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員
- 臺北市政府求職徵才職缺資訊 @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職務名稱管理員的職務類別是一般人員, 薪等是委任第3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起始日是1131028, 迄止日是1131105, 工作地址是本校總務處。(115304 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21號。), 部門名稱是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 工作描述是一、文書組檔案管理。二、教育宣導與跑馬燈管理。三、會議場地(登記、鑰匙)管理。四、郵件收發管理。五、文具事務物品管理。六、表單系統管理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No | 73 |
部門代碼 | 379057100U |
部門名稱 |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 |
工作編號 | 77644 |
更新時間 | 1131030 |
電話 | (空) |
薪等 | 委任第3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
job_Kind_Name | 綜合行政 |
職務名稱 | 管理員 |
職務類別 | 一般人員 |
數量 | 1 |
org_type_Name | (空) |
起始日 | 1131028 |
迄止日 | 1131105 |
雇用規則 | (一) 具委任第三職等綜合行政職系合格實授銓敍審定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現職職系依據「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核與綜合行政職系係屬同職組之相關職系亦可;無公務人員考試所定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情形。(三)最近5年考績(含另予考績),須1年以上考列甲等、考列乙等者分數須在79分以上,且不得連續4年考列乙等。(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等規定不得任用之情形。(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未曾受懲戒或行政處分,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需要,執行公務暨工作職務調整、輪調等。(六)熟諳電腦及文書處理相關業務。 |
工作描述 | 一、文書組檔案管理。二、教育宣導與跑馬燈管理。三、會議場地(登記、鑰匙)管理。四、郵件收發管理。五、文具事務物品管理。六、表單系統管理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點名稱 | (空) |
工作地址 | 本校總務處。(115304 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21號。) |
官方規則 | 是 |
輪值否 | 無需輪值 |
特殊規則 | 歡迎身心障礙、歡迎原住民族 |
聯絡資訊 | 詳見本校簡章 |
File_Path | (空) |
備註 | (空) |
同步更新日期 | 2024-10-31 |
No73 |
部門代碼379057100U |
部門名稱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 |
工作編號77644 |
更新時間1131030 |
電話(空) |
薪等委任第3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
job_Kind_Name綜合行政 |
職務名稱管理員 |
職務類別一般人員 |
數量1 |
org_type_Name(空) |
起始日1131028 |
迄止日1131105 |
雇用規則(一) 具委任第三職等綜合行政職系合格實授銓敍審定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現職職系依據「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核與綜合行政職系係屬同職組之相關職系亦可;無公務人員考試所定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情形。(三)最近5年考績(含另予考績),須1年以上考列甲等、考列乙等者分數須在79分以上,且不得連續4年考列乙等。(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等規定不得任用之情形。(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未曾受懲戒或行政處分,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需要,執行公務暨工作職務調整、輪調等。(六)熟諳電腦及文書處理相關業務。 |
工作描述一、文書組檔案管理。二、教育宣導與跑馬燈管理。三、會議場地(登記、鑰匙)管理。四、郵件收發管理。五、文具事務物品管理。六、表單系統管理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點名稱(空) |
工作地址本校總務處。(115304 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21號。) |
官方規則是 |
輪值否無需輪值 |
特殊規則歡迎身心障礙、歡迎原住民族 |
聯絡資訊詳見本校簡章 |
File_Path(空) |
備註(空) |
同步更新日期2024-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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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的地址位於
本校總務處。(115304 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