜使用者定義內容之部落格日誌之線上出版。電腦服務,即供已註冊之使用者創造虛擬社群、參與討論,以及從事社交、商業及社群網路連結之不可下載電腦軟體之暫時使用服務;電腦網站代管;建置或設計網路平台或部落格服務;提供用以設立線上期刊和部落格之線上不可下載電腦軟體之暫時使用服務;軟體即服務(SAAS)之服務,該軟體係用於代管他人使用之軟體,讓他人利用電腦及行動裝置,透過無線及有線網路從事人及組織間之通訊;電腦服務,亦即提供可讓網際網路使用者發布、上傳、瀏覽、分享資料、資訊及多媒體內容之線上不可下載電腦軟體之暫時使用服務;電腦服務,亦即提供註冊使用者參與線上社群、獲得同儕回饋、形成虛擬社群及參與社交網路之不可下載電腦軟體之暫時使用服務;代管互動式網站及用於即時傳送資料、訊息、位置、照片、連結、文字、其他資料之線上不可下載軟體之暫時使用。藉由網際網路、行動裝置及全球電腦網路提供網路社交服務;藉由網際網路提供社交網路服務;藉由線上電腦資料庫及可查詢線上資料庫提供社交服務;提供與社交相關之資訊。

著名商標所有人(含國籍)

美商.推特公司

日期

20190516

文號

核駁第T0397181號

認定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案件性質

商標核駁

法條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

認定理由

經查「TWITTER」為設立於2006年的美商推特公司所擁有的商標,是一個著名的微網誌平台,它提供一個社群網路與微部落格服務,用戶可以經由SMS、即時通訊、電郵、Twitter網站或Twitter第三方應用發布更新。這個服務是由傑克·多西在2006年3月創辦並在當年7月啟動的。Twitter風行於全世界多個國家,是網際網路上瀏覽量最大的十個網站之一。據Twitter現任執行長迪克·科斯特洛(Dick Costolo)宣布,截至2018年3月,Twitter共有3.36億活躍用戶,這些用戶每天會發表約3.4億條推文。同時,Twitter每天還會處理約16億的網路搜尋請求。公司總部設立在美國舊金山,其部分辦公室及伺服器位於紐約。2013年9月,在歷過近十年的發展後,Twitter已成為現今全球新聞、娛樂和評論的重要來源,也是目前最有效的資訊傳播通路。「TWITTER」商標除在世界多國獲准註冊外,其所提供之社交網路等服務並廣泛為政府機關作為政令宣導工具、報業作為即時新聞發布平台、知名企業及品牌作為宣傳促銷其商品/服務及國內外知名人物亦藉TWITTER 帳號與粉絲互動,是「TWITTER」已被普遍使用,潛在無限商機。自「Twitter」推出以來對全球影響力深遠,在2009 年被素有「網路界的奧斯卡獎」之稱的威比獎(Webby Awards)選為10 年來網路10 大事件之一,使用至今已列為全球十大社群網站之一。綜前說明,足堪認定據以核商標表彰於提供即時通訊、電信傳輸、廣告、社交等相關服務經美商推特公司持續廣泛使用已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熟知而達高度著名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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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TTER

文號: 中台異字第G01040799號 | 著名商標所有人(含國籍): 美商.推特公司 | 案件性質: 商標異議 | 法條: 商30-1-11 | 商品或服務: 即時通訊、電信傳輸、廣告、社交等相關服務 | 日期: 20160627

@ 近5年著名商標名錄及案件彙編

TWITTER

文號: 中台異字第G01040799號 | 著名商標所有人(含國籍): 美商.推特公司 | 案件性質: 商標異議 | 法條: 商30-1-11 | 商品或服務: 社交網路、網誌等服務 | 日期: 201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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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中台異字第G01040799號 | 著名商標所有人(含國籍): 美商.推特公司 | 案件性質: 商標異議 | 法條: 商30-1-11 | 商品或服務: 即時通訊、電信傳輸、廣告、社交等相關服務 | 日期: 201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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