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議放寬農漁會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之限制
- 農業科技計畫 @ 農業部
計畫名稱研議放寬農漁會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之限制的計畫主持人是符玉章, 執行機關是環球商務法律事務所, 研究領域是農業經濟類, 研究性質是應用研究, 計畫編號是98農科-5.1.5-金-d5, 研究目的是發展農林漁牧(不含食品加工與包裝), 中央款是504000, 配合款是0, 計畫總經費是504000, 執行成果摘要是研議放寬農漁會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之限制研究案期末報告摘要:一、研究背景:鑑於農漁會信用部資金運用主要以傳統放款業務為主,且各信用部間業務種類差異性不大。然整體存、放比率普遍偏低,而投資有價證券項目亦僅限於持有中央銀行流動準備規定之各種有價證券,餘裕資金依法應全部轉存農業金庫,故資金運用亦多所受限;反....
計畫年度 | 98 |
計畫類別 | 科技 |
計畫名稱 | 研議放寬農漁會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之限制 |
計畫編號 | 98農科-5.1.5-金-d5 |
計畫屬性 | 科學技術類 |
研究性質 | 應用研究 |
研究方法 | 委託研究 |
研究領域 | 農業經濟類 |
研究目的 | 發展農林漁牧(不含食品加工與包裝) |
主管機關 | 農委會農業金融局 |
執行機關 | 環球商務法律事務所 |
計畫主持人 | 符玉章 |
中央款 | 504000 |
配合款 | 0 |
計畫總經費 | 504000 |
執行成果摘要 | 研議放寬農漁會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之限制研究案期末報告摘要:一、研究背景:鑑於農漁會信用部資金運用主要以傳統放款業務為主,且各信用部間業務種類差異性不大。然整體存、放比率普遍偏低,而投資有價證券項目亦僅限於持有中央銀行流動準備規定之各種有價證券,餘裕資金依法應全部轉存農業金庫,故資金運用亦多所受限;反觀國內其他金融機構投資有價證券之限制,均較農漁會信用部為寬鬆。因此爰有提議似可適度放寬農漁會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之相關限制,以去化信用部閒置資金,並增加投資收益。本研究案因應農業金融法修正,針對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之監理架構及相關風險管理等配套措施進行研究。惟信用部存放比偏低,政策考量上是否因需先落實本業再談新增業務?信用部因應放寬投資有價證券,其伴隨而來之相關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是否應增加資本提計?資本適足率是否亦應積極修正? 無股金制度之現實面下又如何積極增加資本以因應所需承擔新增風險?等問題,同時為影響本研究重要考量背景。故受限於現行信用部現行相關財務監理標準,尚未能配合放寬有價證券業務之監理需求,如何研議適當修法建議為本研究主要研究課題。茲將研究之主要結論及具體建議等摘要說明如下:二、國內外制度比較分析:本研究案首先針對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業金庫等金融機構相關投資有價證券及風險管理措施之規定,進行分析比較;同時蒐集日本及韓國相關研究文獻,研究日韓農業金融機構有價證券投資及風險管理措施之現況,以作為監理架構與風險機制之參考架構。日本JAバンク以資本適足率做為分級之考量,亦即在不同的資本適足率水準可投資不同限額的有價證券,以滿足在監理及風控條件下,給予業者最大的彈性。惟目前信用部仍使用1988年第一版巴塞爾資本協定之適足率計算方式,尚無需提列市場風險計提及作業風險計提,對於持有之資產之信用評等也無法有效地區分,例如授信之品質、金融債券或公司債券之信用評等均無法反映在風險性資產之變化。因此會低估信用部實際營運所可能承受之風險,甚至可能產生資本套利現象之風險。短期目標建議在目前的「農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基礎上,逕修改合格淨值之定義及增加放寬有價證券項目之風險權數,同時考量與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接軌。包括:(一) 格淨值之定義應為第一類資本加第二類資本再扣除金融類股之股票及含有金融股基金之比例(參第六章表6-18)。(二) 風險性資產應再加計權益證券項目,其風險權數應為200%,對具風險分散效果及流動性較高之證券之風險權數可降低為125%,(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要求一般市場風險計提8%及個別風險計提8%,流動性較高及具風險分散效果之權益證券之個別風險計提可降低為2%)(參第六章表6-19)。(三) 對較高風險之債權(例如公司債),應計以較高之風險權數。(四) 對金融機構之資本工具(例如次順位金融債),應從合格資本扣除。(五) 對不同到期日之債權,應考慮計以不同之風險權數。(六) 外幣部位應計以100%之風險權數(或提列外匯市場風險計提8%)。(七) 同時於相關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及申報作業,增訂信用部投資股票及共同基金等有價證券,配合本文建議之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辦法草案,其前一月申報農業金融局之資本適足率應不低於10%或8%。中長期建議參照信用合作社之資本適足率計算之架構,並考慮增加作業風險計提以符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精神。三、農漁會信用部風險承受能力分析:就有價證券風險屬性及報酬,依目前金融機構開放投資有價證券範圍,主要選擇以國內上市股票、公債與國內共同基金等過去九年之風險報酬及波動度(標準差)為分析,並進而依據行資本適足率之情境分析,結果推估對放寬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後之最大可能衝擊以及分析投資前應具備之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信用部存放款的經營能力(平均存放比)、信用風險(平均逾放比)及抵減信用風險的能力(備抵呆帳覆蓋率),相較於其他金融機構亦尚有很大改善空間。鑑於現行信用部因應投資風險所需之資本提計能力受限制,現行資本適足率計算公式係巴賽爾協定舊制,尚無法真實反映承受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等結果,以及專業投資經驗與能力尚顯不足。現行信用部相關財務監理標準仍尚未配合可能之監理需要而修正,甚至部分農漁會信用部仍是高逾放比及高資本適足率並存之特殊且矛盾之現象,其原因是未能有效積極打銷呆帳所致。尤其若單純以現行之資本適足率(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作為唯一監理指標,恐有不足,應一併考量存放比、逾放比及備抵呆帳覆蓋率等財務性指標,作為投資資格之條件與門檻。其次,在考量總量風險控管的原則之下放寬有價證券投資原則,仍應朝向盡量降低流動準備之有價證券中,非政府債券之比例,目的為降低非政府債券之固定收益證券之信用風險;其次,降低權益證券之比例,目的為降低權益證券帶來之市場風險為宜。從財務面至少可以考慮以下幾點原則:1. 由存放比率門檻篩選具良好經營能力及管理能力的信用部;但應同時考量接近法定存放比時其流動性不足者,亦應限制其從事本項業務。2. 以逾放比之門檻並參酌備抵呆帳覆蓋率為篩選資格,控制個別信用部之授信之信用曝險;3. 以資本適足率做為其投資有價證券限額之參考,以控制其市場風險暴險以及滿足金融機構監理之標準。四、財務及非財務資格條件:巴塞爾資本協定及國內金融機構相關皆明訂8%為資本適足率之最低要求。為防範上述之監理之風險,使資本適足率高於8%之最低監理要求。根據本文之情境分析,以投資於國內股票之大盤市場,放寬投資至股票市場部位高達核算基數25%,以及淨值損失高達淨值15%(例如2008年投資於金融市場,最大下跌率達61%。)等極端條件下為例所作之分析,投資前信用部之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需至少大於10%才能合於此一條件。相同條件,放寬投資限額核算基數5%範圍內,應屬審慎可行方向。如果放寬投資國內共同基金之限額最大至核算基數25%者,亦建議投資前最低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要求為10%。開放投資總額及各項限額等,可延續現行各項風險控制比率辦法之限額為基礎修正,並需考量分散風險原則。部分信用部雖然高資本適足率、低逾放比及高備抵呆帳率等財務指標雖佳,但實際上存放卻非常地低,甚至淨值也非常小。因此政策上宜從平均存放比率做為落實本業經營後始放寬有價證券投資之第一道關卡。逾放比和備抵呆帳覆蓋率為輔助手段,目前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之辦法即根據此一原則。農漁會98年4月間逾放比高於6%、5%、4%、3%、2%之信用部,其淨值總合占全體信用部淨值之72.5%、64.3%、59.0%、48.7%、24.8%。由於國際間對金融機構合適之逾放比並無統一標準,但若考量世界各國之銀行表現,則不宜將逾放比最低標準訂得太低,甚至低於合理水準。備抵呆帳覆蓋率做為抵減逾放產生之信用風險,則可作為考量逾放比已較高時之例外條件。但由於不低於40%之備抵呆帳覆蓋率已涵蓋淨值達全體79.1%之信用部,因此備抵呆帳覆蓋率之下限應再提高以符合比例原則。就非財務性指標言,參酌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農會、漁會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應不予許可或酌減家數事由,亦應考量作為申請新業務之消極資格事項。另就有關投資管理之基本風險管理流程與組織架構而言,建議應由理事會負最終責任,分層授權及負責;同時信用部應具備投資專業經驗之人力,始可從事投資業務之管理。另建議成立風險管理委會或在不改變現行架構之前提下擴編授信審議委員會,強化其風險管理功能,其落實運作與否並應列入實地查核之項目。五、建置基本風險管理架構:建議配合修改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或另訂法源依據,成立風險管理委會或擴編授信審議委員會,強制信用部建置該機制,落實運作與否並應列入實地查核之項目。風險管理委員會應協助執行並落實理事會擬具年度有價證券投資運用計畫,運用方針及交易規定、作業處理程序、內部控制政策及監管法令遵循等是否有效與適切性,信用部主任或總幹事並應例行常態性召集風險管理委員會,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執行狀況。信用部需落實風險管理原則及訂定風險管理作業準則,配合修正稽核作業項目流程與自行查核項目。關於有價證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委員會具體之任務至少應為:1. 監控資本適足性及各項法定財務指標之變化。2. 監控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並定期檢視,覈實提列備抵損失。3. 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監管流動性風險。4. 衡量整體投資有價證券部位之暴險、淨值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資產配置,建立各項風險限額之管理。5. 監督運用方針及交易規定、作業處理程序、內部控制政策、法令遵循是否落實。6. 擬定緊急應變及交易授權之處理機制。訂定風險管理作業準則要項至少應包含:1. 具體之投資分析應由專人負責研究總體經濟、個別產業發展趨勢及上市營運等基本資料之分析,定期應提出投資分析報告(含所持個股評等)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重新檢討評估,經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報信用部主任或總幹事核准。2. 交易人員在授權範圍內,根據授權及計畫所列標的、價位及量,視盤勢在適當時點審慎向交易對象辦理買賣交易;並由會計人員辦理交割事宜。3. 投資種類、金額等交割人員負責於交易後編製買賣報表、庫存明細表等相關報表,於交易後立即依內部層級提報主管及風險管理委員會,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4. 投資後專人隨時監控投資損益變化,且庫存有價證券及基金等應依市場價格,每月評價。依據各層級之內控程序,隨時及定期向主管報告,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議,必要時應報告總幹事或提報理事會處理。5. 信用部持有各種有價證券無實體券之保管應以債券存摺(保管條)或類似文件為證,由會計人員或總幹事指定人員專責保管。有價證券保管作業應定期實施盤點,並由稽核人員依規進行查核。6. 遇股市或上市公司發生重大情事,須立即為授權範圍外之買賣時,得依據緊急因應授權機制處理,並於取得信用部主任或總幹事部核准後辦理交易。7. 配合修正有價證券業務相關稽核作業項目流程與自行查核項目。六、農(漁)會財務處理辦法之會計原則:本研究案亦針對農(漁)會財務處理辦法之會計原則(相關會計科 目及非授信資產之認列損失)、財務資訊正確揭露等提出建議。原則上應以公平市價法認列,例外始為信用部對被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時,採權益法認列。資產負債表中與有價證券投資有關之會計科目:〔資產方〕現行規定之科目為「有價證券」(一-一0?)、其減項「備抵跌價損失-有價證券」(一-一二?),「長期投資」(一-三0二)、其減項「備抵長期投資跌價損失」(一-三0三)等,根據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第5號公報,應整合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即以交易為目的之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信用部持有之合作金庫等股票應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淨值方〕現行規定之科目為減項「未實現長期投資跌價損失」(三-一0九) 應整合為「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事業損益及經費所入所出計算表(即損益表)科目原科目共有「未實現跌價損失」(五-二二七)、「未實現回升??」(四-二二七)、「證券投資收?收入」(四-二0五)與「證券投資損失」(五-二0?)等。建議應整合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損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損益」等科目。根據34號公報,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未實現損益應於股東權 益變動表(對應農會應為盈虧撥補表)揭露之。七、財務資訊正確揭露問題:(一) 增加財報簽證及揭露密度:建議增加會計師簽證季報及申報密度。編造年報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惟年報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農會)或二月底前(漁會)編造完竣並始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放寬有價證券投資業務承受投資風險致相對淨值之可能波動變大,因此前一年底與次年編造完成後的淨值可能會有相當之落差,而未能及時向主管機關揭露。建議可考量修正「農(漁)業財務處理辦法」,在實務作業可行範圍內提高月報之資訊揭露及增加季報申報備查及簽證等較密集作法,以增加其可信度。(二) 採用廣義逾期放款比率定義並法定化:「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 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應未將乙類逾期放款列入;然農業金融局每月統計之「農漁會信用部經營概況統計表」中已明確區分廣義逾期放款與狹義逾期放款。建議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並採用廣義逾期放款定義,作為嚴格衡量逾期放款比率之依據。(三) 強化向監理機關揭露資訊之義務:建議信用部於每一年度開始前,應將次年度投資有價證券範圍、交易限額、停損限額、交易對象等投資計劃及風險管理措施,提報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信用部應將投資有價證券運用情形、金額及損益分析報告,於實施後即提報理事會,並定期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四) 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2條非授信資產之認列損失,因未及考量投資有價證券之跌價損失,亦未適用會計公報一般公認之會計原則認列損失規定,因此亦應一併配合檢討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內容。八、監理架構之重新建構:(一) 現行農會漁會信用部之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及業務調整辦法等相關規定內容,於有價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之訂定後,需考量如何一併配合修正或者刪除立法整合之問題。(二) 建議訂定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以為分級監理之核心依據現行「農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定義之監理標準,尚不足因應放寬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業務之需求。我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日韓農協等均朝向以資本適足率分級管理之監理核心。現行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尚並未臻完備而得以落實農業金融法立即監理措施及分級監理之規定精神。目前本研究案宥限於現況而從個別財務指標及非財務性指標分析,作為放寬本項業務分級管理之可能建議依據。惟仍建議將來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或訂定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將有價證券投資之監理標準納入按資本適足分級管理及相關立即糾正措施之規範內。九、 結論:最後本研究案研究結論認為,放寬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之業務範圍,初期應以消極地協助去化信用部之部分餘裕資金為目的,開放投資之有價證券之範圍應以保守審慎為宜。應配合修正或訂定之法規提出具體結論,包括增訂農漁會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風險管理作業準則、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訂農(漁)會財務處理辦法、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辦法、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及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等等並提出農漁會投資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草案,亦同時建議可研議修法朝信用部委託專業機構經營投資方向,或可降低信用部可能之投資管理能力不足及降低投資操作風險等放寬之現實上困難。 |
計畫年度98 |
計畫類別科技 |
計畫名稱研議放寬農漁會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之限制 |
計畫編號98農科-5.1.5-金-d5 |
計畫屬性科學技術類 |
研究性質應用研究 |
研究方法委託研究 |
研究領域農業經濟類 |
研究目的發展農林漁牧(不含食品加工與包裝) |
主管機關農委會農業金融局 |
執行機關環球商務法律事務所 |
計畫主持人符玉章 |
中央款504000 |
配合款0 |
計畫總經費504000 |
執行成果摘要研議放寬農漁會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之限制研究案期末報告摘要:一、研究背景:鑑於農漁會信用部資金運用主要以傳統放款業務為主,且各信用部間業務種類差異性不大。然整體存、放比率普遍偏低,而投資有價證券項目亦僅限於持有中央銀行流動準備規定之各種有價證券,餘裕資金依法應全部轉存農業金庫,故資金運用亦多所受限;反觀國內其他金融機構投資有價證券之限制,均較農漁會信用部為寬鬆。因此爰有提議似可適度放寬農漁會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之相關限制,以去化信用部閒置資金,並增加投資收益。本研究案因應農業金融法修正,針對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之監理架構及相關風險管理等配套措施進行研究。惟信用部存放比偏低,政策考量上是否因需先落實本業再談新增業務?信用部因應放寬投資有價證券,其伴隨而來之相關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是否應增加資本提計?資本適足率是否亦應積極修正? 無股金制度之現實面下又如何積極增加資本以因應所需承擔新增風險?等問題,同時為影響本研究重要考量背景。故受限於現行信用部現行相關財務監理標準,尚未能配合放寬有價證券業務之監理需求,如何研議適當修法建議為本研究主要研究課題。茲將研究之主要結論及具體建議等摘要說明如下:二、國內外制度比較分析:本研究案首先針對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業金庫等金融機構相關投資有價證券及風險管理措施之規定,進行分析比較;同時蒐集日本及韓國相關研究文獻,研究日韓農業金融機構有價證券投資及風險管理措施之現況,以作為監理架構與風險機制之參考架構。日本JAバンク以資本適足率做為分級之考量,亦即在不同的資本適足率水準可投資不同限額的有價證券,以滿足在監理及風控條件下,給予業者最大的彈性。惟目前信用部仍使用1988年第一版巴塞爾資本協定之適足率計算方式,尚無需提列市場風險計提及作業風險計提,對於持有之資產之信用評等也無法有效地區分,例如授信之品質、金融債券或公司債券之信用評等均無法反映在風險性資產之變化。因此會低估信用部實際營運所可能承受之風險,甚至可能產生資本套利現象之風險。短期目標建議在目前的「農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基礎上,逕修改合格淨值之定義及增加放寬有價證券項目之風險權數,同時考量與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接軌。包括:(一) 格淨值之定義應為第一類資本加第二類資本再扣除金融類股之股票及含有金融股基金之比例(參第六章表6-18)。(二) 風險性資產應再加計權益證券項目,其風險權數應為200%,對具風險分散效果及流動性較高之證券之風險權數可降低為125%,(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要求一般市場風險計提8%及個別風險計提8%,流動性較高及具風險分散效果之權益證券之個別風險計提可降低為2%)(參第六章表6-19)。(三) 對較高風險之債權(例如公司債),應計以較高之風險權數。(四) 對金融機構之資本工具(例如次順位金融債),應從合格資本扣除。(五) 對不同到期日之債權,應考慮計以不同之風險權數。(六) 外幣部位應計以100%之風險權數(或提列外匯市場風險計提8%)。(七) 同時於相關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及申報作業,增訂信用部投資股票及共同基金等有價證券,配合本文建議之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辦法草案,其前一月申報農業金融局之資本適足率應不低於10%或8%。中長期建議參照信用合作社之資本適足率計算之架構,並考慮增加作業風險計提以符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精神。三、農漁會信用部風險承受能力分析:就有價證券風險屬性及報酬,依目前金融機構開放投資有價證券範圍,主要選擇以國內上市股票、公債與國內共同基金等過去九年之風險報酬及波動度(標準差)為分析,並進而依據行資本適足率之情境分析,結果推估對放寬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後之最大可能衝擊以及分析投資前應具備之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信用部存放款的經營能力(平均存放比)、信用風險(平均逾放比)及抵減信用風險的能力(備抵呆帳覆蓋率),相較於其他金融機構亦尚有很大改善空間。鑑於現行信用部因應投資風險所需之資本提計能力受限制,現行資本適足率計算公式係巴賽爾協定舊制,尚無法真實反映承受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等結果,以及專業投資經驗與能力尚顯不足。現行信用部相關財務監理標準仍尚未配合可能之監理需要而修正,甚至部分農漁會信用部仍是高逾放比及高資本適足率並存之特殊且矛盾之現象,其原因是未能有效積極打銷呆帳所致。尤其若單純以現行之資本適足率(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作為唯一監理指標,恐有不足,應一併考量存放比、逾放比及備抵呆帳覆蓋率等財務性指標,作為投資資格之條件與門檻。其次,在考量總量風險控管的原則之下放寬有價證券投資原則,仍應朝向盡量降低流動準備之有價證券中,非政府債券之比例,目的為降低非政府債券之固定收益證券之信用風險;其次,降低權益證券之比例,目的為降低權益證券帶來之市場風險為宜。從財務面至少可以考慮以下幾點原則:1. 由存放比率門檻篩選具良好經營能力及管理能力的信用部;但應同時考量接近法定存放比時其流動性不足者,亦應限制其從事本項業務。2. 以逾放比之門檻並參酌備抵呆帳覆蓋率為篩選資格,控制個別信用部之授信之信用曝險;3. 以資本適足率做為其投資有價證券限額之參考,以控制其市場風險暴險以及滿足金融機構監理之標準。四、財務及非財務資格條件:巴塞爾資本協定及國內金融機構相關皆明訂8%為資本適足率之最低要求。為防範上述之監理之風險,使資本適足率高於8%之最低監理要求。根據本文之情境分析,以投資於國內股票之大盤市場,放寬投資至股票市場部位高達核算基數25%,以及淨值損失高達淨值15%(例如2008年投資於金融市場,最大下跌率達61%。)等極端條件下為例所作之分析,投資前信用部之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需至少大於10%才能合於此一條件。相同條件,放寬投資限額核算基數5%範圍內,應屬審慎可行方向。如果放寬投資國內共同基金之限額最大至核算基數25%者,亦建議投資前最低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要求為10%。開放投資總額及各項限額等,可延續現行各項風險控制比率辦法之限額為基礎修正,並需考量分散風險原則。部分信用部雖然高資本適足率、低逾放比及高備抵呆帳率等財務指標雖佳,但實際上存放卻非常地低,甚至淨值也非常小。因此政策上宜從平均存放比率做為落實本業經營後始放寬有價證券投資之第一道關卡。逾放比和備抵呆帳覆蓋率為輔助手段,目前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之辦法即根據此一原則。農漁會98年4月間逾放比高於6%、5%、4%、3%、2%之信用部,其淨值總合占全體信用部淨值之72.5%、64.3%、59.0%、48.7%、24.8%。由於國際間對金融機構合適之逾放比並無統一標準,但若考量世界各國之銀行表現,則不宜將逾放比最低標準訂得太低,甚至低於合理水準。備抵呆帳覆蓋率做為抵減逾放產生之信用風險,則可作為考量逾放比已較高時之例外條件。但由於不低於40%之備抵呆帳覆蓋率已涵蓋淨值達全體79.1%之信用部,因此備抵呆帳覆蓋率之下限應再提高以符合比例原則。就非財務性指標言,參酌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農會、漁會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應不予許可或酌減家數事由,亦應考量作為申請新業務之消極資格事項。另就有關投資管理之基本風險管理流程與組織架構而言,建議應由理事會負最終責任,分層授權及負責;同時信用部應具備投資專業經驗之人力,始可從事投資業務之管理。另建議成立風險管理委會或在不改變現行架構之前提下擴編授信審議委員會,強化其風險管理功能,其落實運作與否並應列入實地查核之項目。五、建置基本風險管理架構:建議配合修改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或另訂法源依據,成立風險管理委會或擴編授信審議委員會,強制信用部建置該機制,落實運作與否並應列入實地查核之項目。風險管理委員會應協助執行並落實理事會擬具年度有價證券投資運用計畫,運用方針及交易規定、作業處理程序、內部控制政策及監管法令遵循等是否有效與適切性,信用部主任或總幹事並應例行常態性召集風險管理委員會,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執行狀況。信用部需落實風險管理原則及訂定風險管理作業準則,配合修正稽核作業項目流程與自行查核項目。關於有價證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委員會具體之任務至少應為:1. 監控資本適足性及各項法定財務指標之變化。2. 監控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並定期檢視,覈實提列備抵損失。3. 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監管流動性風險。4. 衡量整體投資有價證券部位之暴險、淨值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資產配置,建立各項風險限額之管理。5. 監督運用方針及交易規定、作業處理程序、內部控制政策、法令遵循是否落實。6. 擬定緊急應變及交易授權之處理機制。訂定風險管理作業準則要項至少應包含:1. 具體之投資分析應由專人負責研究總體經濟、個別產業發展趨勢及上市營運等基本資料之分析,定期應提出投資分析報告(含所持個股評等)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重新檢討評估,經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報信用部主任或總幹事核准。2. 交易人員在授權範圍內,根據授權及計畫所列標的、價位及量,視盤勢在適當時點審慎向交易對象辦理買賣交易;並由會計人員辦理交割事宜。3. 投資種類、金額等交割人員負責於交易後編製買賣報表、庫存明細表等相關報表,於交易後立即依內部層級提報主管及風險管理委員會,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4. 投資後專人隨時監控投資損益變化,且庫存有價證券及基金等應依市場價格,每月評價。依據各層級之內控程序,隨時及定期向主管報告,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議,必要時應報告總幹事或提報理事會處理。5. 信用部持有各種有價證券無實體券之保管應以債券存摺(保管條)或類似文件為證,由會計人員或總幹事指定人員專責保管。有價證券保管作業應定期實施盤點,並由稽核人員依規進行查核。6. 遇股市或上市公司發生重大情事,須立即為授權範圍外之買賣時,得依據緊急因應授權機制處理,並於取得信用部主任或總幹事部核准後辦理交易。7. 配合修正有價證券業務相關稽核作業項目流程與自行查核項目。六、農(漁)會財務處理辦法之會計原則:本研究案亦針對農(漁)會財務處理辦法之會計原則(相關會計科 目及非授信資產之認列損失)、財務資訊正確揭露等提出建議。原則上應以公平市價法認列,例外始為信用部對被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時,採權益法認列。資產負債表中與有價證券投資有關之會計科目:〔資產方〕現行規定之科目為「有價證券」(一-一0?)、其減項「備抵跌價損失-有價證券」(一-一二?),「長期投資」(一-三0二)、其減項「備抵長期投資跌價損失」(一-三0三)等,根據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第5號公報,應整合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即以交易為目的之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信用部持有之合作金庫等股票應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淨值方〕現行規定之科目為減項「未實現長期投資跌價損失」(三-一0九) 應整合為「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事業損益及經費所入所出計算表(即損益表)科目原科目共有「未實現跌價損失」(五-二二七)、「未實現回升??」(四-二二七)、「證券投資收?收入」(四-二0五)與「證券投資損失」(五-二0?)等。建議應整合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損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損益」等科目。根據34號公報,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未實現損益應於股東權 益變動表(對應農會應為盈虧撥補表)揭露之。七、財務資訊正確揭露問題:(一) 增加財報簽證及揭露密度:建議增加會計師簽證季報及申報密度。編造年報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惟年報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農會)或二月底前(漁會)編造完竣並始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放寬有價證券投資業務承受投資風險致相對淨值之可能波動變大,因此前一年底與次年編造完成後的淨值可能會有相當之落差,而未能及時向主管機關揭露。建議可考量修正「農(漁)業財務處理辦法」,在實務作業可行範圍內提高月報之資訊揭露及增加季報申報備查及簽證等較密集作法,以增加其可信度。(二) 採用廣義逾期放款比率定義並法定化:「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 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應未將乙類逾期放款列入;然農業金融局每月統計之「農漁會信用部經營概況統計表」中已明確區分廣義逾期放款與狹義逾期放款。建議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並採用廣義逾期放款定義,作為嚴格衡量逾期放款比率之依據。(三) 強化向監理機關揭露資訊之義務:建議信用部於每一年度開始前,應將次年度投資有價證券範圍、交易限額、停損限額、交易對象等投資計劃及風險管理措施,提報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信用部應將投資有價證券運用情形、金額及損益分析報告,於實施後即提報理事會,並定期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四) 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2條非授信資產之認列損失,因未及考量投資有價證券之跌價損失,亦未適用會計公報一般公認之會計原則認列損失規定,因此亦應一併配合檢討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內容。八、監理架構之重新建構:(一) 現行農會漁會信用部之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及業務調整辦法等相關規定內容,於有價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之訂定後,需考量如何一併配合修正或者刪除立法整合之問題。(二) 建議訂定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以為分級監理之核心依據現行「農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定義之監理標準,尚不足因應放寬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業務之需求。我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日韓農協等均朝向以資本適足率分級管理之監理核心。現行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尚並未臻完備而得以落實農業金融法立即監理措施及分級監理之規定精神。目前本研究案宥限於現況而從個別財務指標及非財務性指標分析,作為放寬本項業務分級管理之可能建議依據。惟仍建議將來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或訂定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將有價證券投資之監理標準納入按資本適足分級管理及相關立即糾正措施之規範內。九、 結論:最後本研究案研究結論認為,放寬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之業務範圍,初期應以消極地協助去化信用部之部分餘裕資金為目的,開放投資之有價證券之範圍應以保守審慎為宜。應配合修正或訂定之法規提出具體結論,包括增訂農漁會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風險管理作業準則、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訂農(漁)會財務處理辦法、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辦法、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及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等等並提出農漁會投資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草案,亦同時建議可研議修法朝信用部委託專業機構經營投資方向,或可降低信用部可能之投資管理能力不足及降低投資操作風險等放寬之現實上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