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公告:預告「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草案
- 行政院公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Title法務部公告:預告「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草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PubGovName是法務部, Keyword是職務;認定標準;洗錢防制;關係人;洗錢防制法;政務人員;法院;檢察機關, HTMLContent是法務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法檢字第11304542310號主 旨:預告修正「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法務部。 二、修正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八條第四項。 三、「....
MetaId | 153305 |
Doc_Style_LName | 公告及送達 |
Doc_Style_SName | 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外交國防法務篇 |
PubGov | 法務部 |
PubGovName | 法務部 |
UndertakeGov | 法務部 |
Officer_name | 部長 鄭銘謙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GazetteId | 法檢字第11304542310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Comment_Deadline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
Comment_Days | 7 |
Title | 法務部公告:預告「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草案 |
TitleEnglish | 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Standards for Determining the Scope of 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 Entrusted With Prominent Public Function, Their Family Members and Close Associates" |
ThemeSubject | 預告修正「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
Keyword | 職務;認定標準;洗錢防制;關係人;洗錢防制法;政務人員;法院;檢察機關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一、修正機關:法務部。 二、修正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八條第四項。 三、「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為儘速完成辦法落實新法之必要,且單純文字修正,爰定公告期間為七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聯絡人:吳檢察事務官。 (四)電話:(02)21910189分機2355。 (五)傳真:(02)23811528。 (六)電子郵件:vt5113@mail.moj.gov.tw。 |
Category | 320(司法檢察)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623(檢察行政)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3/ch03/type3/gov22/num8/Eg.htm |
HTMLContent | 法務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法檢字第11304542310號 主 旨:預告修正「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法務部。 二、修正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八條第四項。 三、「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為儘速完成辦法落實新法之必要,且單純文字修正,爰定公告期間為七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聯絡人:吳檢察事務官。 (四)電話:(02)21910189分機2355。 (五)傳真:(02)23811528。 (六)電子郵件:vt5113@mail.moj.gov.tw。 部 長 鄭銘謙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MetaId153305 |
Doc_Style_LName公告及送達 |
Doc_Style_SName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
PreviewStageURL(空) |
Chapter外交國防法務篇 |
PubGov法務部 |
PubGovName法務部 |
UndertakeGov法務部 |
Officer_name部長 鄭銘謙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GazetteId法檢字第11304542310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
Comment_Deadline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
Comment_Days7 |
Title法務部公告:預告「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草案 |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Standards for Determining the Scope of 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 Entrusted With Prominent Public Function, Their Family Members and Close Associates" |
ThemeSubject預告修正「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
Keyword職務;認定標準;洗錢防制;關係人;洗錢防制法;政務人員;法院;檢察機關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一、修正機關:法務部。 二、修正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八條第四項。 三、「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為儘速完成辦法落實新法之必要,且單純文字修正,爰定公告期間為七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聯絡人:吳檢察事務官。 (四)電話:(02)21910189分機2355。 (五)傳真:(02)23811528。 (六)電子郵件:vt5113@mail.moj.gov.tw。 |
Category320(司法檢察)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623(檢察行政)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3/ch03/type3/gov22/num8/Eg.htm |
HTMLContent法務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法檢字第11304542310號主 旨:預告修正「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法務部。 二、修正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八條第四項。 三、「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為儘速完成辦法落實新法之必要,且單純文字修正,爰定公告期間為七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聯絡人:吳檢察事務官。 (四)電話:(02)21910189分機2355。 (五)傳真:(02)23811528。 (六)電子郵件:vt5113@mail.moj.gov.tw。 部 長 鄭銘謙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