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令: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21條附件12、第36條附件15、第40條附件17,除第12條第2項施行日期由本部另定、第17條自114年12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1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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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交通部令: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21條附件12、第36條附件15、第40條附件17,除第12條第2項施行日期由本部另定、第17條自114年12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13年12月1日施行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PubGovName是交通部, Keyword是遙控無人機;飛航安全(航空安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局);申請資格;年齡;民法;註冊;識別;標誌(標識,標幟);登錄;展延;維護與修繕(維修);政府機關;資訊安全;規費(使用費);規費法, HTMLContent是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交航字第1130031264號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件十二、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五、第四十條附件十七,除第十二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本部另定、第十七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附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

MetaId153342
Doc_Style_LName法規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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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交通建設篇
PubGov交通部
PubGovName交通部
UndertakeGov交通部
Officer_name部長 陳世凱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GazetteId交航字第1130031264號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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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交通部令: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21條附件12、第36條附件15、第40條附件17,除第12條第2項施行日期由本部另定、第17條自114年12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13年12月1日施行
TitleEnglish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Supplementary 12 of Article 21, Supplementary 15 of Article 36 and Supplementary 17 of Article 40 of "Regulations of Drone"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December 2024 except Paragraph 2 of Article 12, whose effective date shall be otherwise designated and Article 17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November 2025)
ThemeSubject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件十二、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五、第四十條附件十七,除第十二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本部另定、第十七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Keyword遙控無人機;飛航安全(航空安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局);申請資格;年齡;民法;註冊;識別;標誌(標識,標幟);登錄;展延;維護與修繕(維修);政府機關;資訊安全;規費(使用費);規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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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件十二、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五、第四十條附件十七,除第十二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本部另定、第十七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附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件十二、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五、第四十條附件十七
Category610(交通運輸)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827(航務)
Service(空)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3/ch06/type1/gov50/num24/Eg.htm
HTMLContent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交航字第1130031264號

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件十二、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五、第四十條附件十七,除第十二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本部另定、第十七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附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件十二、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五、第四十條附件十七

 

部  長 陳世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遙控設備:指遙控無人機系統中,用於操作遙控無人機之設備。

  二、通訊及控制信號鏈路:指遙控無人機及遙控設備間為操作飛行管理目的之資料鏈接。

  三、最大起飛重量:指含機體、燃料、電池、負載設備及酬載等遙控無人機設計重量。

  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以下簡稱操作人):指於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期間,實際操控遙控無人機或指揮監督飛航活動之人。

  五、延伸視距飛航:指操作人於視距外,藉由目視觀察員於其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直接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飛航資訊之操作方式;延伸視距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半徑九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

  六、目視觀察員:指持有遙控無人機操作證(以下簡稱操作證)並於遙控無人機活動期間,提供實際操控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必要飛航資訊之人。

  七、電子商務: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或訂購等各項商業交易活動。

第 六 條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由其所有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註冊,並於註冊完成後,將民航局賦予之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後,始得操作:

  一、自然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一)及國民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明影本。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及法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一)及其登記證明文件。

  前項所有人屬自然人者,應年滿十四歲;未滿十八歲者,應另檢附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下列資料有變更者,所有人應檢附第一項申請書及登記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變更註冊:

  一、所有人名稱。

  二、戶籍或登記地址。

  三、聯絡電話。

第 十一 條  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一定重量之遙控無人機,於製造、進口、申請註冊或延展註冊號碼有效期限時,應具有符合射頻識別規範之射頻識別功能;其一定重量及射頻識別規範,由民航局公告之。

第 十二 條  最大起飛重量一公斤以上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具備主動限制或告警功能之圖資軟體系統,以防止遙控無人機進入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其圖資應符合本法第四條劃定及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公告之範圍。

  依第六條應申請註冊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具備主動限制或告警功能之圖資軟體系統;其圖資除應符合前項範圍外,並應包括相關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但書公告或依其他法律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活動之範圍內所指定之區域。

  前二項主動限制或告警之圖資範圍及區域,應由民航局於指定資訊系統公開之。

  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應保持第一項及第二項圖資軟體系統資訊之正確性,並適時提供所有人或操作人更新。

第 十三 條  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由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經型式檢驗合格者,發給型式檢驗合格證(附件三)及型式檢驗標識(附件四)。

  自國外進口之遙控無人機,應由進口者依第一項規定,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或檢附申請書(附件五),向民航局申請認可。經認可者,發給認可證明文件及認可標識(附件四)。

  前二項或入境旅客自行攜帶之遙控無人機,其形式構造簡單經民航局公告者,得免辦理檢驗或認可。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遙控無人機,其型式檢驗及認可程序,由民航局公告之。

第 十五 條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為確保遙控無人機符合設計、製造、改裝之性能諸元,應由其所有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實體檢驗。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實體檢驗合格證(附件七)。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為自行製造、使用者,其所有人應檢附前項申請書,向民航局申請特種實體檢驗。經檢驗合格者,發給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附件八)。

  前二項遙控無人機之實體及特種實體檢驗程序,由民航局公告之。

  實體檢驗合格證之有效期限為三年;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之有效期限,由民航局依其設計、製造、改裝之性能諸元,註記於合格證上,最長不得逾三年。

  實體檢驗合格證及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應於屆期前三十日內,由其所有人檢附原檢驗合格證影本,向民航局申請重新檢驗。

第 十七 條  遙控無人機之製造者或進口者於公開販售前,應於民航局指定資訊系統登錄下列事項:

  一、廠牌及型式名稱。

  二、遙控無人機型號及規格。

  三、製造者或進口者之商號或公司名稱。

  四、國內製造者,其工廠登記相關資料;自國外進口者,其進口貨品分類號列。

  五、數位發展部公告之專業機構或法人出具符合數位發展部會銜交通部訂定之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規範之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合格報告。

  六、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公斤之遙控無人機,應登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符合商品檢驗證明;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應登錄民航局核發之型式檢驗合格證或認可證明文件。

  七、射頻器材符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管制規定之審驗證明相關資料。

  八、其他經民航局公告事項。

  遙控無人機之製造者或進口者於公開販售前,除依前項規定登錄外,並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或進口者之商號或公司名稱。

  二、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合格報告編號。

  三、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公斤之遙控無人機,應標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商品檢驗標識;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應標示民航局核發之型式檢驗標識或認可標識。

  四、符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審驗管理辦法之標示。

  五、最大起飛重量。

  六、註冊程序。

  七、實體檢驗說明。

  八、操作限制說明。

  九、管理及違規裁罰等資訊。

  遙控無人機製造者或進口者利用電子商務服務系統販售遙控無人機時,應於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明顯處以中文將下列文字合併標示;其透過代理商、經銷商或其他第三人販售遙控無人機者,亦同。

  一、製造者或進口者之商號或公司登錄名稱。

  二、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

  三、遙控無人機活動前應注意活動區域與遵守操作規定。

  四、相關活動區域及操作規定資訊,請見民航局網站及遙控無人機圖資行動應用程式。

  自行製造、使用之遙控無人機,其所有人應於民航局指定資訊系統登錄自然人、商號或法人名稱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事項。

  未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其製造者、進口者或所有人得免登錄第一項第四款貨品分類號列、第五款資安檢測及第六款型式檢驗或認可之事項;其公開販售者,就第二項第二款資安檢測及第三款型式檢驗或認可之標示事項,得註記為免標示。

第 十八 條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系統於使用中出現故障、失效或缺陷,致有不安全之情況時,設計者、製造者、改裝者或進口者應針對該故障、失效或缺陷採取補正措施。

  設計者、製造者、改裝者或進口者應於發現故障、失效或缺陷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民航局提出報告(附件十八)。但有正當理由,申請民航局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

第 二十 條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分類、申請者年齡及其他規定如下:

  一、學習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四歲,經申請後,由民航局發給。

  二、普通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八歲,經學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三、專業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八歲並符合相關經歷規定後,經體格檢查及學、術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前項各類操作證之操作權限如下:

  一、學習操作證:持有人得於持有遙控無人機普通操作證或專業操作證之操作人在旁指導下,依其普通操作證或專業操作證所載之構造分類,學習操作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

  二、普通操作證:持有人得操作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未達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

  三、專業操作證:持有人得操作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及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第一項各類操作證之申請資格、測驗項目、測驗報名規定、體格檢查證明文件、操作權限及教學資格如附件九;學、術科測驗申請書、操作證申請書如附件十及附件十一。

  遙控無人機之構造、重量、操作限制及教學資格應於操作證上加註之。

第二十二條  申請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者,其術科測驗應於學科測驗通過日起一年內完成;未完成者應重新申請學科測驗。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申請者之術科測驗成績不合格者,就其不合格部分得於收到成績通知三十日後申請複測。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申請者應於民航局核定測驗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學、術科測驗合格文件向民航局申請發證。

  未能於前項期限內申請發證者,得於期限屆至前,向民航局申請延展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  操作證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各類操作證之換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普通操作證及專業操作證之持有人得於屆期前三個月內檢附二年內之半身照片及有效操作證影本,向民航局申請屆期換證。但各類專業操作證持有人應經重新體格檢查及屆期換證測驗合格後辦理換證。

  二、專業操作證之持有人增加不同構造、重量、高級術科測驗項目者,應經民航局術科測驗合格後辦理加簽換證。

  三、專業操作證屆期前三個月內,持有人經屆期換證測驗合格者,應先完成第一款屆期換證,始得申請加簽換證;經前款術科測驗合格者,應先完成加簽換證,始得申請屆期換證。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操作證,其有效期限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依遙控無人機製造者所提供之維修指引對遙控無人機系統進行維護及檢查,符合安全飛航條件後始得活動。

第二十七條  操作人操作遙控無人機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二或吐氣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每公升零點一毫克。

  二、不得受精神作用物質影響,導致行為能力受到損傷。

  三、不得有危害任何生命及財產之操作行為。

  四、從事第三十條第一項核准之飛航活動,應依同條項第三款民航局核准之作業手冊內容執行。

第二十八條  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應遵守下列操作限制:

  一、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公(道)路、鐵路、高架鐵路、地面或高架之大眾捷運系統、建築物及障礙物三十公尺以上。

  二、不得於移動中之航空器、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三、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八十七浬或一百六十公里。

  四、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九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後,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 三十 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一、登記證明文件。

  二、遙控無人機系統清單、操作人員名冊。

  三、作業手冊,內容如附件十三。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為執行業務需要,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操作者,應於作業手冊中敘明操作限制排除事項之相關設備及程序。

  前項各類操作證之操作權限如下:前項核准之有效期限為二年,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得於屆期前三十日內,向民航局申請延展。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資料如有變更,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應隨時於民航局指定資訊系統更新第一項第二款資料,並於活動時遵守第一項第三款民航局核准之作業手冊中有關遙控無人機系統安全與操作人員活動資格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  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應遵守下列操作限制: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於活動日十五日前檢附活動計畫書(附件十四)提出申請,報請民航局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但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如有涉及軍事航空管理機關(構)管理之區域,應於活動日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禁止、限制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於活動日十五日前檢附活動計畫書(附件十四)提出申請,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如有跨縣市活動時,應向起飛地點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及跨縣市政府同意。

  前二項活動經民航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應於每次活動前、後於指定時間內至民航局指定資訊系統登錄飛航資訊。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同意文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經農政機關登記合格之法人於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飛航活動時,以六個月為限;政府機關為執行業務者,以一年為限。

  於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規定之區域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其活動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第一項及第二項飛航活動所使用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具有數位發展部公告之專業機構或法人所出具符合數位發展部會銜交通部訂定之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規範之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合格報告。但已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農用目的之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不在此限。

  二、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公斤之遙控無人機,應具有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商品檢驗證明;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應具有民航局核發之型式檢驗合格或認可證明文件。但已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農用目的之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不在此限。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採購,於招標文件明定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標準者,因該採購案件所使用之遙控無人機,得免予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

第三十二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操作限制活動時,應於活動日十五日前檢附活動計畫書(附件十四)向民航局申請許可;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同一時間控制二百架以上遙控無人機進行展演活動,應檢附數位發展部公告之專業機構或法人所出具符合數位發展部會銜交通部訂定之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規範之遙控無人機群飛系統資安檢測合格報告。

  前項活動應於每次活動前、後於指定時間內至民航局指定資訊系統登錄飛航資訊。

  第一項申請之許可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經農政機關登記合格之法人於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飛航活動時,以六個月為限;政府機關為執行業務者,以一年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第一項飛航活動所使用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具有數位發展部公告之專業機構或法人所出具符合數位發展部會銜交通部訂定之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規範之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合格報告。但已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農用目的之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不在此限。

  二、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公斤之遙控無人機,應具有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商品檢驗證明;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應具有民航局核發之型式檢驗合格或認可證明文件。但已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農用目的之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不在此限。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採購,於招標文件明定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標準者,因該採購案件所使用之遙控無人機,得免予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

第三十四條  政府機關為執行災害防救、偵查、調查、矯正業務等法定職務,需於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公告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第二項公告之禁止、限制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或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活動,經申請民航局同意者,不受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民航局得於前項同意文件內註明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應注意事項。

  第一項同意文件有效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得向民航局申請延展。

第三十五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應保存遙控無人機之註冊號碼、活動日期、活動區域、時間、高度、位置之連續紀錄、飛航時間、飛航性質、操作人員姓名、登錄飛航資訊及維護或修理、改裝等紀錄,並保存二年。

第三十五條之一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申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者,應依同意或許可之內容及其條件從事飛航活動;其涉有發布飛航公告之需者,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民航局申請發布飛航公告,並依飛航管制單位指示派遣聯絡人員及從事飛航活動。

第四十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無故刪除或變更遙控無人機射頻識別資料、圖資軟體系統或其電磁紀錄。

        依本規則申請註冊、檢驗、認可、登錄、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同意、操作限制之許可,或標示相關事項時,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附件(請參見PDF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件十二、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五、第四十條附件十七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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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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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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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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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交通建設篇

PubGov

交通部

PubGovName

交通部

UndertakeGov

交通部

Officer_name

部長 陳世凱

Date_Creat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GazetteId

交航字第1130031264號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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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交通部令: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21條附件12、第36條附件15、第40條附件17,除第12條第2項施行日期由本部另定、第17條自114年12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13年12月1日施行

TitleEnglish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Supplementary 12 of Article 21, Supplementary 15 of Article 36 and Supplementary 17 of Article 40 of "Regulations of Drone"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December 2024 except Paragraph 2 of Article 12, whose effective date shall be otherwise designated and Article 17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November 2025)

ThemeSubject

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件十二、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五、第四十條附件十七,除第十二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本部另定、第十七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Keyword

遙控無人機;飛航安全(航空安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局);申請資格;年齡;民法;註冊;識別;標誌(標識,標幟);登錄;展延;維護與修繕(維修);政府機關;資訊安全;規費(使用費);規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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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

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件十二、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五、第四十條附件十七,除第十二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本部另定、第十七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附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件十二、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五、第四十條附件十七

Category

610(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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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827(航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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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交航字第1130031264號

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件十二、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五、第四十條附件十七,除第十二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本部另定、第十七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附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件十二、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五、第四十條附件十七

 

部  長 陳世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遙控設備:指遙控無人機系統中,用於操作遙控無人機之設備。

  二、通訊及控制信號鏈路:指遙控無人機及遙控設備間為操作飛行管理目的之資料鏈接。

  三、最大起飛重量:指含機體、燃料、電池、負載設備及酬載等遙控無人機設計重量。

  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以下簡稱操作人):指於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期間,實際操控遙控無人機或指揮監督飛航活動之人。

  五、延伸視距飛航:指操作人於視距外,藉由目視觀察員於其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直接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飛航資訊之操作方式;延伸視距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半徑九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

  六、目視觀察員:指持有遙控無人機操作證(以下簡稱操作證)並於遙控無人機活動期間,提供實際操控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必要飛航資訊之人。

  七、電子商務: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或訂購等各項商業交易活動。

第 六 條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由其所有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註冊,並於註冊完成後,將民航局賦予之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後,始得操作:

  一、自然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一)及國民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明影本。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及法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一)及其登記證明文件。

  前項所有人屬自然人者,應年滿十四歲;未滿十八歲者,應另檢附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下列資料有變更者,所有人應檢附第一項申請書及登記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變更註冊:

  一、所有人名稱。

  二、戶籍或登記地址。

  三、聯絡電話。

第 十一 條  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一定重量之遙控無人機,於製造、進口、申請註冊或延展註冊號碼有效期限時,應具有符合射頻識別規範之射頻識別功能;其一定重量及射頻識別規範,由民航局公告之。

第 十二 條  最大起飛重量一公斤以上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具備主動限制或告警功能之圖資軟體系統,以防止遙控無人機進入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其圖資應符合本法第四條劃定及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公告之範圍。

  依第六條應申請註冊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具備主動限制或告警功能之圖資軟體系統;其圖資除應符合前項範圍外,並應包括相關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但書公告或依其他法律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活動之範圍內所指定之區域。

  前二項主動限制或告警之圖資範圍及區域,應由民航局於指定資訊系統公開之。

  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應保持第一項及第二項圖資軟體系統資訊之正確性,並適時提供所有人或操作人更新。

第 十三 條  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由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經型式檢驗合格者,發給型式檢驗合格證(附件三)及型式檢驗標識(附件四)。

  自國外進口之遙控無人機,應由進口者依第一項規定,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或檢附申請書(附件五),向民航局申請認可。經認可者,發給認可證明文件及認可標識(附件四)。

  前二項或入境旅客自行攜帶之遙控無人機,其形式構造簡單經民航局公告者,得免辦理檢驗或認可。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遙控無人機,其型式檢驗及認可程序,由民航局公告之。

第 十五 條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為確保遙控無人機符合設計、製造、改裝之性能諸元,應由其所有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實體檢驗。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實體檢驗合格證(附件七)。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為自行製造、使用者,其所有人應檢附前項申請書,向民航局申請特種實體檢驗。經檢驗合格者,發給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附件八)。

  前二項遙控無人機之實體及特種實體檢驗程序,由民航局公告之。

  實體檢驗合格證之有效期限為三年;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之有效期限,由民航局依其設計、製造、改裝之性能諸元,註記於合格證上,最長不得逾三年。

  實體檢驗合格證及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應於屆期前三十日內,由其所有人檢附原檢驗合格證影本,向民航局申請重新檢驗。

第 十七 條  遙控無人機之製造者或進口者於公開販售前,應於民航局指定資訊系統登錄下列事項:

  一、廠牌及型式名稱。

  二、遙控無人機型號及規格。

  三、製造者或進口者之商號或公司名稱。

  四、國內製造者,其工廠登記相關資料;自國外進口者,其進口貨品分類號列。

  五、數位發展部公告之專業機構或法人出具符合數位發展部會銜交通部訂定之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規範之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合格報告。

  六、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公斤之遙控無人機,應登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符合商品檢驗證明;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應登錄民航局核發之型式檢驗合格證或認可證明文件。

  七、射頻器材符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管制規定之審驗證明相關資料。

  八、其他經民航局公告事項。

  遙控無人機之製造者或進口者於公開販售前,除依前項規定登錄外,並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或進口者之商號或公司名稱。

  二、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合格報告編號。

  三、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公斤之遙控無人機,應標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商品檢驗標識;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應標示民航局核發之型式檢驗標識或認可標識。

  四、符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審驗管理辦法之標示。

  五、最大起飛重量。

  六、註冊程序。

  七、實體檢驗說明。

  八、操作限制說明。

  九、管理及違規裁罰等資訊。

  遙控無人機製造者或進口者利用電子商務服務系統販售遙控無人機時,應於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明顯處以中文將下列文字合併標示;其透過代理商、經銷商或其他第三人販售遙控無人機者,亦同。

  一、製造者或進口者之商號或公司登錄名稱。

  二、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

  三、遙控無人機活動前應注意活動區域與遵守操作規定。

  四、相關活動區域及操作規定資訊,請見民航局網站及遙控無人機圖資行動應用程式。

  自行製造、使用之遙控無人機,其所有人應於民航局指定資訊系統登錄自然人、商號或法人名稱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事項。

  未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其製造者、進口者或所有人得免登錄第一項第四款貨品分類號列、第五款資安檢測及第六款型式檢驗或認可之事項;其公開販售者,就第二項第二款資安檢測及第三款型式檢驗或認可之標示事項,得註記為免標示。

第 十八 條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系統於使用中出現故障、失效或缺陷,致有不安全之情況時,設計者、製造者、改裝者或進口者應針對該故障、失效或缺陷採取補正措施。

  設計者、製造者、改裝者或進口者應於發現故障、失效或缺陷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民航局提出報告(附件十八)。但有正當理由,申請民航局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

第 二十 條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分類、申請者年齡及其他規定如下:

  一、學習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四歲,經申請後,由民航局發給。

  二、普通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八歲,經學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三、專業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八歲並符合相關經歷規定後,經體格檢查及學、術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前項各類操作證之操作權限如下:

  一、學習操作證:持有人得於持有遙控無人機普通操作證或專業操作證之操作人在旁指導下,依其普通操作證或專業操作證所載之構造分類,學習操作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

  二、普通操作證:持有人得操作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未達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

  三、專業操作證:持有人得操作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及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第一項各類操作證之申請資格、測驗項目、測驗報名規定、體格檢查證明文件、操作權限及教學資格如附件九;學、術科測驗申請書、操作證申請書如附件十及附件十一。

  遙控無人機之構造、重量、操作限制及教學資格應於操作證上加註之。

第二十二條  申請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者,其術科測驗應於學科測驗通過日起一年內完成;未完成者應重新申請學科測驗。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申請者之術科測驗成績不合格者,就其不合格部分得於收到成績通知三十日後申請複測。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申請者應於民航局核定測驗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學、術科測驗合格文件向民航局申請發證。

  未能於前項期限內申請發證者,得於期限屆至前,向民航局申請延展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  操作證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各類操作證之換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普通操作證及專業操作證之持有人得於屆期前三個月內檢附二年內之半身照片及有效操作證影本,向民航局申請屆期換證。但各類專業操作證持有人應經重新體格檢查及屆期換證測驗合格後辦理換證。

  二、專業操作證之持有人增加不同構造、重量、高級術科測驗項目者,應經民航局術科測驗合格後辦理加簽換證。

  三、專業操作證屆期前三個月內,持有人經屆期換證測驗合格者,應先完成第一款屆期換證,始得申請加簽換證;經前款術科測驗合格者,應先完成加簽換證,始得申請屆期換證。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操作證,其有效期限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依遙控無人機製造者所提供之維修指引對遙控無人機系統進行維護及檢查,符合安全飛航條件後始得活動。

第二十七條  操作人操作遙控無人機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二或吐氣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每公升零點一毫克。

  二、不得受精神作用物質影響,導致行為能力受到損傷。

  三、不得有危害任何生命及財產之操作行為。

  四、從事第三十條第一項核准之飛航活動,應依同條項第三款民航局核准之作業手冊內容執行。

第二十八條  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應遵守下列操作限制:

  一、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公(道)路、鐵路、高架鐵路、地面或高架之大眾捷運系統、建築物及障礙物三十公尺以上。

  二、不得於移動中之航空器、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三、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八十七浬或一百六十公里。

  四、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九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後,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 三十 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一、登記證明文件。

  二、遙控無人機系統清單、操作人員名冊。

  三、作業手冊,內容如附件十三。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為執行業務需要,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操作者,應於作業手冊中敘明操作限制排除事項之相關設備及程序。

  前項各類操作證之操作權限如下:前項核准之有效期限為二年,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得於屆期前三十日內,向民航局申請延展。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資料如有變更,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應隨時於民航局指定資訊系統更新第一項第二款資料,並於活動時遵守第一項第三款民航局核准之作業手冊中有關遙控無人機系統安全與操作人員活動資格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  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應遵守下列操作限制: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於活動日十五日前檢附活動計畫書(附件十四)提出申請,報請民航局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但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如有涉及軍事航空管理機關(構)管理之區域,應於活動日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禁止、限制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於活動日十五日前檢附活動計畫書(附件十四)提出申請,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如有跨縣市活動時,應向起飛地點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及跨縣市政府同意。

  前二項活動經民航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應於每次活動前、後於指定時間內至民航局指定資訊系統登錄飛航資訊。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同意文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經農政機關登記合格之法人於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飛航活動時,以六個月為限;政府機關為執行業務者,以一年為限。

  於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規定之區域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其活動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第一項及第二項飛航活動所使用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具有數位發展部公告之專業機構或法人所出具符合數位發展部會銜交通部訂定之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規範之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合格報告。但已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農用目的之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不在此限。

  二、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公斤之遙控無人機,應具有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商品檢驗證明;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應具有民航局核發之型式檢驗合格或認可證明文件。但已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農用目的之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不在此限。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採購,於招標文件明定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標準者,因該採購案件所使用之遙控無人機,得免予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

第三十二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操作限制活動時,應於活動日十五日前檢附活動計畫書(附件十四)向民航局申請許可;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同一時間控制二百架以上遙控無人機進行展演活動,應檢附數位發展部公告之專業機構或法人所出具符合數位發展部會銜交通部訂定之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規範之遙控無人機群飛系統資安檢測合格報告。

  前項活動應於每次活動前、後於指定時間內至民航局指定資訊系統登錄飛航資訊。

  第一項申請之許可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經農政機關登記合格之法人於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飛航活動時,以六個月為限;政府機關為執行業務者,以一年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第一項飛航活動所使用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具有數位發展部公告之專業機構或法人所出具符合數位發展部會銜交通部訂定之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規範之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合格報告。但已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農用目的之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不在此限。

  二、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公斤之遙控無人機,應具有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商品檢驗證明;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應具有民航局核發之型式檢驗合格或認可證明文件。但已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農用目的之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不在此限。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採購,於招標文件明定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標準者,因該採購案件所使用之遙控無人機,得免予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

第三十四條  政府機關為執行災害防救、偵查、調查、矯正業務等法定職務,需於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公告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第二項公告之禁止、限制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或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活動,經申請民航局同意者,不受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民航局得於前項同意文件內註明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應注意事項。

  第一項同意文件有效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得向民航局申請延展。

第三十五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應保存遙控無人機之註冊號碼、活動日期、活動區域、時間、高度、位置之連續紀錄、飛航時間、飛航性質、操作人員姓名、登錄飛航資訊及維護或修理、改裝等紀錄,並保存二年。

第三十五條之一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申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者,應依同意或許可之內容及其條件從事飛航活動;其涉有發布飛航公告之需者,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民航局申請發布飛航公告,並依飛航管制單位指示派遣聯絡人員及從事飛航活動。

第四十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無故刪除或變更遙控無人機射頻識別資料、圖資軟體系統或其電磁紀錄。

        依本規則申請註冊、檢驗、認可、登錄、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同意、操作限制之許可,或標示相關事項時,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附件(請參見PDF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件十二、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五、第四十條附件十七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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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成功鎮信義里新村路25號
08121196

新北市板橋區新民里縣民大道2段7號地下一樓
10016136

臺東縣成功鎮信義里新村路25號
12071140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地下一樓
13853115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地下一樓
13853121

彰化縣彰化市長樂里三民路1號1樓
13948154

新北市板橋區新民里縣民大道2段7號
14177008

新北市板橋區新民里縣民大道2段7號
14177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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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交通部令: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21條附件12、第36條附件15、第40條附件17,除第12條第2項施行日期由本部另定、第17條自114年12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13年12月1日同分類的行政院公報

內政部令:修正「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建築物;地政;登錄;檔案管理;資料庫管理(DBA);政府資訊公開;地政事務所;地政機關 |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323號修正「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部  長 劉世芳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修正規定一、...

農業部公告:公告美國亞利桑那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動物防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禽流感,高病原禽流感病毒);無疫區(非疫區);傳染病防治(防疫);疫區(疫情集中區);動物檢疫;動物傳染病;美國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補登)農授防字第1131870015號主  旨:公告美國亞利桑那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

內政部令:廢止「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法令廢止;消防安全;消防系統(消防設施,消防設備);人員培訓(人員培育,人才培育,人才培養訓練,栽培人才) |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內授消字第11316054622號廢止「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部  長 劉世芳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訂定「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技術規範」,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 PubGovName: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Keyword: 電信管理法;技術規範;認證(驗證);測試;數位信號;定位裝置;自動識別系統;無線電;電信管制器材;射頻;射頻器材;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MSLD)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通傳基礎字第11365029730號主  旨:訂定「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技術規範」,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公告事項:訂定「...

行政院令: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1條條文,自113年11月30日施行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 PubGovName: 行政院 | Keyword: 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 | 行政院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院臺法字第1131029597號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十一條,定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院 ...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甜菊醣苷(來自Stevia rebaudiana Bertoni)」,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甜菊醣苷」,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食品安全(食品管理);食品衛生檢驗;食品檢驗;食品添加物;限量控管 |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衛授食字第1131902370號主  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甜菊醣苷(來自Stevia rebaudiana Bertoni)」,名稱並修正為「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名稱並修正為「精神疾病病人居家治療標準」;修正「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及修正「精神...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精神疾病(精神病);精神病患;居家治療;精神衛生法;診斷;病人(病患);保護人;通報;精神治療;緊急醫療;醫療衛生設施(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機構);主管機關;教育訓練 | 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衛部心字第1131762773號修正「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名稱並修正為「精神疾病病人居家治療標準」、「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

交通部航港局令:修正「中華民國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履行章程推動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航港局 | Keyword: 國際公約;海運;航運;國際海事組織(IMO);交通部航港局;海事管理制度;準法律文件履行章程 (III Code) | 交通部航港局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航舶字第1131711097號修正「中華民國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履行章程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中華民國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履行章程...

行政院令: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 PubGovName: 行政院 | Keyword: 海洋污染防治;收支保管及運用;海洋污染防治法;預算法;海洋委員會;委員制;編列預算;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海污防治基金) | 行政院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院授主基法字第1130202133A號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附「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院  長 卓榮泰 ...

內政部公告: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住宅(房舍);租賃契約;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租金;定型化契約;房屋出租(租屋);轉租;電價(電費);包租代管 |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382號主  旨: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租賃住宅市場發...

勞動部令: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申請書表,自113年11月20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外國人(外籍人士);外籍勞工(外勞,外國工人);就業服務法;雇主(僱主);主管機關;證明書(證明文件);外國人聘雇許可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勞動發事字第1134607742D號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申請書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

勞動部令: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4點規定,自113年11月16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雇主(僱主);招募人才(人才招募);外國人(外籍人士);外籍勞工(外勞,外國工人);聘雇(介聘);外國人聘雇許可;證明書(證明文件)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補登)勞動發事字第1130512481A號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六...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食品添加物;食品檢驗;食品衛生檢驗;限量控管;食品安全(食品管理) |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衛授食字第1131902357號主  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

農業部公告:公告美國蒙大拿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動物防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禽流感,高病原禽流感病毒);無疫區(非疫區);傳染病防治(防疫);疫區(疫情集中區);動物檢疫;動物傳染病;美國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補登)農授防字第1131869983號主  旨:公告美國蒙大拿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 | Keyword: 教育部;獎勵;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獎助經費;私立學校(民辦學校,私營學校);技專校院(技專院校);專科學校;技術學院;科學技術大學(科技大學)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臺教技(二)字第1132303110A號修正「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獎勵補助...

內政部令:修正「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建築物;地政;登錄;檔案管理;資料庫管理(DBA);政府資訊公開;地政事務所;地政機關 |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323號修正「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部  長 劉世芳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修正規定一、...

農業部公告:公告美國亞利桑那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動物防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禽流感,高病原禽流感病毒);無疫區(非疫區);傳染病防治(防疫);疫區(疫情集中區);動物檢疫;動物傳染病;美國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補登)農授防字第1131870015號主  旨:公告美國亞利桑那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

內政部令:廢止「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法令廢止;消防安全;消防系統(消防設施,消防設備);人員培訓(人員培育,人才培育,人才培養訓練,栽培人才) |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內授消字第11316054622號廢止「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並自即日生效。部  長 劉世芳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訂定「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技術規範」,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 PubGovName: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Keyword: 電信管理法;技術規範;認證(驗證);測試;數位信號;定位裝置;自動識別系統;無線電;電信管制器材;射頻;射頻器材;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MSLD)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通傳基礎字第11365029730號主  旨:訂定「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技術規範」,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公告事項:訂定「...

行政院令: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1條條文,自113年11月30日施行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 PubGovName: 行政院 | Keyword: 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 | 行政院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院臺法字第1131029597號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十一條,定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院 ...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甜菊醣苷(來自Stevia rebaudiana Bertoni)」,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甜菊醣苷」,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食品安全(食品管理);食品衛生檢驗;食品檢驗;食品添加物;限量控管 |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衛授食字第1131902370號主  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甜菊醣苷(來自Stevia rebaudiana Bertoni)」,名稱並修正為「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名稱並修正為「精神疾病病人居家治療標準」;修正「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及修正「精神...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精神疾病(精神病);精神病患;居家治療;精神衛生法;診斷;病人(病患);保護人;通報;精神治療;緊急醫療;醫療衛生設施(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機構);主管機關;教育訓練 | 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衛部心字第1131762773號修正「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名稱並修正為「精神疾病病人居家治療標準」、「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

交通部航港局令:修正「中華民國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履行章程推動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 PubGovName: 交通部航港局 | Keyword: 國際公約;海運;航運;國際海事組織(IMO);交通部航港局;海事管理制度;準法律文件履行章程 (III Code) | 交通部航港局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航舶字第1131711097號修正「中華民國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履行章程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中華民國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履行章程...

行政院令: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 PubGovName: 行政院 | Keyword: 海洋污染防治;收支保管及運用;海洋污染防治法;預算法;海洋委員會;委員制;編列預算;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海污防治基金) | 行政院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院授主基法字第1130202133A號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附「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院  長 卓榮泰 ...

內政部公告: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 PubGovName: 內政部 | Keyword: 住宅(房舍);租賃契約;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租金;定型化契約;房屋出租(租屋);轉租;電價(電費);包租代管 |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382號主  旨: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租賃住宅市場發...

勞動部令: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申請書表,自113年11月20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外國人(外籍人士);外籍勞工(外勞,外國工人);就業服務法;雇主(僱主);主管機關;證明書(證明文件);外國人聘雇許可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勞動發事字第1134607742D號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申請書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

勞動部令: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4點規定,自113年11月16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PubGovName: 勞動部 | Keyword: 雇主(僱主);招募人才(人才招募);外國人(外籍人士);外籍勞工(外勞,外國工人);聘雇(介聘);外國人聘雇許可;證明書(證明文件) |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補登)勞動發事字第1130512481A號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六...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PubGovName: 衛生福利部 | Keyword: 食品添加物;食品檢驗;食品衛生檢驗;限量控管;食品安全(食品管理) |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衛授食字第1131902357號主  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

農業部公告:公告美國蒙大拿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自即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 PubGovName: 農業部 | Keyword: 動物防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禽流感,高病原禽流感病毒);無疫區(非疫區);傳染病防治(防疫);疫區(疫情集中區);動物檢疫;動物傳染病;美國 |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補登)農授防字第1131869983號主  旨:公告美國蒙大拿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

Date_Published: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 PubGovName: 教育部 | Keyword: 教育部;獎勵;政府補助;經費補助;獎助經費;私立學校(民辦學校,私營學校);技專校院(技專院校);專科學校;技術學院;科學技術大學(科技大學) | 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臺教技(二)字第1132303110A號修正「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獎勵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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