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因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已於99年4月12日公告辦理國華人壽引資或合併等交易事宜,為利接管人賡續辦理前述事宜,本會對該公司接管處分自99年5月4日起延長9個月,續由財團法
- 金管會重要公告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title茲因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已於99年4月12日公告辦理國華人壽引資或合併等交易事宜,為利接管人賡續辦理前述事宜,本會對該公司接管處分自99年5月4日起延長9個月,續由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執行接管人職務。的pubDate是2010-04-23, description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09900059341號主旨:茲因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已於99年4月12日公告辦理國華人壽引資或合併等交易事宜,為利接管人賡續辦理前述事宜,本會對該公司接管處分自99年5月4日起延長9....
title | 茲因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已於99年4月12日公告辦理國華人壽引資或合併等交易事宜,為利接管人賡續辦理前述事宜,本會對該公司接管處分自99年5月4日起延長9個月,續由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執行接管人職務。 |
pubDate | 2010-04-23 |
link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39880&toolsflag=Y&dtable=Bulletin |
description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09900059341號 主旨:茲因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已於99年4月12日公告辦理國華人壽引資或合併等交易事宜,為利接管人賡續辦理前述事宜,本會對該公司接管處分自99年5月4日起延長9個月,續由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執行接管人職務。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5項、第149條之1及第149條之3第1項規定。公告事項:一、 本會98年8月4日依保險法第149條第5項規定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為接管人,該基金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行使接管人之職權並辦理相關接管工作,並已於99年4月12日公告辦理國華人壽引資或合併等交易事宜。二、 接管期間該公司原有股東會、董事、監察人或類似機構之職權依保險法第149條之1規定仍應停止,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三、 接管期限自99年5月4日起延長9個月,必要時由本會依保險法第149條之3第1項規定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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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09900059341號 主旨:茲因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已於99年4月12日公告辦理國華人壽引資或合併等交易事宜,為利接管人賡續辦理前述事宜,本會對該公司接管處分自99年5月4日起延長9個月,續由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執行接管人職務。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5項、第149條之1及第149條之3第1項規定。公告事項:一、 本會98年8月4日依保險法第149條第5項規定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為接管人,該基金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行使接管人之職權並辦理相關接管工作,並已於99年4月12日公告辦理國華人壽引資或合併等交易事宜。二、 接管期間該公司原有股東會、董事、監察人或類似機構之職權依保險法第149條之1規定仍應停止,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三、 接管期限自99年5月4日起延長9個月,必要時由本會依保險法第149條之3第1項規定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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