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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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名稱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的資金類型是融資貸款, 資金情境是已創業,創業籌備中, 創業階段是創業籌備中,已創業, 身分別是從農青年, 對象是 (一)年齡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2.申貸前5年內曾參加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80小時。3.農會法第12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所定甲類會員。4.農民職... 一般青農500萬元,專案輔導青農1,000萬元。但情形特殊資金需求較大,超過上開最高貸款額度者,可報經農業部專案提高額度。 (一)全國農業金庫設於各區之分行諮詢專線如下: 1.總公司/營業部:02-2380-5180/02-2380-5217 2.桃園分行:03-316-8007 3.新竹分行:03-657-3963 4.臺中分行:04-2223-8835
資金名稱 | 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 |
資金類型 | 融資貸款 |
資金情境 | 已創業,創業籌備中 |
創業階段 | 創業籌備中,已創業 |
縣市區域 | 全國性 |
資金額度 | 一般青農500萬元,專案輔導青農1,000萬元。但情形特殊資金需求較大,超過上開最高貸款額度者,可報經農業部專案提高額度。 |
身分別 | 從農青年 |
申請方式 | 一、借款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農業經營計畫、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檢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1.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3.借款人與農地所有權人所訂之租約。4.借款人屬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4目之實際耕作者,其農業用地所在地之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三)申請漁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1.借款人本人、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定置漁業權執照、漁業執照或其他依法令許可之養殖證明文件。2.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興建水產養殖設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3.屬漁船經營權移轉中者,應檢附漁船買賣或租賃證明文件。(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1.借款人本人、配偶或父母之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畜牧場登記證書。但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畜牧場買賣證明文件。養乳牛農民需另檢附收乳證明。2.借款人本人之屠宰場登記證書。但屬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應檢附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或屠宰場買賣證明文件。(五)申請農產運銷貸款者,如有興建固定設施,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非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建築執照。 二、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三)全國農業金庫。 |
對象 | (一)年齡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2.申貸前5年內曾參加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80小時。3.農會法第12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所定甲類會員。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5.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6.曾獲農業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7.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8.申貸前5年內曾獲農業部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二)申貸前5年內曾參與農業部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三)依農業部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但自112年1月1日起,應不高於全年總額之1.25倍。*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一)違反前揭所得金額規定。(二)申請漁業類貸款,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2年內,補正養殖漁業登記證;屬漁船經營權移轉中者,未於撥貸後6個月內,補正漁業執照。有前述情形,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三)申請畜牧類貸款,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2年內,補正畜牧場登記證書;屬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2年內或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有前述情形,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 |
諮詢窗口 | (一)全國農業金庫設於各區之分行諮詢專線如下: 1.總公司/營業部:02-2380-5180/02-2380-5217 2.桃園分行:03-316-8007 3.新竹分行:03-657-3963 4.臺中分行:04-2223-8835 5.嘉義分行:05-283-6129 6.臺南分行:06-300-1162 7.高雄分行:07-262-6207 8.屏東分行:08-732-2782 (二)專案農貸諮詢專線如下: 1.全國農業金庫:0972-590951 2.農信保基金:0963-619301 3.農業部農業金融署:0933-239983 |
網站 | https://www.afna.gov.tw/view.php?theme=agricultural_development&subtheme=&id=1 |
主辦單位 | 農業部 |
機關類型 | 部會 |
機關別 | 農業部 |
建立時間 | 2015-02-28T00:00:00 |
修改時間 | 2024-10-16T16:22:21 |
同步更新日期 | 2024-10-17 |
資金名稱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 |
資金類型融資貸款 |
資金情境已創業,創業籌備中 |
創業階段創業籌備中,已創業 |
縣市區域全國性 |
資金額度一般青農500萬元,專案輔導青農1,000萬元。但情形特殊資金需求較大,超過上開最高貸款額度者,可報經農業部專案提高額度。 |
身分別從農青年 |
申請方式一、借款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農業經營計畫、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檢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1.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3.借款人與農地所有權人所訂之租約。4.借款人屬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4目之實際耕作者,其農業用地所在地之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三)申請漁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1.借款人本人、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定置漁業權執照、漁業執照或其他依法令許可之養殖證明文件。2.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興建水產養殖設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3.屬漁船經營權移轉中者,應檢附漁船買賣或租賃證明文件。(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1.借款人本人、配偶或父母之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畜牧場登記證書。但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畜牧場買賣證明文件。養乳牛農民需另檢附收乳證明。2.借款人本人之屠宰場登記證書。但屬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應檢附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或屠宰場買賣證明文件。(五)申請農產運銷貸款者,如有興建固定設施,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非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建築執照。 二、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三)全國農業金庫。 |
對象(一)年齡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2.申貸前5年內曾參加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80小時。3.農會法第12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所定甲類會員。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5.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6.曾獲農業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7.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8.申貸前5年內曾獲農業部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二)申貸前5年內曾參與農業部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三)依農業部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但自112年1月1日起,應不高於全年總額之1.25倍。*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一)違反前揭所得金額規定。(二)申請漁業類貸款,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2年內,補正養殖漁業登記證;屬漁船經營權移轉中者,未於撥貸後6個月內,補正漁業執照。有前述情形,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三)申請畜牧類貸款,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2年內,補正畜牧場登記證書;屬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2年內或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有前述情形,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 |
諮詢窗口(一)全國農業金庫設於各區之分行諮詢專線如下: 1.總公司/營業部:02-2380-5180/02-2380-5217 2.桃園分行:03-316-8007 3.新竹分行:03-657-3963 4.臺中分行:04-2223-8835 5.嘉義分行:05-283-6129 6.臺南分行:06-300-1162 7.高雄分行:07-262-6207 8.屏東分行:08-732-2782 (二)專案農貸諮詢專線如下: 1.全國農業金庫:0972-590951 2.農信保基金:0963-619301 3.農業部農業金融署:0933-239983 |
網站https://www.afna.gov.tw/view.php?theme=agricultural_development&subtheme=&id=1 |
主辦單位農業部 |
機關類型部會 |
機關別農業部 |
建立時間2015-02-28T00:00:00 |
修改時間2024-10-16T16:22:21 |
同步更新日期2024-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