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興商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及寶華商業銀行等五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零時起終止接管,並自同一時點起勒令停業清理。
- 金管會重要公告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title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興商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及寶華商業銀行等五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零時起終止接管,並自同一時點起勒令停業清理。的pubDate是2012-07-03, description是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100122830號附件:主旨: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興商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及寶華商業銀行等五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零時起終止接管,並自同一時點起勒令停業清理。依據:一、銀行法第六十二條與第六十....
title |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興商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及寶華商業銀行等五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零時起終止接管,並自同一時點起勒令停業清理。 |
pubDate | 2012-07-03 |
link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7030002&toolsflag=Y&dtable=Bulletin |
description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100122830號附件:主旨: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興商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及寶華商業銀行等五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零時起終止接管,並自同一時點起勒令停業清理。依據:一、銀行法第六十二條與第六十二條之五。二、存款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三、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十四條。公告事項:一、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興商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及寶華商業銀行等五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前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後,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已概括讓與其他金融機構,目前除少數未結事項外,幾已無銀行業務或保留資產、負債等事務待處理,接管之目的業已完成,爰依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核准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報終止接管計畫,終止接管該五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二、鑑於該五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係因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並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由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且經處理結果淨值均為負數,故於終止接管後,為了結權利義務關係,爰依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終止接管之同一時點起,勒令該五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停業清理,並依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及存款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指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理人,依法辦理後續清理事宜。三、清理程序進行期間,該五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股東會、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當然停止,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由清理人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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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興商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及寶華商業銀行等五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零時起終止接管,並自同一時點起勒令停業清理。 |
pubDate2012-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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