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異議人所送檢英國每日電訊報報導,藝人騎乘「TREK」單車參加活動報導,異議人參加2014亞洲自行車展資訊;北京崔克自行車經銷有限公司與大陸地區廠商簽訂於2010-2012年在北京、上海、黃山等地辦理自行車活動之資料,異議人與我國廠商簽訂之經銷契約影本,異議人及經銷商參與我國活動之資料,異議人開立予我國經銷商之商品銷售單據;2004至2015年台灣年度損益表,本局商標異議審定書,可知異議人美商.崔克自行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西元1976年,據爭商標外文「TREK」為異議人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異議人為行銷其自行車等相關商品,除參加2014年亞洲自行車展外,亦透過北京崔克自行車經銷有限公司於2010年至2012年在北京、上海、黃山等地辦理自行車活動,亦有英國每日電訊報專文報導以及藝人騎乘「TREK」單車參加活動之報導;於我國,異議人自1997年起即與達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Speedaces、Speedhigh及單車喜客自行車人文精品店等廠商簽訂經銷契約,除參與2008年台北國際自行車展覽會,我國代理商亦於「2009第三屆大師盃公益高球邀請賽」、「2014台北國際自行車展覽會」等活動進行推廣行銷,據爭「TREK」、「TREK and Device」商標表彰自行車等相關商品之信譽,於103年12月間已為著名商標之事實,前經本局異議審定書認定在案。復據異議人在台灣Facebook網頁資料、開立予我國經銷商之銷售單據、2011至2018年於我國之年度損益報表,可知迄2017年間,異議人仍透過其經銷商單車喜客自行車人文精品店、美尼國際有限公司在我國販售自行車及配件等相關商品,2017年8、12月間亦在其Facebook網頁上,販售單車安全帽商品,相關文字敘述等處皆可見據爭商標。基上,堪認據爭「TREK」、「TREK and Device」商標商品有持續於在我國販售行銷之事實,其表彰自行車等相關商品之信譽,仍為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普遍知悉而為著名商標。
據異議人所送檢英國每日電訊報報導,藝人騎乘「TREK」單車參加活動報導,異議人參加2014亞洲自行車展資訊;北京崔克自行車經銷有限公司與大陸地區廠商簽訂於2010-2012年在北京、上海、黃山等地辦理自行車活動之資料,異議人與我國廠商簽訂之經銷契約影本,異議人及經銷商參與我國活動之資料,異議人開立予我國經銷商之商品銷售單據;2004至2015年台灣年度損益表,本局商標異議審定書,可知異議人美商.崔克自行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西元1976年,據爭商標外文「TREK」為異議人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異議人為行銷其自行車等相關商品,除參加2014年亞洲自行車展外,亦透過北京崔克自行車經銷有限公司於2010年至2012年在北京、上海、黃山等地辦理自行車活動,亦有英國每日電訊報專文報導以及藝人騎乘「TREK」單車參加活動之報導;於我國,異議人自1997年起即與達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Speedaces、Speedhigh及單車喜客自行車人文精品店等廠商簽訂經銷契約,除參與2008年台北國際自行車展覽會,我國代理商亦於「2009第三屆大師盃公益高球邀請賽」、「2014台北國際自行車展覽會」等活動進行推廣行銷,據爭「TREK」、「TREK and Device」商標表彰自行車等相關商品之信譽,於103年12月間已為著名商標之事實,前經本局異議審定書認定在案。復據異議人在台灣Facebook網頁資料、開立予我國經銷商之銷售單據、2011至2018年於我國之年度損益報表,可知迄2017年間,異議人仍透過其經銷商單車喜客自行車人文精品店、美尼國際有限公司在我國販售自行車及配件等相關商品,2017年8、12月間亦在其Facebook網頁上,販售單車安全帽商品,相關文字敘述等處皆可見據爭商標。基上,堪認據爭「TREK」、「TREK and Device」商標商品有持續於在我國販售行銷之事實,其表彰自行車等相關商品之信譽,仍為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普遍知悉而為著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