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財政部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財保字第○九三○七○五六九九號令一(一)所定個人傷害保險主契約第一類職業類別之意外死亡發生率(含全殘)之下限為萬分之四.○九ㄧ(即萬分之八.ㄧ八ㄧ之五十%),並自中華民
- 金管會重要公告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title修正財政部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財保字第○九三○七○五六九九號令一(一)所定個人傷害保險主契約第一類職業類別之意外死亡發生率(含全殘)之下限為萬分之四.○九ㄧ(即萬分之八.ㄧ八ㄧ之五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的pubDate是2012-06-22, description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0411號修正財政部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財保字第○九三○七○五六九九號令一(一)所定個人傷害保險主契約第一類職業類別之意外死亡發生率(含全殘)之下限為萬分之四.○九ㄧ(即萬分之八.ㄧ八ㄧ之五十%),....
title | 修正財政部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財保字第○九三○七○五六九九號令一(一)所定個人傷害保險主契約第一類職業類別之意外死亡發生率(含全殘)之下限為萬分之四.○九ㄧ(即萬分之八.ㄧ八ㄧ之五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
pubDate | 2012-06-22 |
link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11070001&toolsflag=Y&dtable=Bulletin |
description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0411號 修正財政部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財保字第○九三○七○五六九九號令一(一)所定個人傷害保險主契約第一類職業類別之意外死亡發生率(含全殘)之下限為萬分之四.○九ㄧ(即萬分之八.ㄧ八ㄧ之五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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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2012-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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