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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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行政院令: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PubGovName是行政院, Keyword是海洋污染防治;收支保管及運用;海洋污染防治法;預算法;海洋委員會;委員制;編列預算;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海污防治基金), HTMLContent是行政院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院授主基法字第1130202133A號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附「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院 長 卓榮泰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一 條 為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
MetaId | 153395 |
Doc_Style_LName | 法規 |
Doc_Style_SName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3838&log=detailLog |
Chapter | 綜合行政篇 |
PubGov | 行政院 |
PubGovName | 行政院 |
UndertakeGov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Officer_name | 院長 卓榮泰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
GazetteId | 院授主基法字第1130202133A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行政院令: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TitleEnglish |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for the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Safekeeping and Utiliza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Control Funds"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Keyword | 海洋污染防治;收支保管及運用;海洋污染防治法;預算法;海洋委員會;委員制;編列預算;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海污防治基金)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Category | 1F0(海洋事務) |
Cake | 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C44(海洋污染整治)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4/ch01/type1/gov01/num1/Eg.htm |
HTMLContent | 行政院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院授主基法字第1130202133A號 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院 長 卓榮泰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一 條 為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確保國民健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特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主管機關。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海洋污染防治費。 二、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歸墊之收入。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發生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費用。 二、海洋污染發生時,執行海洋環境品質監測及損害調查所需費用。 三、購置海洋污染防治及應變設備、資材之費用。 四、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及涉訟之費用。 五、執行海洋污染防治及收費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 六、補助與獎勵海洋污染防治研究及技術開發。 七、其他與海洋污染防治工作有關之支出。 海洋污染清除處理責任應由污染行為人等負擔,本基金相關支出,各有關機關應依本法規定向污染行為人等求償。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管理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會相關業務主管。 二、本會所屬機關(構)首長或副首長。 三、主管經濟、環保、財政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代表。 四、具備海洋污染防治、海洋保育、財政、會計、法律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 五、海洋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代表、關注海洋污染防治議題之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本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本管理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均為無給職。由機關(構)代表、徵收對象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應予改派,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六 條 本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均由本會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 七 條 本管理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八 條 本管理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管理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機關(構)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前項委員對於與本人或所代表之徵收對象、團體有利益關係之事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主席認為委員有前項情事而未迴避時,應命其迴避。 第 九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十一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十三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第 十四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
MetaId153395 |
Doc_Style_LName法規 |
Doc_Style_S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
PreviewStageURL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3838&log=detailLog |
Chapter綜合行政篇 |
PubGov行政院 |
PubGovName行政院 |
UndertakeGov行政院主計總處 |
Officer_name院長 卓榮泰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
GazetteId院授主基法字第1130202133A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
Comment_Deadline(空) |
Comment_Days(空) |
Title行政院令: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TitleEnglish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for the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Safekeeping and Utiliza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Control Funds"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Keyword海洋污染防治;收支保管及運用;海洋污染防治法;預算法;海洋委員會;委員制;編列預算;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海污防治基金) |
Eng_Keyword(空) |
Explain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Category1F0(海洋事務) |
CakeJ32(命令(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C44(海洋污染整治) |
Service(空) |
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4/ch01/type1/gov01/num1/Eg.htm |
HTMLContent行政院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院授主基法字第1130202133A號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院 長 卓榮泰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一 條 為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確保國民健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特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主管機關。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海洋污染防治費。 二、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歸墊之收入。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發生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費用。 二、海洋污染發生時,執行海洋環境品質監測及損害調查所需費用。 三、購置海洋污染防治及應變設備、資材之費用。 四、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及涉訟之費用。 五、執行海洋污染防治及收費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 六、補助與獎勵海洋污染防治研究及技術開發。 七、其他與海洋污染防治工作有關之支出。 海洋污染清除處理責任應由污染行為人等負擔,本基金相關支出,各有關機關應依本法規定向污染行為人等求償。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管理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會相關業務主管。 二、本會所屬機關(構)首長或副首長。 三、主管經濟、環保、財政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代表。 四、具備海洋污染防治、海洋保育、財政、會計、法律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 五、海洋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代表、關注海洋污染防治議題之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本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本管理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均為無給職。由機關(構)代表、徵收對象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應予改派,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六 條 本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均由本會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 七 條 本管理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八 條 本管理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管理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機關(構)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前項委員對於與本人或所代表之徵收對象、團體有利益關係之事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主席認為委員有前項情事而未迴避時,應命其迴避。 第 九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十一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十三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第 十四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