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再放寬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 並強化公務人員協會的功能
- 考試院新聞 @ 資訊處
title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再放寬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 並強化公務人員協會的功能的內文是為保障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並提升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功能,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以下簡稱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17條,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得成立協會的機關層級,增設特種協會的組織模式;下修協會成立門檻;限縮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入會資格;擴大建議、協商與參與事....
ArticleType | 0 |
FileName | (空) |
Link | (空) |
Source | https://www.exam.gov.tw/News_Content.aspx?n=3915&s=49007 |
title | 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再放寬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 並強化公務人員協會的功能 |
機關代碼 | (空) |
發稿日期 | (空) |
發稿單位 | (空) |
聯絡人 | 張美君 |
聯絡電話 |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 |
編號 | (空) |
新聞稿主題 | 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再放寬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 並強化公務人員協會的功能 |
內文 | 為保障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並提升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功能,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以下簡稱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17條,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得成立協會的機關層級,增設特種協會的組織模式;下修協會成立門檻;限縮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入會資格;擴大建議、協商與參與事項範圍,增訂課予主管機關對於不得協商情形,負有通知協會的義務;調整爭議裁決委員會的組成,以及增訂對機關的課責機制等事項,並擬儘速函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表示,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曾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於112年10月30日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以下簡稱112年兩院會銜版),但因屆期不續審未完成修法程序。本次為再回應外界的訴求,以上開版本為基礎,就協商事項、成立門檻、入會資格、協商處理程序及爭議裁決委員會籌組等規定,重行檢討修正,希望能在公共利益與公務同仁權益間取得平衡,並完善協會相關制度。 考試院說明,本次修正草案與112年兩院會銜版的主要差異為: 一、考量各界時有反映協會成立門檻過高,本次修正再將112年兩院會銜版所定的中央部會以上機關、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協會,以及特種協會,招募會員人數由400人再調降為300人;中央三級或相當三級之機關協會,招募人數由200人調降為150人,以提高公務人員結社機會,並維持適度之會員代表性。另外,同時限縮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之入會資格,以強化協會會務的自主性。 二、為放寬協商權的範圍,本次修正再將112年兩院會銜版原定不得協商的「屬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予以刪除,同時將原定不得協商之「與國防、安全及海巡相關事項,或足以妨害警政、獄政、移民、消防及災害防救等整體勤務執行安全事項」限縮為「足以影響國防及公共安全之情況」。 三、本次修正亦將112年兩院會銜版所送爭議裁決委員會的成員,由原先9人減列2人(原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指派的當然委員各1人)為7人,以及將會議主席由原先的爭議裁決委員互選,修正為由銓敘部指派人員為當然主席,以減少外界對於爭議裁決公信力的疑慮,同時確保爭議裁決程序的順利進行。 考試院強調,政府十分重視公務人員的權益,目前透過修正協會法強化協會的運作功能,應是現階段最容易充實及強化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的方式。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未來兩院將積極爭取立法委員的支持,讓這項法案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保障公務人員相關權益。 |
檔案連結 | 1:1130711新聞稿-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再放寬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 並強化公務人員協會的功能(https://ws.exam.gov.tw/001/Upload/1/relfile/8956/49007/d20ee927-2aae-4a46-b22e-887ae47c5bd2.doc)2: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https://ws.exam.gov.tw/001/Upload/1/relfile/8956/49007/9f2c6c34-eda2-4607-8305-e4b9402b423e.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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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https://www.exam.gov.tw/News_Content.aspx?n=3915&s=49007 |
title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再放寬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 並強化公務人員協會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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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張美君 |
聯絡電話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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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主題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再放寬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 並強化公務人員協會的功能 |
內文為保障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並提升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功能,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以下簡稱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17條,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得成立協會的機關層級,增設特種協會的組織模式;下修協會成立門檻;限縮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入會資格;擴大建議、協商與參與事項範圍,增訂課予主管機關對於不得協商情形,負有通知協會的義務;調整爭議裁決委員會的組成,以及增訂對機關的課責機制等事項,並擬儘速函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表示,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曾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於112年10月30日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以下簡稱112年兩院會銜版),但因屆期不續審未完成修法程序。本次為再回應外界的訴求,以上開版本為基礎,就協商事項、成立門檻、入會資格、協商處理程序及爭議裁決委員會籌組等規定,重行檢討修正,希望能在公共利益與公務同仁權益間取得平衡,並完善協會相關制度。 考試院說明,本次修正草案與112年兩院會銜版的主要差異為: 一、考量各界時有反映協會成立門檻過高,本次修正再將112年兩院會銜版所定的中央部會以上機關、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協會,以及特種協會,招募會員人數由400人再調降為300人;中央三級或相當三級之機關協會,招募人數由200人調降為150人,以提高公務人員結社機會,並維持適度之會員代表性。另外,同時限縮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之入會資格,以強化協會會務的自主性。 二、為放寬協商權的範圍,本次修正再將112年兩院會銜版原定不得協商的「屬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予以刪除,同時將原定不得協商之「與國防、安全及海巡相關事項,或足以妨害警政、獄政、移民、消防及災害防救等整體勤務執行安全事項」限縮為「足以影響國防及公共安全之情況」。 三、本次修正亦將112年兩院會銜版所送爭議裁決委員會的成員,由原先9人減列2人(原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指派的當然委員各1人)為7人,以及將會議主席由原先的爭議裁決委員互選,修正為由銓敘部指派人員為當然主席,以減少外界對於爭議裁決公信力的疑慮,同時確保爭議裁決程序的順利進行。 考試院強調,政府十分重視公務人員的權益,目前透過修正協會法強化協會的運作功能,應是現階段最容易充實及強化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的方式。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未來兩院將積極爭取立法委員的支持,讓這項法案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保障公務人員相關權益。 |
檔案連結1:1130711新聞稿-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再放寬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 並強化公務人員協會的功能(https://ws.exam.gov.tw/001/Upload/1/relfile/8956/49007/d20ee927-2aae-4a46-b22e-887ae47c5bd2.doc)2: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https://ws.exam.gov.tw/001/Upload/1/relfile/8956/49007/9f2c6c34-eda2-4607-8305-e4b9402b423e.pdf) |