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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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的Date_Published是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PubGovName是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Keyword是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會,退輔會);榮民(退除役官兵,退伍軍人);軍眷(軍人家屬,國軍眷屬,榮眷);急難救助(危難救助);慰問金;申請資格, HTMLContent是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輔服字第1130083160號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第四點主任委員 嚴德發國軍退除役官....
MetaId | 153399 |
Doc_Style_LName | 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PreviewStageURL | (空) |
Chapter | 外交國防法務篇 |
PubGov | 輔導會 |
PubGovName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UndertakeGov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Officer_name | 主任委員 嚴德發 |
Date_Creat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
GazetteId | 輔服字第1130083160號 |
Date_Published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
Comment_Deadline | (空) |
Comment_Days | (空) |
Title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 | VETERANS AFFAIRS COUNCIL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4 of "VAC Ope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Emergency Assistance and Condolence for Veterans, Dependents and Survivors" (former name: VAC Directions Governing Emergency Assistance and Condolence for Veterans, Dependents and Survivors) (revised direc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Keyword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會,退輔會);榮民(退除役官兵,退伍軍人);軍眷(軍人家屬,國軍眷屬,榮眷);急難救助(危難救助);慰問金;申請資格 |
Eng_Keyword | (空) |
Explain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第四點 |
Category | 250(退伍軍人) |
Cake | J38(行政規則);345(退除役官兵照顧服務) |
Service | (空) |
GazetteHTML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4/ch03/type2/gov24/num9/Eg.htm |
HTMLContent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輔服字第1130083160號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第四點 主任委員 嚴德發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慰問部分: (一)三節慰問: 1、視年度預算額度,由榮服處自第一類依序核發榮民三節慰問金,至預算支用完畢為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每戶每節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 (1)第一類:具低收入戶身分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評估核認之榮民。 (2)第二類:具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榮民。 2、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重要戰役義務役參戰官兵(含金馬自衛隊)未就養榮民,由榮服處核發三節慰問,春節每人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端午節、中秋節每人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二千元。 3、因生活困苦經本會專案列管有案之人員,由本會業管單位視其生活狀況,簽奉權責長官核發三節慰問金,每節最高慰問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 4、視年度預算額度,由榮服處自第一類依序核發遺眷三節慰問,至預算支用完畢為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每戶每節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 (1)第一類:具低收入戶身分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評估核認之遺眷。 (2)第二類:具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遺眷。 (二)喪葬慰問: 1、未就養且未領有軍公教等政府機關核發月退休俸(金)之有眷榮民死亡,其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未請領社會保險喪葬給付(津貼),且未申領政府機關編列預算發給喪葬補助費(慰問金),得自榮民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榮服處申請一次性喪葬慰問金新臺幣三萬元;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慰問金額為新臺幣四萬元。 2、檢附文件: (1)死亡證明文件。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4)未請領社會保險喪葬給付(津貼),且未領取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核發喪葬補助費(慰問金)之切結書。 (5)低、中低收入戶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6)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或帳號資料。 (三)榮胞遺眷慰問:政府於中華民國四十四年自香港地區調景嶺接運來臺之作戰負傷國軍官兵(以下簡稱榮胞)及其配偶,經本會列冊有案者,榮胞亡故後,每月核發其配偶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 (四)特殊事故慰問:遭逢重大意外事件或特殊急難事故者,由本會首長或其授權之人發給慰問金,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榮服處並得依實際狀況濟送民生物資。 |
MetaId153399 |
Doc_Style_LName行政規則 |
Doc_Style_SName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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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外交國防法務篇 |
PubGov輔導會 |
PubGov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UndertakeGov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Officer_name主任委員 嚴德發 |
Date_Creat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
GazetteId輔服字第1130083160號 |
Date_Published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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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TitleEnglishVETERANS AFFAIRS COUNCIL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4 of "VAC Ope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Emergency Assistance and Condolence for Veterans, Dependents and Survivors" (former name: VAC Directions Governing Emergency Assistance and Condolence for Veterans, Dependents and Survivors) (revised direc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5) |
ThemeSubject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Keyword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會,退輔會);榮民(退除役官兵,退伍軍人);軍眷(軍人家屬,國軍眷屬,榮眷);急難救助(危難救助);慰問金;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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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第四點 |
Category250(退伍軍人) |
CakeJ38(行政規則);345(退除役官兵照顧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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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HTML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14/ch03/type2/gov24/num9/Eg.htm |
HTMLContent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輔服字第1130083160號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第四點 主任委員 嚴德發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慰問部分: (一)三節慰問: 1、視年度預算額度,由榮服處自第一類依序核發榮民三節慰問金,至預算支用完畢為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每戶每節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 (1)第一類:具低收入戶身分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評估核認之榮民。 (2)第二類:具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榮民。 2、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重要戰役義務役參戰官兵(含金馬自衛隊)未就養榮民,由榮服處核發三節慰問,春節每人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端午節、中秋節每人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二千元。 3、因生活困苦經本會專案列管有案之人員,由本會業管單位視其生活狀況,簽奉權責長官核發三節慰問金,每節最高慰問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 4、視年度預算額度,由榮服處自第一類依序核發遺眷三節慰問,至預算支用完畢為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每戶每節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 (1)第一類:具低收入戶身分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評估核認之遺眷。 (2)第二類:具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遺眷。 (二)喪葬慰問: 1、未就養且未領有軍公教等政府機關核發月退休俸(金)之有眷榮民死亡,其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未請領社會保險喪葬給付(津貼),且未申領政府機關編列預算發給喪葬補助費(慰問金),得自榮民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榮服處申請一次性喪葬慰問金新臺幣三萬元;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慰問金額為新臺幣四萬元。 2、檢附文件: (1)死亡證明文件。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4)未請領社會保險喪葬給付(津貼),且未領取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核發喪葬補助費(慰問金)之切結書。 (5)低、中低收入戶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6)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或帳號資料。 (三)榮胞遺眷慰問:政府於中華民國四十四年自香港地區調景嶺接運來臺之作戰負傷國軍官兵(以下簡稱榮胞)及其配偶,經本會列冊有案者,榮胞亡故後,每月核發其配偶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 (四)特殊事故慰問:遭逢重大意外事件或特殊急難事故者,由本會首長或其授權之人發給慰問金,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榮服處並得依實際狀況濟送民生物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